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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仲案例选编|买卖合同质量瑕疵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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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相关裁决由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陈振春先生作出,由廊坊仲裁委员会业务处副处长李非负责文稿编辑

买卖合同质量瑕疵纠纷


【关键词】
买卖合同;质量瑕疵;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XX交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称,2018年10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廊坊XX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买卖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600张2440×1220玻镁板;价款22200元;付款后10日内交货;交货地点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XX;运输途中如有损坏均由卖方承担,并在10日内补齐损坏部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卖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付的22200元货款;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44400元违约金;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交付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按照申请人的说法,交付货品与样品不符,出现严重断层、脱皮现象属于外观瑕疵。此类质量瑕疵,申请人在2018年10月底卸货验收时即可发现。然而,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处置外观质量问题。其次,据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微信上说的,申请人贮存环境不符合防雨、防潮要求。
【争议焦点】
第一,被申请人是否应返还申请人已付货款。
第二,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被申请人否应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裁决结果】
(一)关于本会受理本案的依据
在本案开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玻镁板买卖合同的代理人权限和内容不持异议,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会依法有权受理本案。
(二)关于货物质量瑕疵责任认定
申请人采购人员丁某与被申请人销售人员郭某2018年10月16日微信视频、图片和语音记录可以证明申请人指出本案合同项下玻镁板被淋雨浸湿,但未向被申请人提出如何处置的主张;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送货单未经申请人签署,不能证明交付玻镁板的时间等证明情形,致使玻镁板被淋雨浸湿是发生在交货前还是交货后的事实不能确认。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发现质量瑕疵后懈怠主张权利的行为和被申请人知悉质量瑕疵后消极应对的行为是涉案玻镁板数月后发生由浸湿变软到断层脱皮毁损的主要原因。因此,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玻镁板现实产生的外观质量瑕疵均有责任。仲裁庭酌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承担合同项下玻镁板价款的50%,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11100元货款。
(三)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违约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赔偿损失的,应当证明自己产生了实际损失或是有约定。申请人未证明双方之间有约定,也未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和数额。据此,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支付44400元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四)关于本案仲裁费用承担问题
根据仲裁规则第45条的规定,仲裁庭确定本案仲裁费用,按申请人83%、被申请人17%的比例分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条是关于赔偿损失责任的规定。本条的赔偿损失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二是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后果。四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沿袭了原《合同法》对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
【结语和建议】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哪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质量瑕疵责任?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质量瑕疵,责任由谁承担?系本案审理的要点。仲裁庭经充分结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责任进行了分析,并依据相关法律对本案管辖权以及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作出了认定,从而作出本案最终裁决。同时本案也提醒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应该将质量瑕疵责任的确定、合同履行过程的细节、质量异议的提出方式及时间等方面进行约定,以便辨别各方责任的承担;当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也应该做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申请人在明知案涉标的存在质量瑕疵时应当及时进行验货并及时告知被申请人应该履行的责任,被申请人在交付产品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付义务,以此进一步完善风险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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