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从“国酒茅台”停用看关于含“中国”及国字头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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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茅台集团突然宣布停用“国酒茅台”商标引起轩然大波,公众对国字商标的申请注册事宜产生困惑。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将从“国酒茅台”商标被驳入手,根据《商标法》、《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酒茅台”商标被驳原因及国字商标的注册原则、标准进行分析,通过以上解读对拟申请含“中国”及国字头商标的企业明晰商标申请事项提供相关法律参考。
2019年6月30日,“国酒茅台”正式改叫“贵州茅台”。进入茅台官网也没有了“国酒”字样。这标志着茅台与“国酒”之间的关联将由此划上句号。因为历史原因,茅台自称“国酒”已多年,为了获得法律的专属保护,维护“国酒”的品牌价值,从2001年起,茅台集团就开始提交“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至今18年间,茅台集团为了“国酒茅台”商标共提交过9次申请,但全部均被驳回。茅台集团的国酒商标追梦路为何如此艰难?国字头商标注册又有着怎样严格的审查标准?我们将通过分析茅台国酒商标被驳的原因,并从中探究含中国及国字头商标的注册审查标准。
关于“国酒茅台”商标申请为何屡屡被驳,工商总局制定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下称“《标准》”)给出了答案。《标准》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首先,茅台集团对“国酒茅台”的“中国白酒”茅台解释与一般消费者对此商标的理解不一致,容易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国家级白酒”茅台,所以“国酒茅台”带有夸大宣传的性质;其次,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应该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因此,一般由臆造词、任意词、暗示词构成的标志具备先天的显著性,由叙述词、通用名称构成的标志则不具有先天的显著性。而茅台集团欲使用“国酒”商标,因“国”字的含义特定明确,导致“国酒”商标本身确实容易缺乏显著性;最后,“国酒”商标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国酒本身很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这是国家级别、国家标准的误解,从而认为国酒茅台与政府之间有一定的关系,造成让政府来为茅台集团背书的局面,对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国酒茅台”的漫漫申请之路注定无功而返。
茅台集团屡屡递交商标申请的原因之一,也在于市面上同类酒类企业中,存在着如“国窖”等注册商标,这令茅台集团觉得“国酒茅台”商标也应得到注册。然而“国酒”屡次被驳,“国窖”却得到注册,使得公众对含“中国”及国字头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产生疑问。为了防止国家或政府形象受到影响,国家对于含“中国”国字头商标的审查审理,国家一贯从严审查,慎之又慎。
(一)含“中国”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标准》规定对含有“中国”的商标申请的初步审定,申请人及申请商标需同时满足:(1)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2)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3)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4)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二)国字头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标准》对国字头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作出了规定:““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商标应该分别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性”、“具有不良影响”为理由驳回;对非“国+指定商品名称”的商标,应当区别对待。”
因为“国+指定商品名称”商标的“国”字本身有其特别的含义,“指定商品名称”也不能体现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因此,“国+指定商品名称”的商标不能满足《商标法》关于商标申请的规定。这也是为何“国酒”商标与“国窖”商标 结局不同,“酒”是一个商品品类,而“窖”则不是指定的商品名称。国酒其实暗含了这个酒代表国家,相当于让政府来为某个企业进行背书,这样对于市场发展,对其他竞争者也是不公平的。
关于含“中国”商标的申请,《标准》已规定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即可获得初步审定。换句话说,当含“中国”商标获得初步审定时,其已经从程序上和实体上,都经过了特殊对待、严格审查,从而不存在缺乏显著性问题;但关于国字头商标的申请,即便《标准》规定“国+非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申请商标区别对待,但区别对待并不是说就予以审定注册,而是如果其确实缺乏显著性时,其核准注册也必须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显著性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也就是说非“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国字头商标在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况下,通过大量的使用,获得了特定的市场含义,成为相关公众识别该商标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可以获得商标注册。
(一)国字头商标显著性获得法定标准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标准》的规定,判定某个标志是否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情况;(2)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服务商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及同行业使用情况;(3)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服务的销量、营业额及市场占有率;(4)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服务的广告宣传情况即覆盖范围;(5)使该标志取得显著性特征的其他因素。
将上述审查因素解读到现实操作中,例如,国字头商标是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权人是否采取了积极维权,防止商标淡化的行为措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商标权人维权行为的支持情况等,都将进一步增强本身缺显的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依据。
(二)国字头商标显著性获得时间认定
《商标法》关于缺乏显著性标志获得商标显著性规定是“经过使用”,那么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是何时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在商标授权确权的过程中就至关重要。《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就规定了:“判定某个标志是否属于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驳回复审案件、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应当以审理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无效宣告案件原则上以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以审理时的事实状态作为参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也就是说,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是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最有说服力的时间节点,在商标评审中,以审理时的事实状态为依据,在行政诉讼中,以商标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依据。
因此,含“中国”及国字头商标是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的,但应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应审查标准。对于“国+非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国字头商标申请还需依据《商标法》关于显著性的认定,经过使用获得商标显著性,才有可能被核准注册。
综上所述,含“中国”及国字头商标的注册审查标准不仅应与一般商标申请注册一样符合《商标法》规定,而且,因其涉及“国”字的特殊情况,另需符合《标准》对其审查的相关规定。其中,拟申请含“中国”及国字头商标的企业应特别关注国字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的问题,依据法定标准经过使用获得商标显著性,通过明晰含“中国”及国字头商标注册审查标准,更好地服务企业商标申请工作,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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