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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解读 | 美国税改及其对中国投资者的影响

国际业务团队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3-25


■ 道可特法视界第1190篇原创文章

摘  要

美国凭借其健全的法律系统,发达的金融体系,一流的基础设施,前沿的科技研发以及充盈的人力资源,持续保持着安全优质的营商市场环境。在世界银行编制的《2019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美国的总体排名在全球190个参与排名的经济体中位列第8名,其市场优势可见一斑。中国作为美国重要的海外投资来源国之一,始终与美国维持着频繁的经贸往来。对中国投资者而言,赴美投资与在美经营子公司的首要任务即面临全面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与交易规则,其中,纷繁复杂又极具专业色彩的税务领域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重点问题。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团队将对美国最新税改政策进行介绍,分析赴美与在美中国投资者受到的影响与注意事项,抛砖引玉,引起中国投资者对赴美投资涉税问题的持续关注与探究。



美国税改的主要内容及其对中国投资者的影响

美国东部时间2017年12月2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签署了《减税与就业法案》(Tax Cuts and Jobs Act),暌违三十多年的美国最大规模的税改政策正式落地,绝大部分内容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税改涵盖了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征收税制等各个方面的更新。就中国投资者而言,最值得关注的内容主要涉及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资产折旧费用额外扣减,限制扣减经营性利息费用,FDII扣减,属地征税制以及增设反避税措施等调整或更新内容,下文将逐一进行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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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恰好是此次税改之重点,联邦最高企业所得税率得以由35%永久性下调至21%,但由于美国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联邦与州地方两个层级征收,大多数州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各州企业所得税税率自3%至12%不等,因此,税改后的综合企业所得税率中位数大致为23.5%。虽然调整后的税率在与其他国家进行横向比较时尚不能被列于低税率梯队,但与美国自身以往极高的税率进行纵向比较,其下调比例已达40%,且当前的税率基本可以磨平欧盟或经合组织成员国平均企业所得税率在吸引境外投资方面的竞争优势。

降低企业所得税率得到的直接反馈之一便是投资回报的增加,无疑会强化中国投资者赴美投资的欲望,对在美国拥有子公司的中国企业来说也是重大利好。此外,结合中国实施的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抵免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率低于中国相应税率的美国特定的州地方经营子公司的中国企业可能降低其汇回在美利润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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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折旧费用额外扣减

新税法将2017年9月27日至2023年1月1日新购入并投入使用的特定资产的额外折旧率从50%提高到了100%,还将小型企业的最高扣减额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并对可适用额外扣减的特定资产的范围进行了相应的扩大,但依旧保持了对特定资产来源于外部非关联方的属性要求。另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底期间投入使用的特定资产的额外扣减比例将逐年递减20%直至归零。

由此可见,该优惠措施虽具有明显的临时性,但并不阻碍实现阶段性刺激企业加快投入使用新资产与加速资产更新的目的。资产购置与投入使用当年度100%扣减规定将企业的当期税前扣减额极大化,从而实现为企业减轻当期税负,并在短期内增加现金流以扩大经营与投资的目标。由于额外折旧费用扣减比例将于2023年开始逐年递减,意味着届时企业的税前扣减费用将逐年减少,应纳税额将相应提高,因此,中国企业在赴美投资时应充分考虑该优惠政策的阶段性设置对企业实际投资的税负与收益的长期综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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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扣减经营性利息费用

经营性利息费用扣减会直接减少支付特定利息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对企业纳税人而言,其应纳税额可因债券利息得到扣减。新税法规定自2018年起,美国各类型企业每年能够扣减的经营性利息费用限额降低为应税经营所得收入的30%。该限制扣减规定会导致企业在采取债权型融资手段时将面临更高的成本。因此,赴美投资的中国企业在选择债权投资或股权投资方式时应针对该新政进行更加合理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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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无形资产收入(Foreign-Derived Intangible Income, FDII)扣减

海外无形收入是美国国内公司通过向海外出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根据新税法,自2018年起至2025年底,美国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无形资产收入的37.5%得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减,自2026年起,该扣减率降低至21.875%。在旧税法项下,美国许多科技巨头公司往往通过在海外低税率国建立一个全资子公司,把国内研发创造的知识产权低价出售给该子公司,再由该子公司以收取高价专利费方式转供母公司在本国使用,从而达到避税目的。新税法增设海外无形资产收入扣减的优惠政策对通常依靠大量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运营与收益的公司来说会起到最佳减税的效果,值得中国相应类型的企业与中国企业在美子公司在经营与税务规划时加以合理利用。

此外,FDII条款还鼓励生产商在美国开设实体经营,并奖励美国生产商从海外销售中获得的超额回报。FDII的有效适用可以使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缴纳税率降至13%左右,降低后的实际缴纳税率水平与中国当前实行的税率相比对中国的生产商来说已具有足够的投资吸引力。据悉,许多中国知名生产商已在美国税改前后开始考虑或已着手在美国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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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属地征税制”

税改将美国原先同时采用境外税收抵免以消除双重征税的全球征税制过渡为“属地征税制”,即自2018年开始,美国企业将仅就国内利润收入缴纳税费,而其基于参股(规定持续持有1年以上10%以上股权)境外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可享受100%免税,同时取消了对美国跨国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可以推迟汇回股息红利的规定,并要求美国跨国公司将其于税改前在海外囤积的所有利润无论实际汇回与否,均“视同汇回”并按相应的低税率(8%/15.5%)一次性或在八年内分期缴纳所得税,作为实行属地征税制的过渡。

在属地征税制与对汇回税改前海外囤积利润适用低税率的双重激励下,美国大型跨国集团企业已萌生不同程度的“归国意愿”,开启巨额海外留存资金回流美国本土通道,除此以外也会引起中国跨国集团企业在结合当前美国施行的企业所得税率与综合营商环境后,考虑将集团企业整体架构中的部分公司迁入美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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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反避税措施

税改后增加了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the Base Erosion and Anti-abuse Tax, BEAT),用以防止美国企业通过对境外关联企业进行跨境支付时出现的侵蚀税基情形。新税法规定,如果一家公司在美国总收入超过5亿美元,并且其美国子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支付了一定比例的可抵税款项,那么其美国子公司必须为在美国实现的利润(剔除某些类别的抵税项目)按某个最低税率缴纳税款。2018年BEAT的税率为5%,今年至2025年增至10%,2026年起增至12.5%。

加征BEAT的主要目的依然是通过遏制关联企业间不合理的利润转移,以尽可能确保将企业利润从海外低税率国转向留存在美国境内。中国投资者在对美投资时应格外留意权衡BEAT对企业原本会从美国税改与税率下调中获得的优惠造成的削弱与抵销。

美国税改实施至今已逾一年,在全球投资整体下滑的趋势中,美国仍以2260亿美元稳居全球范围内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资接受国。美国大型跨国公司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纷纷将利润汇回美国本土,总额已超3000亿美元。税改带动的阶段性大量税负减免结合固有的市场优势无疑还会增加美国的就业机会,进而拉动美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同时也会为美国凝结更强劲的海外投资吸引力。而中国投资者在“一带一路”政策的持续推动下,会越来越多地“走出去”,进入全球资本市场参与资源配置与角逐。当前美国市场与过去相比无疑具备了较高质量与更低税负的特质,愈发强大市场引力也持续对中国投资者的投资理性发起挑战。面对多样且多变的美国税务环境,中国投资者在赴美投资前更应及时洞悉并充分合理利用其税收优惠政策,审慎应对阶段性政策转变与反避税措施,以实现企业税收最大程度的减免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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