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外籍与港澳台人才个税豁免优惠政策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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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中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个税法规参考国际惯例,以具体个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长以及离境频率与离境时长综合认定该个人是否属于税法意义上的“居民个人”,同时借此对“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与义务豁免情形进行区分规定。然而,由于新法法规条文不够明确,使得实际适用过程中产生了诸多困惑。为此,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1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铲除了相关实务障碍。
个税法规明确定义了“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累计满183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则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在个税法规项下的“居民个人”须对其从中国境内与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个人”仅须对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条文明确,“无住所”并不必然免除个人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该条规定被视为对外籍与港澳台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却属于税法意义上的“居民个人”的利好规定。
然而在实务中,由于该条文对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的计算标准与“连续六年”时长的起算点规定不明,导致实际适用频现疑难。为此,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时联合发布《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明确,个人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同时明确,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这意味着外籍及港澳台人才在2024年(含)之前,均可就其自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享受个税优惠政策。与此同时,只要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自2019年起连续六年内的任一年度单次离境超过30天,则可中断计算并重新起算其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连续年限,继续享受个税优惠政策并相应延后其就全球所得缴纳个税的义务!
新个税法规与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放宽了对外籍与港澳台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个税缴纳义务的豁免条件,必将更有效地吸引外资与外籍人才来华,进一步促进对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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