【环保关注】第九期、第十期:群众举报的中卫4起环保问题,看中卫市委、政府如何查处的?邀请大家一起监督!
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
举报投诉电话:0951-8550467
受理时间:每日8时至20时,节假日不休息
邮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099号邮箱
中共中卫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事项查处情况的通报
第九期
现将第九期2件(受理件编号为中央督察组转办清单编号)环境污染问题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第329号受理件
一、举报投诉内容
宣和镇中卫寺口风景区附近有四五处非法挖沙土的小厂,扬尘污染严重。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责任单位:沙坡头区委、政府
责任人员:王学军 童 刚
三、查处情况
(一)基本情况
经现场调查,沙坡头区宣和镇寺口子风景区附近共有5家石料加工厂,分别为中卫市天景山玉奇灰石废料加工厂、中卫市泰达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炯耀工贸有限公司、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天景山水泥用石灰岩矿、宁夏明巨电石有限公司石料厂,具体情况如下:
1。法人李玉,,占地面积0.0216平方公里,年产石料5.8万吨,距离寺口风景区约1公里。2014年7月24日,取得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中卫市天景山玉奇灰石废料加工厂天景山灰石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保批复》;2014年9月9日,在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该厂搭建了彩钢板对扬尘较多区域进行隔离,并于2016年7月16日与金胜机械公司签订购物合同,计划安装2套环保除尘设施。
2.中卫市泰达工贸有限公司。法人陈广伟,占地面积0.18平方公里,年产石料20万方,距离寺口风景区约5公里。2010年4月23日,在中卫市环保局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2013年7月19日,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0日,在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2016年5月16日,该厂与淄博环宇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目前正在安装环保除尘设施;2016年7月28日,该厂与宁夏清源水利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签订了《环评技术服务合同》。
3.宁夏炯耀工贸有限公司。法人张恒,占地面积0.3802平方公里,年产石料6万吨,距离寺口风景区约3公里。2014年6月,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该厂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2014年7月2日,取得中卫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2014年9月28日,在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该厂于2012、2015年安装了2套环保除尘设备。
4.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天景山水泥用石灰岩矿。该矿是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下属的石料厂,法人胡晓方,占地面积0.2925平方公里,年产石料25万吨,距离寺口风景区约2公里。2009年6月19日,取得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2014年3月20日,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2014年5月7日,在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2014年投入生产时安装了2套环保除尘设备。
5.宁夏明巨电石有限公司石料厂。该厂是宁夏明巨电石有限公司下属石料厂,法人魏永财,占地面积0.2925平方公里,距离寺口风景区约6公里,自2015年12月份以来一直停产。2015年7月30日,取得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2015年10月23日,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2016年5月11日,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30日。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实地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非法挖沙土”的问题
该问题不属实。寺口风景区附近的5家石料厂均持有营业执照,其中中卫市天景山玉奇灰石废料加工厂、中卫市泰达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炯耀工贸有限公司、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天景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等4家企业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宁夏明巨电石有限公司石料厂办理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2015年12月份以来一直没有生产),因此不存在非法挖沙土的情况。
2.关于“扬尘污染”的问题
该问题属实。目前正在生产的4家石料场不同程度存在扬尘污染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破碎石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染和拉运石料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碾压卷起的尘土污染。目前寺口风景区以外的道路已经全部硬化。尽管4家石料厂采取了安装除尘设施、路面洒水降尘等措施,但从现场调查情况看,因拉运石料车辆未用篷布遮盖、部分拉运道路未硬化,运输时引起了扬尘现象,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三)查处整改情况
1.责令5家石料厂立即停产整顿。由沙坡头区、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对企业进行环保约谈。
2.督促5家石料厂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一是对企业除尘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运转,没有除尘设备的在2个月内必须安装到位;二是规范矿石、废渣堆放;三是规范拉运作业,减少日间拉运班次,增加夜间拉运班次,拉运石料车辆必须用篷布全部遮盖兜底;四是配备洒水车和保洁人员,对过往道路进行洒水作业,减少扬尘现象发生。五是由企业出资尽快对寺口子风景区门口向矿区延伸5公里砂石路进行硬化。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沙坡头区配合,督促企业做出《环评报告表》,尽快办理环评批复及环评验收相关手续,并按照环评要求严格加强日常生产管理。
4.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及沙坡头区人民政府配合,对天景山范围内采矿企业进行排查整顿,发现存在环保、安全问题及无证违规企业一律关停。同时,对证照齐全、无违法行为的企业加强环保监管,确保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5.沙坡头区负责,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督促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上级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联合检查执法长效机制,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330号受理件
一、举报投诉内容
中宁县石空镇宁夏贺兰山奶业有限公司渠口牧场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外排(暗管位于牧场西南角,向西南方向延伸,管线较长)。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责任单位:中宁县委、政府
责任人员:赵建新 陈 宏
三、查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宁夏贺兰山奶业有限公司渠口牧场隶属于宁夏农垦集团平吉堡奶业公司,占地面积680亩,总投资1.55亿元,规划养殖规模5000头。该项目于2010年9月16日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宁夏农垦奶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立项的函》(宁发改审发〔2010〕464号)批复立项,2010年1月27日取得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宁夏农垦奶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环审发〔2010〕49号),2013年7月开工建设,2014年10月建成并投入养殖生产。目前,企业养殖奶牛4200头,生产废水主要通过沉沙池+固液分离+两级氧化塘处理后与清水1:20配比后用于农田灌溉。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实地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2015年4月7日,中宁县开展环境保护大排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未经许可私设管道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厂区外渠口农场农七队农灌渠中,淹没部分农田等问题。中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向企业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环限改字〔2015〕83号),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粪便废水的违法排放,并封堵排污口。2016年8月8日,联合调查组实地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企业养殖区西南角厂区外有2处私设的排污口,但未排放废水。经现场调查核实,1处是每年6月-11月根据农户为农田增施液态有机肥需要,将经氧化塘处理后的废水与灌溉渠水混合后用于农田灌溉,企业承认今年3、4月向外排过,近期一直未向外排放;另1处是为缓解雨季企业养殖区内涝而设置的雨水排放口。此外,根据企业与宁夏农垦渠口农业发展公司签订的《农灌协议》,从厂区西北侧、东侧分别向花果山果树种植基地、农七队农田铺设了一条粪污综合利用农灌管道,用于经氧化塘处理后粪污的综合利用。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企业在厂区西南侧私设管道直接外排粪污污染物、《宁夏渠口5000头规模化奶牛养殖场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国环评证甲字第1028号)环保配套设施项目未申请环保竣工验收等问题,中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向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宁环责改字〔2016〕77号),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封堵排污口。
(三)查处整改情况
1.责成宁夏贺兰山奶业有限公司于9月10日前完成环保配套设施建设,并及时申请环保竣工验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宁夏贺兰山奶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宁环罚告字〔2016〕9号),对企业作出2万元行政处罚。
3.责成中宁县环保、农牧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和检查,杜绝出现违规违法排污行为。
中共中卫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事项查处情况的通报
第十期
现将第十期2件(受理件编号为中央督察组转办清单编号)环境污染问题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第341号受理件
一、举报投诉内容
中宁县新堡镇天元水泥厂以东约1公里处有几家小厂,露天开采毛石,破坏生态植被,在开采的过程产生扬尘污染。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责任单位:中宁县委、政府
责任人员:赵建新 陈 宏
三、查处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中宁县新堡镇天元水泥厂以东约1公里处共存在3家采石场,分别为中宁县鑫盛石料有限公司、中宁县信发石料有限公司及麦国峰石料场。2014年7月,中宁县信发石料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中宁县平板梁一号建筑石料用砂岩矿采矿权,出让采矿权服务年限为三年(2015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30日);2014年12月,中宁县鑫盛石料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中宁县平板梁二号建筑石料用砂岩矿采矿权,出让采矿权服务年限为三年(2015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30日)。但因中宁县信发石料有限公司、中宁县鑫盛石料有限公司均未按照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等报告,目前企业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麦国锋个人采石场未办理开采手续。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实地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2010年以前,该区域存在石料盗采现象,中宁县对该区域违法盗采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有效制止了违法开采行为。为规范矿业权开发秩序,2013年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由宁夏国土资源调查监测院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陶瓷土矿采矿权设置方案》,在该区域内设置了两处建筑石料用砂岩矿采矿权,分别为中宁县平板梁一号建筑石料用砂岩矿、中宁县平板梁二号建筑石料用砂岩矿。2014年7月、12月,中宁县信发石料有限公司和中宁县鑫盛石料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分别取得两处采矿权。
2016年3月25日,针对中宁县信发石料有限公司、中宁县鑫盛石料有限公司和麦国锋石料场3家企业及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建筑石料用砂岩资源的行为,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向3家企业及个人现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开采行为。2016年7月15日,在日常动态巡查过程中,发现上述3家石料场存在私自违法开采行为,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再次向3家企业及个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并于7月22日对3家采石场进行了立案查处。8月2日,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向3家企业和个人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宁国土资处决字〔2016〕38号、39号、40号),分别作出了处以2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2016年8月8日,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核实,针对3家企业和个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向3家企业和个人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宁环责改字〔2016〕79号、80号、81号),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将现场进行回填。
(三)查处整改情况
1.责令三家石料场立即停止生产。由中宁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函告中宁县供电公司,对3家石料场实施断电关停。
2.责成中宁县国土、环保部门督促企业按照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等报告,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开采。
3.由中宁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进一步加大对该地区的日常动态巡查力度,坚决杜绝违法开采行为。
第342号受理件
一、举报投诉内容
中宁县宁新工业园区109国道与新水路交界处东南角有一冶炼厂,白天停产晚上生产,烟囱排放黑色浓烟,怀疑企业偷排废水。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责任单位:中宁县委、政府
责任人员:赵建新 陈 宏
三、查处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举报内容中提到的冶炼厂为中宁县隆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该公司年产5万吨铸造件生产项目于2013年9月25日经中宁县工业和商务局《关于年产5万吨铸造件生产项目备案通知书》(中宁工业商务发〔2013〕98号)备案,2014年8月18日取得中宁县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宁县隆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铸造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宁环(评)函〔2014〕22号)。目前企业建有中频炉5台,年生产铸造件5万吨,配套建设5套布袋除尘设施。2016年3月,因原布袋除尘系统处理效果差,且易损坏,企业又重新更换了1套新式布袋除尘系统,同时建设冷却水循环池3座,目前正在试生产整改中。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
2016年3月17日,中宁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年产5万吨铸造件生产项目停产,设备停运。还存在企业没有办理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环保设施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不相符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向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宁环责改字〔2016〕11号)。2016年7月12日,中宁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证实:企业5万吨铸造件生产项目5台年产一万吨中频熔化炉正在生产,废气采用布袋除尘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为中频炉冷却水,全封闭冷却,冷却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进入约20立方化粪池处理;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转运至附近垃圾中转站处理;该项目尚未经环评竣工验收。
2016年8月8日晚,联合调查组实地调查发现,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未发现烟囱有排放黑烟的行为。在厂区西侧外墙发现一处排水口,未发现向外排水。经走访周围农户,证实中宁县隆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存在生产过程中产生黑烟污染周边环境的事实。8月9日,联合调查组调查询问时,企业负责人承认在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因布袋除尘系统损坏,有黑烟直排的行为。企业中频熔化炉冷却水循环利用,生活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厂区西侧外排口是企业厂区雨水排放口。
(三)查处整改情况
1.2016年8月9日,中宁县环境保护局向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宁环责改字〔2016〕83号)和《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中宁环停产字〔2016〕28号)。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自2016年8月9日起停产整治,制定污染治理方案并限期实施整改,要求企业对烟气排口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同日,中宁县环境保护局函告中宁县供电公司对企业落实了断电关停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宁环听告字〔2016〕5号),作出10万元行政处罚。
2.责成中宁县环保、工信、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督促企业加快制定和完善污染治理整改方案,并于9月10日前完成整改。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坚决杜绝因环保设施损坏或运行不正常造成的烟尘等污染物排放,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督促企业对烟气排口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主动将监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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