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政策】宁夏三类人员可享救助供养,看看有你吗?
11月21日记者获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对符合条件的我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困人员给予六方面救助供养,以健全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据了解,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宁夏城乡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上人群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将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救助供养涉及基本生活保障、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养老金发放等六方面内容。
《意见》要求,各市县区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对特困人员建档立卡,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同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有效衔接。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对即将年满16周岁面临终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符合条件人员,要及时帮助其申请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不断档。
自治区提出,各市县区要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民政部门要将城乡特困人员信息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将申请条件、审核程序、供养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责任不落实、互相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救助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通过实物或现金方式予以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2.提供疾病治疗。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加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3.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4.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散居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5.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6.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特困人员符合参加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依法予以保障,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对其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给予资助;年满60周岁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缴费不足15年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资助补缴至满15年,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
●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全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0%。特困人员丧葬费用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公办福利机构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两种形式。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与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经本人(法定监护人)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公办福利机构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对不适宜集中供养的和本人不愿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实行分散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公办福利机构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办福利机构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及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市、县(区)儿童福利机构。
●救助供养办理程序
1.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
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其理由。
3.审批。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群众反映有异议的,应复核。
4.终止。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人员已完成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特困人员死亡的。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公办福利机构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待遇并予以公示,核销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书。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王宇菲)
信息来源:新消息报
大家还在读
【 美食推介 】郑家楼重装开业,隆重推出中卫“十全宴”,中卫人值得回忆的味道!
【民生关注】宁夏:曝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停止其上新的项目
【权威发布】宁夏2015年度审计“清单”出炉,重点披露民生领域问题,65个项目建设进度缓慢 数千万资金长期闲置!
【民生信息】好消息!宁夏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