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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聚焦】中卫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多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怎么保障?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中卫市惠民政策连载三为您答复

2017-09-16 居家中卫


《中卫市惠民政策宣传手册》

连载之三:(第65项—106项)

卫生计生、教育、科技、文体广电、

工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

惠民政策刊登


八、卫生部门

 

65、妇幼卫生“七免一救助”项目

(1)婚前医学免费检查。对法定年龄新婚夫妇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按每对婚检对象2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财政补助130元,医保资金支付80元。

(2)实施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给予补助,在医疗保险补助800元、财政补助400元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可向孕产妇收取一定服务费用,原则上川区医疗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不得超过1000元、山区医疗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不得超过500元。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实行免费,按照每例1200元的标准打包服务,其中医疗保险补助800元、财政补助400元。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为城乡孕产妇提供免费的、基本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管理1例补助100元。

(3)实施新生儿四种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为新生儿免费筛查先天性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肾上腺皮质增生症、葡萄糖磷酸脱氢酶缺乏症四种代谢性疾病。财政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实施新生儿听力障碍疾病免费筛查。为新生儿免费筛查先天性听力障碍疾病。财政按每人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5)实施先天性患儿免费治疗。对筛查出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低下、肾上腺皮质增生症、葡萄糖磷酸脱氢酶缺乏症、听力障碍疾病等五种疾病的患儿实施免费治疗。参保患儿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参保患儿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报销剩余部分、未参保患儿治疗费用纳入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其中,苯丙酮尿症参保患儿治疗费用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包干,患儿治疗办理大病救助手续后,纳入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报销;听力障碍疾病患儿纳入市残联救助项目,免费为患儿佩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组织开展康复训练。

(6)实施农村妇女乳腺癌免费筛查。为35岁—64岁农村妇女免费开展乳腺临床和乳腺彩超检查,对彩超检查BI-RADS分级四级及以上者进行乳腺钼靶X线检查,钼靶X线检查可疑或阳性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财政补助额度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7)实施农村妇女宫颈癌免费筛查。为35岁—64岁农村妇女免费开展妇科、宫颈脱落细胞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或可疑阳性者进行阴道镜和组织病理学检查。财政补助额度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8)对农村急重危症孕产妇急救和农村乳腺癌、宫颈癌患者治疗给予救助。将符合条件的急重危症农村孕产妇纳入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对筛查出的农村乳腺癌和宫颈癌患者全部进行治疗,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纳入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确诊患有宫颈癌2B以上或乳腺浸润性癌的农村贫困妇女,每人由妇联救助1万元。


66、全区农村基层远程会诊系统建设

通过本项目实施,率先在全国以省为单位,全面建设以自治区三甲医院为会诊中心,市县级综合医院为会诊站,乡镇卫生院为会诊室的四级农村基层远程会诊系统,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基本实现220个远程会诊网点的远程诊断,远程医学教育、远程医学咨询及远程音频视频会议等功能,重点开通所有中心卫生院和部分具备条件的一般卫生院的影像学、心电、检验等远程会诊,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和医疗服务均等化,有效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广大农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做出积极努力。


67、药品招标“三统一”

药品“三统一”就是以自治区为单位,以政府为主导,对医疗机构药品实行全程的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管理。目前,我市医疗机构所用药品全部为自治区统一招标目录内药品,均由统一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并执行自治区统一价格规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申购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全部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目录》内药品,所有药品不得加价,实行零差率销售。自治区对药品进行统一招标,极大地降低了药品价格;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全部让利于患者,有效缓解了群众看病贵的问题。


68、艾滋病关怀救治

广泛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对辖区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基层防治能力,实现全年医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全覆盖。进行便利的HIV检测及咨询服务,年度沙坡头区完成免费咨询检测1300人。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实施艾滋病抗病毒咨询和治疗,及时进行病例随访和CD4+T淋巴细胞检测,实现免费抗病毒药物治疗艾滋病患者全覆盖,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病人接受随访比例、CD4+T淋巴细胞检测比例、病毒载量检测均应达到国家标准。做好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开展延伸治疗,提高维持治疗的稳定性,全年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应达到250人,且门诊的维持率、HIV、HCV和梅毒等实验室检测率均达到国家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达到90%;未接受抗病毒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接受CD4+T淋巴细胞检测比例、艾滋病感染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比例均达到国家标准。


69、万名儿童口腔保健计划

深入开展学校口腔疾病防治宣传教育。对适龄儿童进行口腔健康检查,筛选出适宜窝沟封闭人群,本着“自愿参与”原则,实施窝沟封闭。在实施窝沟封闭3个月后选择20%的人群进行复查,了解窝沟封闭质量。对复查不合格者将进行二次封闭。

 

九、教育部门

 

70、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实施范围。为兴仁小学、兴仁中学、康乐学校、温寨柯小学、高庄小学、王团小学、梁寨柯小学的学生实施营养午餐。

(2)实施内容及经费筹措。为实施范围内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校期间每天按4.6元的标准,早晨免费提供一个熟鸡蛋,中午提供一顿安全、营养、卫生的午餐。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若小于200天则按实际在校天数供应。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负责承担,今后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对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71、宁夏农村中小学体育运动场改造项目

(1)实施范围。为中卫市常乐中学、中卫市永康中学、中卫市宣和中学、中卫市西园中学、中卫市柔远中学、中卫市镇罗中学、中卫市郭滩学校、中卫市康乐学校改造学校运动场

(2)补助标准。15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补助65万元,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补助100万元,3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补助190万元,4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补助300万元,篮球场补助8万元,排球场补助3.5万元。


72、宁夏农村中小学供暖设施改造项目

(1)实施范围。为柔远中学、宣和小学、西台中学、福和希望小学、三眼井学校、红圈子小学等学校改造供暖设施

(2)补助标准。山区165元/平方米,川区143元/平方米。


73、自治区幼儿园建设项目

(1)实施范围。新建中卫市第二幼儿园、改造郭滩幼儿园、观音幼儿园、姚滩幼儿园、丰台幼儿园、曹山幼儿园、山羊场幼儿园、汪园幼儿园、双达幼儿园

(2)补助标准

新建类:川区县城425万元,山区县城600万元(少于18个标准班的相应扣减);川区乡镇25万元/班,山区乡镇35万元/班(18个班与12个班补助相同,其余按班数多少核定)。

改建类:600元/平方米;

增设类:6万元/班。


74、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

从2005年开始,国家和自治区为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按比例发放生活费补助。从2011年秋季开始,中央和自治区提高补助标准:小学生每天4元、初中生每天5元,全年按250天计算。补助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同时,也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7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助学贷款


76、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每月标准为150元/人。

(3)申请时间:符合资助条件的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可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77、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

免费时间、对象及标准。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中卫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全部实行免费教育,即:免除学费、课本费和住宿费。其中:25%享受国家及自治区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同时享受市政府免课本费和住宿费政策,其他学生享受市政府免学费、课本费和住宿费政策。所有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仍然享受国家中职助学金政策。


78、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在1000元—2000元范围内分2档—3档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十、科技部门

 

79、生态移民科技支撑工程

(1)设立生态移民科技专项。包括科技特派员专项、农村信息服务专项、技术培训专项、新品种新技术示范专项,5年至少投入科技资金5000万元,每年平均安排科技资金l000万元以上,通过立项方式安排落实,并通过项目资金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技术、人才等向生态新村聚集,着力破解影响和制约生态移民新村发展的瓶颈问题。针对北部引黄灌区、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不同生态移民新村发展实际,强化科技对生态移民新村优势特色产业的支撑作用,构建联动机制,引导市县强化对移民新村的科技投入,保障生态移民新村稳步发展。

(2)实施“四个全覆盖”工程。 一是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全覆盖。坚持因地制宜、服务产业,科技创业、引领发展的原则,重点围绕生态移民新村特色产业发展和移民脱贫致富,每个移民新村至少派去1名科技特派员,深入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开展技术服务,逐步形成“科技特派员+基地+农户”、“科技合作组织+企业+农户”等发展模式,切实提高生态移民新村农业产业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服务效率。联合宁夏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学院,每年培训科技派员300人以上。对在生态移民新村服务的科技特派员,从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奖励,努力营造支持科技特派员到生态移民新村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二是技术培训全覆盖。结合移民新村发展实际,充分整合培训资源,编制培训规划,组织区、市、县科技人员和科技派员等,联合宁夏金龙集团移民培训中心、生产力培训中心,实行“结对式”服务和“菜单式”培训,每年培训移民6000人以上,做到移民搬迁到哪里,科技培训就跟进到哪里;移民需要什么技术,就培训什么技术。编制发放易学易懂实用的科普资料、组织专家和科技人员现场指导、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派移民外出观摩学习等形式,加快普及科学知识、提升移民科技意识、增强移民创业技能。力争在较短时向内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农民,引领带动周边移民转变思想观念,坚定搬迁决心,增强致富信心,主动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三是信息服务全覆盖。依托现有农村信息化建设成果,将信息服务网络向生态移民新村延伸,在生态移民新村全面推行信息科技特派员制度。选择规模较大的生态移民安置区建立信息服务点,利用现有三农呼叫中心、科技“110”和党员远程教育网络平台等,培养专兼职信息科技特派员,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为移民提供技术、管理、销售、政策等各方面服务,促进信息化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不断提升移民新村信息服务水平。

四是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全覆盖。结合自治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科技支撑工作,引导支持自治区30个专家团队和120个基层技术服务组的服务向生态移民新村辐射延伸。根据生态移民新村布局,选择一批基础条件较好、产业特色明显、集中连片。规模较大的生态移民新村建立科技示范村,从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和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村容村貌整治等领域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并结合移民新村产业发展实际,建立科技示范基地,集成示范现代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充分发挥科技示范村引领带动作用。在人口较少、规模较小的生态移民新村,选择培育一批科技示范户,定期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为示范户提供面对面的技术实训和咨询服务,做给移民看,带着移民干,充分发挥科技示范户的示范带头作用。


80、科技扶贫指导员帮扶贫困村工程

(1)主要职责

扶贫开发驻村指导员主要在全区“十二五"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村及生态移民村从事脱贫致富指导工作。

①结合贫困村的地域环境和产业发展特点,因地制宜确定适合本地发展的主导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②帮助贫困村引入资金、技术、信息、龙头企业等,提升贫困村发展的内生动力,增强群众脱贫致富的本领,着力培育带动本村经济发展的致富带头人。

③在抓好农业生产的同时,抓好农产品销售和流通,着力培育一批能够带动当地产业发展的专业合作组织。

(2)条件范围

①驻村指导员具备的条件:具有一定的农业专业技才及管理经验;具有指导贫困村脱贫致富的能力;具有强烈创责任心,自愿从事扶贫开发工作。

②驻村指导员选派的范围:各市、县(区)接近退休年龄的农业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自愿到贫困村参加扶贫开发的自治区涉农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和研究机构接近退休年龄和已经退休的科技人员;承担国家、自治区示范推广项目;在贫困地区开展工作的中青年科技人员。

③驻村指导员选派的方式:驻村指导员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产生,原则上由个人报名,单位推荐候选名单,经扶贫主管部门审定后,提出派驻意见。贫困村也可根据本村产业发展提出人员需求,直接选择有相应技术特长的驻村指导员。各市、县(区)选派人员由市县确定,报自治区扶贫办、科技厅备案。自治区有关单位选派人员报自治区扶贫办、科技厅审定。   

(3)目标任务

①驻村指导员分期分批派驻,第一批驻村指导员由自治区扶贫办从“十二五”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规划的352个贫困村中,选定200个山区县(区)贫困村。对剩余的贫困村和生态移民村,2013年进行派驻。原则上l名指导员负责指导一个村,一定3年不变。

②通过3年的指导,贫困村从事特色优势产业的农户覆盖面达到80%以上,熟练掌握l—2门致富技术的农户达到8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

(4)激励措施

①驻村指导员参加扶贫工作6个月以上的,期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标准。驻村指导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参加指导工作的,其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②驻村指导员可比照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同等条件下在贫困村从事驻村指导员一年以上的,可优先评审中级职称。 

③驻村指导员每人每个驻村工作日补贴100元,生活及交通补贴20元,驻村指导员每年驻村不少于90个工作日,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安排。对技术引进、示范推广等工作经费,按照科技经费管理模式实行项目化、课题化管理。对技术引进、示范推广所需资金从自治区预算安排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


81、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

(1)惠民计划坚持面向基层组织单位,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加快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成果和新技术的转化应用,在基层组织单位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广普及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组织单位社会建设的能力。

(2)惠民计划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其重点任务是:支持基层组织单位开展具有导向作用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支持基层组织单位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组织单位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

(3)惠民计划实施原则

①需求驱动,科技引领。以民生科技需求为驱动,应用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发挥“政产学研用”联合机制作用,推进优秀的科技成果走向基层、惠及百姓生活,促进可持续发展。

②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各级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③责任明确,协同推进。实行自治区、地市级、县(区、市)级三级管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组织机制,各方权责清晰,协同推进。

④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惠民计划以项目形式,分年度实施。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强化节点和目标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完善项目滚动实施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优奖劣汰。充分发挥用户在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

(4)惠民计划优先资助领域 

①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重大疾病防治,地方常见病、多发病、职业病防治技术集成示范,卫生适宜技术、中、回医药等技术的应用。

②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生态恢复与保护、环境综合治理、节能环保建材等新技术、新产品的转化应用。

③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食品安全检测预警、重大生产事故预警、社会治安监控、现代刑事侦察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④防灾减灾领域:优先支持极端天气灾害预测预警和控制、地震、环境地质灾害预测监测、应急救援、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5)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惠民计划信息和成果管理平台,对项目立项信息和成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促进成果共享与应用。


82、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凡企业从事的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鼓励类产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等文件中规定的工业研究开发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文件明确的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范围,经企业申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事前备案,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申报加计扣除。

(1)企业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企业自主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自筹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a.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b.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

c.自主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d.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②企业合作开展研究开发项目的,须报送下列材料:

a.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b.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

c.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d.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e.分项目提供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③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学校、研发机构和大专院校研究开发的项目,须报送下列材料:

a.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b.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

c.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d.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e.分项目提供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2)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鉴定的研究开发费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进行审核,应于受理鉴定申请后的60日内审核完毕,并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表》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供各级税务主管部门在确认研发项目时参考。

(3)企业研究开发费项目鉴定实行分级管理制:研究开发费项目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处)审核鉴定;研究开发费项目预算在500—1000万元的,报经市级科学技术局审核鉴定;研究开发费项目预算在500万元以下的,报经县(区)级科学技术局审核鉴定。

 

十一、文体广电部门

 

83、落实2014年文化民生计划(全区)

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建设标准化乡镇文化站13个,每个文化站配套建设3000平方米的广场和1个群众文化大舞台,并对条件较差的乡镇文化站进行改造;扶持移民新村建设示范文化室、文化大院200个。

丰富群众文体生活。送戏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工地演出1600场;开展广场文化演出1500场;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服务群众100万人次;在农村公益放映数字电影4万场;安装全民健身路径400套,进一步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84、鼓励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税收优惠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优惠政策,并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 确定的具体优惠政策执行。

(3)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规定。

(4)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鼓励和吸引国内大型文化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来我区从事文化产业开发。投资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新办文化企业,自获利年度起, 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继续用于该企业扩大再生产。

(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新办的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 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7)对鼓励类文化旅游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娱乐业营业税率按5%执行。

(8)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文化创意、动漫、网络游戏、网络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生产、文化旅游商品开发企业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9)国家鼓励范围内的新办文化旅游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10)文化旅游企业用水执行工业水价标准、用电执行一般工业电价标准。


85、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土地保障优惠

(1)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文化类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优先予以安排,并减免相关的地方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不符合行政划拨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土 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等方式转增国家资本。

(2)凡是文化产业项目,尤其是重大基础设施和标志性文化工程用地,纳入重点项目用地服务范围,优先予以保障。各市、县(区)依据规划调剂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和收购储备的土地,可优先安排文化产业建设项目使用,仍不能满足需求的在当年的用地指标中 予以调剂。

(3)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兴办乡镇文化企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承包、租赁国有文化企业的,国有文化企业原使用的 国有划拨土地,可以租赁方式使用。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收购、兼并国有文化企业的,其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可以继续使用,如需变更出让的,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有偿出让手续。

(4)文化事业单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在满足主业需要后仍有闲置,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可依法进行开发经营、租赁或转让。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 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入库后,全额用于本单位文化建设。


86、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投融资优惠

(1)组建自治区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司,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要求,负责重点文化项目等文化设施建设和大型文化活动投入,承担贷款担保等责任。

(2)鼓励文化产业单位充分运用市场运作方式筹措发展资金;允许文化产业单位以 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本金参与文化产业领域投资经营。支持符合国家文化产业 政策、信誉度好、有实力的文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积极推介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

(3)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含民族文化贸易和民族文化用品生产等), 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

(4)自治区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建设项目,应纳入政府信用平台贷款项目计划之中,并按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5)自治区及各地级市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制定《文化产业投融资项目指导目录》,并利用各种媒体加以推介。列入指导目录的项目,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在立项、报建、 用地手续、配套建设和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依法保护项目业主的权益。

(6)要把文化产业项目列入招商引资范围,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引进国内外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项目,兴办合资文化企业,并享受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7)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具体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87、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价格优惠

有重点地规划建设动漫游戏、出版发行、印刷、影视和文化产品出口等文化产业基地及产业园区。按照“社会力量投资为主、政府专项资金补助为辅”的原则,对文化产业基地和园区的公共设施服务平台建设实行财政补助。


88、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自治区及有条件的市、县(区)财政都要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 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扶持有发展前景和竞争力的优势文化产业项目和产品。


89、文化发展投入保障等中的有关惠民政策

(1)进入文化产业基地和园区的企业以及确立为国家、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点的企业,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支持。

(2)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国家和自治区投入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单位,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由财政按转制前核拨的 补助标准继续拨付相关的经费。

(4)列入各级政府主办的大型庆典、文体活动、“农家书屋”工程和出资购买的大宗文化产品等,引入招标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市场机制运作。


90、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中的有关惠民政策

根据行政村、社区、农林牧场1村1月放映1场电影的目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按照不低于200元/场的标准对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给予场次补助。农村电影院线公司和相关部门将放映补贴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放映员,公益性放映场次补助用于放映员劳务支出不低于70%。

 

十二、计生部门

 

9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确认条件:①本人为农业户;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③现存1个子女或2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④年满60周岁;⑤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

(2)奖扶标准:每人每月奖励100元。


9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确认条件: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②女方年满49周岁;③只生育1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⑤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

(2)奖扶标准:自2014年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


93、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为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费用240元。


9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确认条件:①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两个或者三个子女,只存活一个,不再生育的;③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2)奖励标准: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5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是职工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或者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和财政部门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应当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


95、少生快富扶贫工程

(1)确认条件:①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②1990年以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自愿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少生户家庭和纯女户家庭;③夫妇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生育,生育间隔期必须满4年;④同时具备以上3个条件。

(2)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10000元——15000元。


96、少生快富工程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

(1)确认条件:①独生子女家庭或者有2个子女的家庭,孩子未满18周岁死亡的;②计划生育纯女户1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且夫妇不再生育的;③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④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其子女未满18周岁意外严重伤残的。

(2)扶助标准:

①独生子女或者两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的扶助金;

②计划生育纯女户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的扶助金;

③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夫妻双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有法定监护人抚养的,可列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无法定监护人抚养的,纳入社会福利院,按孤残儿童优抚政策执行;

④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或者其子女意外严重伤残的,依据县以上伤残等级鉴定部门鉴定的等级标准,6级-5级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扶助金;4级-3级的一次性给予4500元的扶助金;2级-1级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的扶助金。


97、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独生子女户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

(1)确认条件: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的独生子女户、纯女户,即:生育1个子女、2个女孩或3个女孩的家庭。

(2)扶助标准:自实施手术的当月起,夫妇双方每人每月奖励100元。


98、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新农保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139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


99、中卫市“少生快富”1:1配套奖励

自2012年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加入“少生快富”工程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自治区奖励10000元—15000元的基础上,再给予10000元—15000元的奖励。


100、中卫市计生养老补贴

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少生快富”纯女户夫妇发放的每人每月60元的补贴。


101、中卫市计生缴费补贴

为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少生快富”纯女户夫妇缴纳的每人每年300元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十三、工信部门

 

102、《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法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

(1)规费减免

全面落实工业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制和零收费制,免收各种行政审批收费,确不能减免的由市、县财政代交。

(2)努力解决企业融资问题

加强与金融部门对接联系,增强银行对企业的了解,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力促解决“融资难”突出问题。


10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行调控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1)电力直接交易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单位能耗和环保达标的企业,与发电企业实行电力直接交易。

(2)电价补贴

对生产金属锰、电解铝、钢铁、铁合金、电石、碳化硅、多晶硅、单晶硅等8类产品的前30户重点企业,从2014年4月1日至9月30日,由市县财政给予0.01元/每千瓦时的电价补贴。

(3)销售补贴

对年销售收入3亿元及以上生产电解铝、铁合金、碳化硅、电石、金属锰、钢铁、纸制品、铝板带箔的重点企业,自2014年4月1日至9月30日,由市、县财政按照新增销售额的2%给予补贴。

(4)贷款贴息

对规模以上企业2014年4月1日至9月30日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由市、县财政给予6个月基准利率贴息。

(5)税收返还

自2014年4月1日至9月30日,对规模以上困难企业和停产复产且节能环保达标当月产值排名前30位的工业企业,其当期实现的增值税25%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县财政返还给企业。

(6)支持产业链延伸

对当年新投产入规的产业链延伸项目,由市、县财政给予100-300万元的奖励。

(7)支持新投产项目

对当年投资5亿元及以上并建成投产的新入规企业,由市、县财政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

(8)支持节能技改项目

对实施节能技改、年节约标准煤1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每节约1吨标准煤,由市县财政给予100元的资金补贴。

(9)建立领导联系企业制度

建立工业企业联系点,跟踪了解企业经营和项目建设情况。对重点骨干企业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予以重点帮扶

(10)落实节能降耗任务

加强节能技术改造,确保完成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继续坚持新上项目能耗准入制度和负面清单制度,确保新上工业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控制在3.73吨标准煤以内,单位产品能耗低于自治区限额值。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04、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1)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实物配租为主,租金核减、租赁住房补贴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直接提供面积适当的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2)优先孤、老、病、残、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高龄、身患重大疾病及下肢严重残疾的家庭可以选择低楼层(一二楼);中年及身患重病和其他残疾的家庭只能选择中间楼层(三四楼);青壮年家庭只能选择高楼层(五六楼)。以体现选房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3)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月收入不超过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②申请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2年以上,且在本市实际居住,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处满2年以上。 

③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居住面积不超过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④家庭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⑤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105、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工程

重点是纳入2014年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计划的“ 世纪花园BCD区”、“长城小区等沿二干渠住户”等16个住宅小区8650户、81.71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外围护节能改造(包括外墙保温、屋面保温改造和节能门窗改造),分户计量及室内温度调控改造,使其达到50%的节能标准。

 

十五、规划部门

 

106、农村危房改造

根据《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2013年农村“五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发[2013]45号)文件,对农村D级危房改造的一般贫困户补助0.85万元/户,五保户、低保户补助1.7万元/户,极度贫困户补助2.2万元/户,农村廉租房补助3万元/套,C级危房修缮加固补助0.5万元/户,欧式风格“塞上农民新居”示范点每套补助3万元,建筑节能示范户增加补助0.25万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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