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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损失救济之法律解读

2017-04-12 地产与基础设施部 道可特法视界


摘 要: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中,承包人追索工程款,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主张不支付工程款并且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如何实现?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地产与基础设施团队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对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保修期问题进行探究,对比各省市就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造成的自己损失是在本诉中抗辩或提起反诉的规定,从而对发包人成为被告后可采取的有效对抗诉讼措施进行总结。


一、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保修期概述

工程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发包人会同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对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并出具验收报告,工程合格的以此时间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都对竣工验收问题做出了规定。可见,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对工程是否合格及质量保修期的计算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质量保修是指承包人在将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一定期限内对验收的工程承担保修责任,是承包人重要的合同义务之一。

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及时进行修复,并根据是否对质量问题存在责任,确定是否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因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要求承包人予以赔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都对未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任承担做了进一步规定。

二、各省市就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造成的自己损失是在本诉中抗辩或提起反诉的规定的对比

反诉和抗辩的区别是,前者是提出独立诉讼请求,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是包括请求内容的诉;后者是一种反驳,反驳原告的权利不存在、权利已消灭、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具备,旨在降低或免除被告责任。反诉可以在失去本诉的情况下独立存在,抗辩依赖于本诉,本诉不存在时,抗辩也相应地失去意义。

在建设工程施工案件审理中,如承包人提出价款之争,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往往会有不同的审理结果,有的法官将当事人的争议一并处理,而有的法官认为当事人并没明确提出反诉,故不予理涉,或者以与工程款争议非属同一法律关系而要求当事人另行处理,认识的不同,往往造成裁判的不统一。对此,各省市法院为避免造成裁判的不统一,对上述问题做了具体的解答。

序号

颁发机构

规定名称

                     内容

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

第一条规定:“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可以作为抗辩处理。

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提起反诉。”

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发文字号】川高法民一(2015)3号

第31条:“如何处理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
承包人诉请支付工程价款,发包入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范标准,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主张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赌偿损失的.应以反诉的方式提出或另行起诉。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如工程质量问题属于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的地基基础工程或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如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苑标准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经查证属实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以反诉的方式提出或另行起诉。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请他人修复的,所发生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

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4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0条:“问: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否必须反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应否支持?

答:发包人可以以此抗辩,请求在工程价款中扣减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也可以提起反诉,请求承包人支付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提起反诉。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28条: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三、总结与建议

根据上述各省市的相关解答可知,建筑工程承包人获得工程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因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说明工程的“总体”质量是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合格工程。之所以说“总体”,是因为工程本身的特性决定了,竣工验收过程并不能发现全部的质量问题或者对一定程度质量问题可以予以容忍留待验收后处理。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意味着,承包人获得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如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发包人只能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追究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但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此外,发包人主张因工程质量瑕疵造成发包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要求承包人赔偿的,发包人也可以反诉或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北京市二中院(2016)京02民终6978号徐水林上诉吴浪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质量问题存在两类情形:其一是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用作为抗辩意见;其二是属于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范畴的质量问题,应当由发包人提出反诉或另行起诉来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发包人成为被告后,可以采取的有效对抗诉讼措施主要有两种:

1. 如案件较为复杂,发包人可预见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存在问题造成自己的损失额度会超出未支付的工程款的,可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避免因被动抗辩而失去举证优势,同时提出工程质量索赔的反诉,向本诉法官申请合并审理案件,以抵消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求,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2. 如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异议不大,已采取合法手段引入第三方施工企业进场施工的情况下,从降低诉讼成本等角度考虑,发包人可以在本诉中以抗辩的方式参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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