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划重点!篮球俱乐部股权转让相关程序,看这一篇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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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体育职业化的发展,社会资本对体育职业俱乐部的参与度越来越高,并且体育行业已经逐渐成为拉动内需的重要因素。2017年2月,姚明承诺将其在2017-18赛季CBA联赛开始前,将其所持有的上海东方大鲨鱼俱乐部的股权转让出去。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体育业务团队将对篮球俱乐部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进行详细梳理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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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俱乐部的准入介绍
体育职业俱乐部是公司化的法人形态,在受公司法制约的同时,体育职业俱乐部作为拥有体育职业联赛参赛权(或参赛资格)的主体,还应受制于其行业规范,即相应的行业管理机构的管理。下面针对篮球俱乐部准入制度的管理机构及相关法规进行介绍。
(一)管理机构
1.中国篮球协会
中国篮球协会具有篮球行业许可批准认证的权力。在实际操作中,国家、省、市、地区及县以上篮球协会组织对相同级别篮球俱乐部、学校等组织的成立有批准许可认证权力。中国篮球协会还具有日常管理与组织比赛的权力,对其会员有进行常规训练检查、监督、指导、组织比赛的权力。中国篮球协会具有法律效力的制裁包括直接依据法律进行的制裁和依据协会规章进行的制裁。
国家体育总局不仅直接授予篮球协会以行政权力,并且将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作为中国篮球协会的常驻办事机构,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的行政职能。国家以默许的形式授予协会以行政权力,中国篮球协会可以进行行业管理活动。篮球运动管理中心既是国家体育机构负责篮球事务的行政部门,又是协会的办事机构。
2.CBA联赛委员会
2005年4月,中国篮协授权正式成立了“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以下简称联赛委员会),在中国篮球协会的领导下进行运作。根据我国社团登记管理条列第三条规定:CBA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是在中国篮球协会所属的职业联赛中运作的组织,其成立的程序符合协会程序规定,由发起人和参与人共同制定组织章程和行为守则,即可以在篮协的领导下进行运作。然而,CBA联赛委员会是在中国篮球协会领导下成立的未经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的联赛组织。职业联赛组织法人资格是联赛发展的首要问题,也是在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发展过程中,“职业篮球联赛组织”逐渐从其母体即中国篮球协会脱离出来,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人团体的必然趋势。
(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体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而职业体育俱乐部必须为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的规定,客观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现阶段,我国体育竞赛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由体育总局的部门规章和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性文件组成。国家体育总局出台了《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等。还有中国篮球协会发布的《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等行业性规范。
(三)俱乐部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
CBA俱乐部准入制度准入形式主要包括批准许可证制度和注册制度。批准许可证制度确立了从事某些市场经营行为必须先取得批准许可,且在办理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行政审批前置,批准许可是首要条件。而作为从事商业性活动的职业篮球俱乐部必须依照我国企业法或公司法有关规定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而准入程序主要包括准入评估资格的获取、申报、评估检查以及审议、投票表决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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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俱乐部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分析
针对篮球俱乐部可能以转让俱乐部股权的形式,实际转让其由中国篮球协会授予的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全国男子篮球联赛和中国女子篮球甲级联赛参赛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等情况,中国篮协协会制定了《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6月21日起实施。
(一)适用对象
本法规定的俱乐部股权转让,仅指直接涉及CBA联赛或NBL或WCBA联赛参赛权(含参赛资格)及其他相关权利(简称“参赛权”)转让的俱乐部控股权利的转让。适用对象为在中国篮协登记注册并参加由中国篮协主办的CBA、NBL或WCBA联赛的篮球俱乐部(以下统称“俱乐部”)。
(二)转让的申报程序
凡有意转让股权的俱乐部,应在当年CBA、 NBL或WCBA联赛赛季结束后一个月内(申报期限),分别向CBA联赛委员会办公室或中国篮协训练科研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有关俱乐部股权转让的说明性文件;
2.有关股权转让对象(俱乐部新的控股股东)的资质、经营范围及资金来源等证明材料;
3.有关参赛权转让的申请;
4.当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性文件;
5.经中国篮协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俱乐部资产评估报告;
6.经中国篮协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有关股权转让对象的资信调查报告;
7.其他中国篮协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转让股权的CBA联赛俱乐部应在提交上述申请材料的同时,向CBA联赛委员会办公室交纳伍万元人民币(RMB50,000)的审核费。
申请转让股权的NBL俱乐部或WCBA俱乐部应在提交上述申请材料的同时,向中国篮协训练科研部交纳叁万元人民币(RMB30,000)的审核费。
(三)审议程序
CBA联赛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篮协训练科研部在收到俱乐部提交的上述文件的30个工作日内就俱乐部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提交CBA联赛委员会和中国篮协审议决定。审议工作的重点包括:
1.申请文件的真实性;
2.俱乐部无形资产是否被低估;
3.股权转让对象经营资质的合法性及资金来源是否明晰;
4.相关交易行为是否属于本办法禁止之列(详见第五条);
5.股权转让方是否存在拖欠俱乐部及球队管理人员、教练员、球员、啦啦员等相关人员工资及奖金问题;
6.股权转让方是否存在与其他俱乐部之间的资金纠纷(如拖欠球员转会费用等);
7.股权转让是否损害CBA、NBL或WCBA联赛的整体利益;
8.其他CBA联赛委员会和中国篮协认为需要审议的内容。
(四)审批
根据《CBA联赛准入协议》、《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章程》及中国篮协的有关规定,中国篮协对俱乐部的股权转让申请拥有最终审批权。
申请股权转让的俱乐部必须在获得中国篮协的批准后,方可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五)禁止性规定
鉴于目前CBA、NBL和WCBA联赛赛事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为保护各俱乐部的整体利益,保障CBA、NBL或WCBA联赛的健康发展,特作以下禁止性规定:
1.中国法律、法规禁止成为投资主体的投资方不得成为CBA、NBL或WCBA联赛俱乐部的股东;
2.经营范围或资金来源涉及博彩业等有损比赛声誉的投资方不得成为CBA、NBL或WCBA联赛俱乐部的股东;
3.CBA联赛俱乐部的任何股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成为其他CBA联赛俱乐部以及其他NBL联赛俱乐部的股东;NBL联赛俱乐部的任何股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成为其他NBL联赛俱乐部的股东;WCBA联赛俱乐部的任何股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成为其他WCBA联赛俱乐部的股东;
4.外资企业不得独立注册成立CBA、NBL或WCBA联赛俱乐部,也不得成为CBA、NBL或WCBA俱乐部的控股股东;
5.经第三方权威机构审核仍无法判明其资金来源的投资方不得成为CBA、NBL或WCBA联赛俱乐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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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一)“中字事件”介绍
2012-2013赛季尚未结束,山西中字俱乐部将要转让的消息就已甚嚣尘上。其中北京控股集团向山西中宇俱乐部伸出了橄榄枝,但当时俱乐部高层表示将优先考虑山西企业,双方并未立即达成交易。
2013年4月26日,山西中宇俱乐部正式与北京北控集团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山西中宇俱乐部将一、二线队伍打包转让给北控集团,其标的额为1.5亿元左右。与此同时,山西中宇向山西省球类运动管理中戏提交有关俱乐部转让股权的申请。在这期间,山西中宇集团一直未更名,同时北控集团一直未获得CBA的参赛资格。
2013年9月17日,未获山西体育局批准的北控集团开启与山西汾酒集团的谈判。次日,山西球类运动管理中心向媒体宣布:山西汾酒集团接过北控集团的接力棒,决定收购中宇全部股权,同时向山西省体育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2013年11月8日,汾酒集团与北控集团经过几轮谈判,最终收购山西中宇俱乐部,长达半年之多的中宇股权转让事件总算结束。
通过对事件的简单描述,山西男篮之所以未能如愿迁址北京,其症结在山西省体育局行使行政审批权力不放行。
(二)事件分析
在“中宇事件”中,争议焦点在于行政许可的法律有效性问题。山西省体育局最大的资本正是“篮球俱乐部股权转让的地方批准性权力。”山西省体育局的行政审批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其法源的效力等级是关系行政许可法律有效性的关键问题。《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第四部分“申报及审议程序”中提到,“凡有意转让股权的俱乐部,应在当年CBA、NBL或WCBA联赛赛季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当地省级体育主管部分的批准性文件等申请材料”。因此,山西省体育局获取该项行政许可权力的法源来自《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股权转让暂行办法》。所以在篮球行业管理规定来看,无论俱乐部的股权转让是否涉及其职业联赛的参赛权(或参赛资格)的转让,都需要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申报。若涉及,交易需要事先获得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审批;若不涉及,交易需要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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