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辱母案" ,如果这样教育孩子,将来他一定能成为真正的男子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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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辱母杀人”的案件迅速刷屏网络。
2016年4月14日,在山东聊城冠县工业园内,22岁的于欢在绝望中拔出水果刀砍向侮辱母亲的催债人,造成一死三伤。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最终判定正当防卫不成立,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
许多人觉得儿子为了保护母亲奋起反抗,造成他人伤亡,法院的判决对于欢来说过重......一时间,“辱母杀人”案件引起网络热议。
先让我们看看知名人士是怎么看待此事的吧!
易中天(知名学者)
我支持刺死辱母者的当事人于欢——无罪!
理由如下:
一、刺死辱母者于欢是制止犯罪!
杜志浩脱掉裤子掏出下体并做出侮辱性动作,不但已经构成对于欢母亲的实质性精神摧残,而且有进一步实施强奸的主观故意。因此,杜志浩应视为犯罪嫌疑人,于欢的动作应视为制止犯罪。
二、刺死辱母者于欢是正当防卫!
在上述精神摧残中,杜志浩掏出下体就是在使用工具。由于该行为是当众并且当着受害人亲生儿子的面,其精神打击足以致死。因此,于欢是正当防卫。
三、刺死辱母者于欢是见义勇为!
在此情况下,即便陌生人也会路见不平一声吼,何况亲子乎?更何况当时于欢寡不敌众,杜志浩等人则无视警方的制止和法律尊严,已是猖狂之极。因此,于欢是见义勇为。
四、刺死辱母者于欢是血性男儿!
中华传统文化历来主张孝治天下,以亲亲之爱维护社会稳定。何况以人之常情,岂有亲娘受辱而不管不顾之理?劈山救母传为美谈,于欢救母反受惩罚,于情于理均难以服众。如果这样的孝子身陷囹圄,将来我中华民族岂非“更无一个是男儿”?
武志红(著名心理学家,
著有《为何家会伤人》《为何爱会伤人》)
将于欢逼到这一步的,有两个关键:杜志浩脱裤子,和警方的转身离开。母亲,是孝道文化的核心。传说中的孝顺故事,孝顺的对象多是母亲,少数是父亲。
母子与儿子,是中国家庭的核心链条。这两个基本点,是“辱母案”刺痛整个中国的心理与伦理根本。当然,伦理是伦理,法理是法理。一个尽职的法官,首先要尊重法律,并且不轻易为舆论所动,这是他们博弈之本。然而,太多的法律人士,也包括一些法官,在辱母案被报道后,都说了于欢是正当防卫。所以,判案方作为博弈方,就变得不那么有力量了。
至此,事情已不是于欢母子与杜志浩一家的博弈,而是波及整个中国的一个博弈,也是伦理与法律的一种博弈。最好的博弈是双赢,如法律也给了于欢护母的空间,那法律与伦理就达成了双赢。
(摘自微信公号“武志红)
对“辱母杀人”案的一审判决,公众表现出空前的愤慨。不少网友都和名人认为按人伦道德于欢应判无罪,但是律师们却持有不同意见。下面我们看看某杂志采访知名律师的对话。
无罪辩护可能难达效果
张新强
(知名刑法律师)
问:假如您是于欢的代理律师,您要怎样对于欢进行辩护?
答:首先要立足于案件事实,在一审判决中提到的某些情节应在二审中予以展开,比如正当防卫的情节,在一审时法官没有认可、双方还有争议的地方,二审的话首先查明当时发生了什么,事实和情节要明确。这十一个人来了后追债的手段有没有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或侮辱罪,以及对于欢的母亲侮辱情节?从情节上来说是否存在造成于欢心理上难以承受导致激愤杀人的前提是否存在?也就是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都是辩护时需考虑的内容。
其次要搞查明事实具体情节,因为目前大家只看到一审判决书,情节还比较笼统甚至有矛盾,这还有待披露更多案卷材料来论证,比如被害人侮辱情节和细节,目前的新闻媒体和判决书上是有不一致的,有待通过案卷和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
问:在中国这样一个重视家文化孝文化的环境下,您会不会为他做无罪辩护?
答:做为律师第一个要尊重案件事实,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个是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本案存在正当防卫,无罪可以做一个辩点去辩护。
律师应该从他的正当防卫合理性和正当性做最大的诠释,但对他造成的后果应做客观的分析理性的判断,根据本案特定的环境和情况,尤其是于欢在特定情况下得不到公权力的救济下的采取不理性的行为,可以作为辩解和辩护的依据,希望二审时在量刑上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审时可从防卫过当情有可原理应减轻或免予处罚的角度去辨护,这样易被二审法官接受也能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
如果一味的想无罪去辩,从我们国家的刑法理念和司法实践来判断,难以真正做到,毕竟法院要考虑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效果。这就是说律师可从无罪去辩护,但法院很难做出无罪的判决,但二审一定会比一审判决的在量刑会有所减轻或从轻的。
案件牵动着太多人的心,许多网友也有不同看法。
网友妈妈们说——
比起对于欢救母这份“孝心”的关怀,事情的真相更能说服人心。所以还是感觉在官方调查结果出来之前,咱们群众还是应该保持理性,助推这件事情不断发酵的结果就是干扰法律的公正,在网上看到有人说用极端方式侮辱于某母亲和强奸他母亲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在法律意义上还是有区别的...我知道说这样的话很不人性。
不过我私人还是非常希望于欢能够改判的,这只是出于人道主义嘛,但是具体量刑的事还是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来自 海燕 30岁 一位妈妈
我比较赞同易中天教授的看法,当事人应该是正当防卫吧,当然现在很多事实细节说不准,媒体报道也有可能有一定倾向性,我们还是期待法律最终能有公正的判断吧。
来自 小梅 一位妈妈
生而为人,有太多不容易,可以忍下很多苦,很多累,很多亏,独独不能忍受母亲被辱。在母亲被凌霸的时候,必须挺身而出,死也无憾。是为大义。而我们,从小受的教育,不就是这样吗?
来自 苏心 一位妈妈
网友爸爸们说——
我觉得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当时的情况,确实不能说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没有问题的,有问题的不是法官,法官不是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的,不过量刑是可以再考虑的,不过十年以上我觉得才是应该的情形。还有,大家要尊重司法独立啊,社会舆论如果能影响司法判决,不一定是好事啊,因为能操纵舆论的是媒体,媒体后面是资本,这从整体上看对我们这些百姓来说弊大于利吧。另外,这个案子反映的问题不是法官而是案件里面的警察不作为。
来自 张涵 38岁 两个孩子的爸爸
把坏人全杀了,不能叫防卫过当!坏人就该死!难道把坏人留在这个世界上破坏这个世界的和平?威胁别人的坏人就该死!从小教育孩子,要勇敢,要像警察叔叔一样抓坏人!现在呢?警匪一家?
来自 清风 一位爸爸
假如国外的人也用这种行为侮辱我们中国,难道我们中国忍气吞声,任意贱踏,还是血性雄起,事情没有发生在自己身上,体会不了别人的侮辱之痛,假如是你们任何人之间的父母呢,难道事不关己??
来自 北京的一位爸爸
大家都在热议,当巨大的凌辱降临在自己或家人身上时,你会作何选择?忍辱还是抗暴?这个度我们更需要掌握好。于欢面对凌辱,选择报警,结果却是警察不作为,引爆了于欢的挺身抗暴,难道只有这一个选择吗?一个警察不代表整个司法系统!
虽然我们的孩子还小,作为家长我们也需要培养孩子对母亲及家人的责任感,让孩子在健康的家庭教育中成长为真正的男子汉!
特级教师李镇西说:1999年,我曾经给初二学生开过一个班会,主题是“要爱你的妈妈”。我给孩子们讲了一个发生在美国的真实的故事——
在美国德克萨斯州有一个农场。1980年的一天,农场主把他10岁的儿子洛迪叫到身边:“孩子,我又要出远门了。现在你便是家里唯一的男子汉了,你一定要照顾好你的妈妈!”洛迪庄严地回答说:“您放心吧,爸爸!”
父亲走了不久,一场罕见的暴风雨降临了,洪水卷走了他们。在与洪水的搏斗中,母亲受了伤,她的左臂骨折了小男孩也已经精疲力竭,可是,每当洛迪想起父亲临走前嘱咐自己的那句话时,他便拉着母亲的手,勇敢地同恶浪搏斗。
三个小时过去了,他们到达了浅水。洛迪再次想起了父亲的话,他把母亲放进一间小屋,母亲躺在地上,很快睡着了,可他无法入睡,也不能入睡,他告诫自己:“一定要照顾好妈妈,我要保护好我的妈妈!”过了很久,母亲醒了,洛迪搀扶着母亲上了公路。
警察发现了他们,用救护车把洛迪的母亲送进了医院。洛迪看到母亲被送进了手术室后,才放心地松了一口气,然后回到家中,倒在床上沉沉地睡了。
后来,人们在他的枕头前发现了一张纸条,这是洛迪临睡前写的,上面是一行大字:“我是一个男子汉!”
当时,我对孩子们说:“作为母亲的儿子,‘我是一个男子汉’意味着责任——母亲生病时,你要去照顾,母亲危难时,你要去保卫!”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当母亲遭受侵犯时,做儿子的,理应挺身而出,拼死保护亲爱的妈妈。
不要说,骆迪仅仅是保护母亲,于欢却捅刺了他人,所以“没有可比性”。我说,都是保卫自己的母亲,都是冒着生命危险付出了代价,都是大孝子!
一个国外的教授带着学生做过一个老掉牙的测试或者说是游戏:在一张白纸上写上你自己认为最重要的人、物品或者习惯,然后逐渐划掉自己觉得相对不重要的名词,如此反复,直到剩下最后一个名词为止。
等到最后,大家聚在一起一看,几乎所有学员的白纸上,都只剩下了一个词:母亲。有些女学员划到最后,甚至会泪流满面,但是她也依然只留下了一个词:母亲。
可见,母亲是每个人心中最柔软也最敏感的地方。
与母亲相比,金钱不重要、地位不重要、尊严不重要,甚至生命,都不再重要。
可是这个世界上,偏偏有一些不知敬畏、缺乏人性的人,要当着一个儿子的面,用最下流的方式去侮辱他的母亲。这样的行为,不止人怨,苍天也怒啊!也许只有冰冷的刀刃,才能拯救这些污秽之徒的灵魂!
在这个世界上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底线,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底线,但是,我们所有人都有一个共同的底线,那就是母亲。
有些底线,你可能愿意适当做些退让和迁就,但是母亲这个底线,你肯定无比坚定,与灵魂同在。
李镇西说,1993年,我当高一班主任时,曾给学生读过《中国青年报》报道的徐洪刚的故事——
身为济南军区某红军团通讯连中士班长的徐洪刚,从家乡返回部队。当他乘坐在大客车上时,车内的几个歹徒突然向一名青年妇女强行勒索钱物。被拒绝后,歹徒一边对妇女耍流氓,一边把她往疾驶中的车外推。
见此情况,徐洪刚冲上前去,大吼一声:“住手,不许这样耍横!”歹徒看到有人干预,便把注意力集中在徐洪刚身上。面对4个歹徒,徐洪刚只有一个念头:和他们拼了!经过一番搏斗,歹徒纷纷逃窜;而徐洪刚身中14刀,肠子流出体外达50厘米,还以惊人的毅力去追歹徒……
我当时对学生说:“面对邪恶决不屈服,挺身而出,与之斗争,这就是见义勇为!”我还给学生读了一篇题为《呼唤“男子汉”》的文章,希望男同学多一些正义的血性。
按照这个逻辑,当黑恶势力就在眼前、正在犯罪时,无论遭受伤害的是别人还是亲人,都应该拍案而起,制止犯罪。不要说,徐洪刚是为素不相识的群众搏斗,于欢却是为自己的母亲出手,所以“不好放在一起说的”。我说,都是和凶恶歹徒拼死抗争,都是为民除害,都是好男儿!
看着母亲一再遭受令人发指的凌辱,在连警察来了都无法解救其母的情况下,作为儿子,奋起反抗,怒而挥刀,将流氓恶棍一一刺倒。从小处说,这是一个儿子唯一的,应该说也必须做出的选择;往大了说,这正是一个民族应有的血性!
我们怎么给孩子讲这次案件中相关的警察和法官呢?
告诉孩子,这几个渎职的警察只是个别,不公正的法官也是个别的,连“支流”的“支流”都算不上,中国绝大多数警察和法官都是称职而值得老百姓信任的。
在苏银霞和于欢受辱的那一刻,来了又走了的警察,对她母子而言,就是“百分之百”!那做出不公判决的法官,就是“百分之百”!对大多数老百姓来说,一辈子能与之打交道的警察和法官有限,可一旦接触就是“全部”。因此,作为未来社会的主力,孩子们将来无论从事什么职业,请一定要学会的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这起案件,最终的判决会是怎样,我们现在还不能预料。但是哈妹妹相信法律一定会还给于欢,还给大众一个公正的结果,不负江山不负卿。
内容整理自:家庭杂志、新浪微博
附
人民日报
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
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新京报
“刀刺辱母者案”:突破社会底线的恶行,司法岂能忍
捍卫公平正义,公检法都有责在身。办案者也只有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经得起法治考验、时间检验。而该案引发舆情一边倒,说明公众从中感受出来的公平正义分量,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仍有不短的距离。
就此案而言,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被更多人认同,又何尝是难事?
澎湃新闻
正义不会拒绝“倾听”
山东聊城“刺死辱母案”在舆论场被热烈争论。3月26日(这个非工作日),最高检宣布将调查此案,并依法调查警察是否失职渎职。最高法的官微也转发了山东高法的相关通报。同日,山东省公安厅已派出工作组,赴当地进行核查。而聊城市也表示将对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开展调查。
公众看到了司法机关对于民意关切的回应,但不可将此概括为“民意的胜利”,这种表述本身已将民意与法治对立。
民意不是去压服法律,而是要在法律里找到令人信服的正义;法律是经过技术归纳的民意。在这次“辱母案”中,我们看到司法、舆论良性互动的可能性。
以往,不少公共案件,对立的论者纷纷用“法官枉法”“舆论干涉法律”给对方贴标签。似乎,民意与司法必须截然对立,甚至“为了对立而对立”,否则无以彰显司法的独立性。
此案“辱母”的细节引发了公众的强烈的共鸣。“母辱不护,且待何人?”这类诘难中固然不乏情绪的成分,但是背后是人们对于正义的朴素理解,这恰恰是一个民族法治精神的魂魄所在,应在法治管道中有所呈现。
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注定是高度技术化、科层化。当很多基层执法者勤勤恳恳、萧规曹随地办案时,有时,是不是可以打开窗户听听民间的“新鲜声音”?法律执行与立法初衷以及依附其上的民心,是否会发生疏离?“初心”还在不在?
本案中,未得到司法判决的充分重视的问题,被舆论“顶出了水面”:处警警察为何离开扣人现场,这与凶案的发生是什么关系?当地严重地下金融和暴力催讨,是否指向权力的腐败?以及,正当防卫的“正当”空间在哪里?
从内蒙古粮食贩子的“非法经营”案,到这次的“辱母案”,彰显了成熟法治更深层次的维度,在“非此即彼”之外,民意与法治可以有良性互动:司法倾听民声,才不忘正义的初心;舆论的关注,也可以推动法治的进步。
中国青年报
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超过必要限度”的“门槛”抬高,施以无差别的“对待”,只会使公民抗争邪恶的勇气遭受遏制,从而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与裁判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与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
千龙网
从“辱母杀人案”众声喧哗看民众法治期待
透过喧嚣我们不难看出,该案已经成为一次全民参与的、关于法治思维的思想大碰撞。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探讨围绕法治和公正的标准,比以往更为专业和理性:还是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侮辱还是强制猥亵妇女,乃至激情犯罪、非法拘禁、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等法律概念一时成为热词,人们在争论中不断加深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与理解。尽管人们对于这些略显生僻的概念还存在一些争议,但“依法审判”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法治和公正成为共识,人们更期待用法律解决争议,期待该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得出一个满意的结果。
同时,辱母杀人案也诠释了舆论监督与司法机关良性互动、共同推进法治建设的共进关系。在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共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已成为二者的共同使命。“辱母杀人案”最先由媒体披露,引发公众关注,并得到司法机关的积极回应。媒体对该案争议没有回避和禁言,保证了公众畅所欲言和理性表达,原汁原味地将公众的意见呈现和反馈;司法机关没有回避和懈怠,山东高院、检方、公安迅速发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该案已按照诉讼程序进入二审阶段,合议庭成员对外公示,正全面审查案卷。司法机关的积极作为是对舆论监督最诚挚的接纳和回馈,该案成为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的生动典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案目前已进入二审阶段。二审程序的设置就是要让裁判更加符合公平与正义的标准,让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这是现有法律框架下最有效的救济渠道,也是“辱母杀人案”能否一锤定音的最现实路径。实现公正的道路上也许充满曲折和坎坷,但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定职责不会变;推进依法治国、公正司法的初心不会变——让我们静候“辱母杀人案”的二审结果,相信人民法院一定能兑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重承诺!
刑事网
斯伟江:激愤杀死辱母者案,量刑过重,定罪亦可商榷
中国人最重孝,所以,判决应该对于欢有利。但众所周知,中国人也讲究杀人偿命,于欢背了一条人命,两人重伤,如果法院判免除处罚,自由在外的于欢,可能会面临私刑报复,就连法官恐怕也会面对来自受害人家属一方的巨大压力。因此,如果法院判几年徒刑,恐怕,也算是极高明而道中庸了。而目前这个判决,确实是有点过了。虽然,法院已经算是减轻处罚了,但显然,执掌司法天平,也是需要制度保障、个人担当、社会经验。这几点,尤其是后面二个因素,完全看被告人的运气。大多数情况系,我国被告人的运气都不会很好,因为,第一个因素,会影响后面二个因素。
拉丁谚语说,正义是一切国度的基础。但什么是正义呢?每一个人心里有不同的正义标准,但,一般来说,大多数人心里的正义标准是基本一致的。这,或许也是本案二审可能会改判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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