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重磅】果断收藏!中卫市43项税收优惠政策,不知道你就吃亏了!
《中卫市惠民政策宣传手册》连载四
十六、地税部门
107、增值税、营业税纳税起征点优惠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区增值税起征点:
①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暂为月销售额20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暂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
③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区营业税起征点:
①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20000元;
②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108、个人所得税纳税起征点优惠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全区个体工商户(含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不含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至20000元/月/收入。核定征收计算率仍保持原政策,即:20000元(含)以下部分,征收率为0%;超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部分,征收率为1.5%;30000元以上的部分,征收率为1%。
109、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提高的优惠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110、鼓励中小企业创业带动就业的税收优惠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自治区确定标准为4800元。
111、下调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优惠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批复》(宁政函【2010】229号),对我区娱乐业统一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新的税率征收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112、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优惠
营业税差额征税是指在我区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以下简称差额征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按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以下简称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相关支付的款项后,按差额征税。
113、员工制家政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及老龄服务机构税收支持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家政服务企业应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的规定,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114、延长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服务涉税优惠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115、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116、减免中小企业证照、发票工本费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领购地税普通发票免征发票工本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参照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确定是否属于免征发票工本费范围。 营业收入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确定。 从业人员按照上年度年平均职工总数确定。 资产总额按照上年度资产总计的期末余额确定。企业行业类型按照收入占总营业收入50%以上的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确定。
117、房地产业税收优惠
(1)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①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②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④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⑤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⑥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⑦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①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③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①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③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④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118、文化旅游产业税收优惠
(1)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3)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119、文化产业税收优惠
(1)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列入《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的图书、报纸和期刊,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2)对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列入《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的报纸,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3)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20、招善引资税收优惠
(1)入园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6年-10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入园企业自入园之日起,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本政策适用范围仅限于区内各慈善园区,凡发布前已经享受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的企业,可按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执行到期。如本政策规定更加优惠,经企业自愿申请,民政及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后可享受新的优惠政策。
121、自治区招商引资税收优惠
(1)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3)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122、汽车产业税收优惠
(1)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向本自治区引进各类汽车工业项目或资金。对引进项目或资金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给予鼓励。
(2)对在宁夏落户的汽车企业所需要的社会服务,由项目承接地政府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帮助企业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3)对汽车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予以五年免征。优惠期满后,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按年度列入预算,全部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和产品的升级改造。
(4)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汽车制造业项目进口所需设备所应享受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5)鼓励汽车企业提高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建立技术研发机构的,按照《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从自治区工业化发展资金中给予一次性扶持,自治区级的30万元,国家级的累计100万元。
(6)自治区鼓励汽车企业引进所需人才,并在住房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给予照顾。
由汽车企业聘请的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授及正高职高工、高级技师等),根据其贡献大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7)建立汽车企业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予以出让,对建立汽车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给予减免优惠。
123、现代物流业税收优惠
(1)在宁夏境内注册的物流企业,符合国家第二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产业目录的,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列入《规划》中的重点物流项目,自开工建设之日起免征建设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长不超过3年。对入驻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的,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优先支持重点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申请列入国家重点物流企业名单,被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将承担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费用后余额为营业额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
(4)在自治区认定的产业集聚区内为生产服务配套的物流企业,享受与龙头工业企业相同的税费优惠政策。
(5)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我区物流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自治区有关企业重组、兼并、收购的优惠政策。
(6)从事口岸、保税区建设和经营的物流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7)物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8)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进出口税收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的设备、仪器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以及配套配件、备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对符合国家级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进口技术研究所需的科研设备仪器,免征进口环节关税。
124、非公经济税收优惠
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自治区新办的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已注册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凡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目录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符合招商引资政策的,可再执行自治区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意见》之二十四条)。
十六、国税部门
125、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批发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的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75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126、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3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3号文件免征增值税。
127、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128、城市公交汽电车税收优惠
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税发[2012]61号文件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免征车辆购置税。
129、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
工业企业当年安置残疾人人数超过10人(含10人),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印征即退政策。
130、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1)对企业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销售的水泥、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销售的水泥,其生产原材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63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对企业生产销售的混凝土、砂浆、墙板、砌块、道路井盖、防火耐火材料、砖(不合普通砖)等特定建材产品,其生产原材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各类工业企业利用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销售的副产品,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131、新型墙体材料税收优惠
企业利用风力生产销售的电力、生产销售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132、回国服务留学人员购买汽车车购税税收优惠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32、35条规定,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33、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对一般纳税人动漫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65号文件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134、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
对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业及服务业户;月货物劳务销售额或营业收入额不足20000元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9号公告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财(税)发[2011]1110交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135、企业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税收优惠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以及转让货物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36、允许抵扣其应缴纳的增值税
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13号文件的规定,允许抵扣其应缴纳的增值税。
137、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税收优惠
(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收入;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37号规定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收入,对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37号文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企业,对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规定,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8、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9、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1] 117号文件规定,其生产经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40、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纳税人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收入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内陆养殖取得的收入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1、支出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
对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2012]97号文件规定,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142、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税收优惠
(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20年底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58号文件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或新上工业项目,除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2012]97号文件规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4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对凡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2012]97号文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15%的优惠政策。
144、现代服务业企业税收优惠
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2012]97号文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145、收购、兼并自治区境内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的企业税收优惠
对企业收购、兼并自治区境内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的企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2012]97号文件规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第1年一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一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46、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收优惠
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规定,按l0%比例抵免当年的企业所得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47、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研发企业税收优惠
对新办的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研发企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2012]97号文件规定,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48、金融业税收优惠
对在我区农村设立的村镇银行和由银行业结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取得的金融业收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2012]97号文件规定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并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149、宁夏慈善园区的企业税收优惠
凡列入宁夏慈善园区的企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2012]106号文件规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入园之日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
以下为《中卫市惠民政策宣传手册》前三期连载:
【今日重磅】中卫市17个部门149项惠民政策,关乎所有中卫人!附实施细则!果断收藏!(连载一:1项—44项)
【今日重磅】中卫市17个部门149项惠民政策,关乎所有中卫人!附实施细则!(连载二:45项—64项)涉及民政和残联!
【今日聚焦】中卫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多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怎么保障?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中卫市惠民政策连载三为您答复
中卫市17个部门149项惠民政策,以上4次连载全部结束,希望同友们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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