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视点 | 公司控制权视角下证照、印章返还纠纷核心问题及应对途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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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印章是对外签署法律文件的核心要素,因此印章的控制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显得格外重要。控制公司首先要控制印章、证照等能对外以公司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的核心物品。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管理层及实际控制人会把更多注意力放在股权生命线的扩展、表决权结构的优化、核心人才的掌控等因素上,往往会忽视对公司证照、印章的控制和管理。但是,印章、证照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贯穿公司的成立、运行和维护的全过程,若对其疏于控制,导致的后果小到公司管理混乱、经营受限,大到公司控制权旁落、债务缠身。因此,公司证照、印章纠纷中的重难点问题应引起管理者的足够重视。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将对公司证照、印章返还纠纷的核心问题进行分析并探析合理的应对途径。
01证照、印章返还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印章是以公司名义证明或确认其权威性与真实性的图章,包括关于财务、合同等不同类型的专用印章;而证照是公权力机关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证明公司的从业资格,包括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等基础证照和特种行业、资质证书等专业证照。前者是公司对外签署文件权力的象征,后者是公司受法律认可和成立的基础,两者贯穿于公司的成立、运行和维护的全过程。由此看来,妥善管理印章、证照是控制权的关键部分,而对证照、印章的“失控”会产生以下的法律风险和问题。
(一)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在公司设立时,股东之间往往会签订“股东协议”来管理公司设立前的事务,其中包括公司印章、证照的合法占有和管理权限的约定。而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针对印章及证照往往会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由此可能产生因新旧文件规定冲突进而不能确定真正合法的印章、证照控制人的法律问题。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虽只有内部效力,同属于自治的范畴,但其法律辐射范围却大不相同。“股东协议”成立并生效于股东筹划设立公司时,其效力只限于筹划公司设立的股东之间。而对于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公司章程的约束对象更为广泛。当公司设立后,原控制人拒不返还印章、证照时,公司章程的效力应优先于股东之间的“股东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原控制人虽因“股东协议”享有印章、证照的管理权,但其权利不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章程授权的合法控制人可以向原控制人要求返还原物,防止其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造成公司的损失。
(二)公司运营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可以概括为两类核心的法律问题。其中一类基于印章、证照自身的存废而产生,即未适当履行相应程序而产生不同有效印章之间冲突的法律问题;另一类则非基于印章、证照自身的存废而产生,主要是发生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或者掌握印章、证照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时,产生的印章、证照归属不明的问题。这两类核心的法律问题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使公司债务缠身,甚至破产清算。
(1)未合理履行手续导致有效印章之间冲突的问题
印章制度是我国的特有制度,印章的控制对于公司的控制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印章的刻制或废除存在严格的手续限制,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和废除印章手续的规定各不相同。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故印章的刻制和废除由各地公安部门详细进行规定,例如《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因单位或者机构名称变更或者公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公章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刻制手续;新公章刻制后,原有公章作废,并予以封存或者销毁。公章被抢、被盗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原办理刻制公章材料核实的公安部门如实报告,并在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作废;需要重新刻制的,凭作废声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刻制手续。”因此,未按照相应规定程序废除的公章都是有效的,印章控制人以此印章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也是合法有效的,这就导致不仅印章管理人对于印章的控制权会丧失,而且公司也可能因此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即使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手续,也应销毁作废的公章,防止作废公章的控制人签署文件所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2)印章、证照控制人的变更引起的法律问题
公司在融资或重大变更之后往往会通过决议变更掌握印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随之就会出现印章、证照的实际控制人和名义控制人不一致的情况,进而影响管理权、控制权的运用和公司的战略发展。而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关键在于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在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撤销、因违法而无效的情况下,也就不能要求印章的实际控制人返还印章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三)公司维护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公司在建立完备的印章、证照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印章、证照存废手续后,应该更多关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维权的方式、方法,以维护已经取得的控制权。
(1)印章、证照返还的主体适格问题
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管理。公司印章、证照等物品属于公司财产,不能作为大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等私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公章、证照等物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公司的公章、证照被他人无权占有和控制时,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
一般情况下,代表公司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印章、证照的适格主体是法定代表人,其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应当由公司法代表人进行管理。
特殊情况下,股东作为要求返还印章、证照的主体也是适格的。在公司证照、印章、财务资料等被侵占时,若造成公司经营困难进而损害公司利益的,在公司管理层怠于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公司利益,取得控制权。另需注意的是,股东应履行前置程序所规定的义务,并且保证无形式和程序上的瑕疵,使得起诉主体适格。胜诉后公司才能恢复对证照、印章、财务资料的管理和控制。
(2)印章、证照的相互关系问题
印章、证照并非单独对公司的控制产生作用,两者也存在极为紧密的关联关系。通常挂失、补刻公章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提供营业执照;挂失、补办营业执照则需要加盖公司公章,并由股东会出具决议。因此印章、证照需要同时保护,这样才能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不因公章或者执照的缺失而无法提起
02证照、印章返还纠纷的防范与应对途径针对公司控制权,在对印章、证照纠纷所产生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反思和总结的基础上,可以从公司的设立、运行、维护三个维度进行应对和防范。
1. 公司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印章、证照的合法控制人。严格公司印章、证照管理,保持印章、证照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规范工作程序,明确管理职责,杜绝因印章、证照管理不严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2. 公司的运行过程中,在处理印章的存废问题时,要以符合当地印章管理秩序的方法办理相应手续,如在一定级别的报纸上公告等。并规范印章的重新刻制及废章销毁程序,防止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纠纷给控制权和公司利益带来危机。在基于管理人变更导致印章控制权变更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保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利益维护过程中,对于印章、证照要同等保护,不可偏废。如果公司的证照、印章和财务资料被无权占有,一般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证照返还纠纷之讼,并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若公司怠于提起诉讼,股东在完成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后或符合法定免于前置程序的事由时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以取得控制权。但仍需注意的是,在履行前置程序义务过程中,若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仍可能导致主体不适格。因此,应当注意防范上述问题的发生。
【1】参考案例:郭春晓与兴旺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2016)京03民终6878号】
【2】参考案例:北京天星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少林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696号】
【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 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 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因此在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4】参考案例: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守河与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司荣彬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3)鲁商终字第145号】
【5】参考案例:郑福气与黄惠萍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3民初157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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