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创新步伐的加快,一些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等多个市场和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个行业的金融产品不断推出,带来了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风险。
目前这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风险的通常呈现的问题及特点为: 1 代理与合作性工具混业经营的融合程度尚浅,在进行跨市场资金运作中的风险传递不明显。该类业务借助银行的网络优势进行一般性的业务合作,由于市场交叉有限,资金的风险传递性并不明显。
2 大部分渗透性交叉工具产品设计有缺陷,对可能出现的市场变化估计不足。渗透性工具产品功能延伸和机构参与广泛,容易使风险随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流动而扩展。例如按照规定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只能代理,不能进行风险共担,但证券公司为做大规模,通常变相作出保底承诺,将风险控制放在次优位置,造成理财资金成本与投资收益严重不对称,使银行在代理中承担了巨额风险。 3 银行业务运作机构通道复合交叉,复杂风险日益显著。由于受到原有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约束,银行理财产品和部分银行不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此外银行理财产品缺乏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无法以理财名义办理抵质押手续,因此造成了同业投资、理财业务运作中的一些交易环节必须借助其他机构作为通道来完成。特别是2012年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出台的“资管新政”,促成了各类新型合作模式对传统银信合作模式的替代,逐步形成了当前银证、银保、银基、银证信、银基信交叉合作,以及各种“收益权”转让,并附加保证担保、权利质押、回购条款或分级设计等特殊结构的业务模式。如此复杂的交易结构,虽然达到了法律关系的合规,但是衍生出更多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这些为规避监管而进行的跨业合作形成了复杂的风险传递链条,不但增加了资金运行环节,推高了融资成本,而且容易造成各参与机构权责不清,风险发生后互相推诿的现象。此外,复杂结构的产品很难做到充分的信息披露,交易各方均不对相关资产采取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 4 风险关联传染性日渐增高。2015年以来,银行开始更多地参与到资本市场竞争,交叉金融产品从过去不同类别机构的跨业合作逐渐向不同市场的跨市场投资发展,由此风险也呈现出从不同机构间的交叉传染向不同市场间的交叉传染发展的趋势。一是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风险在逐渐向银行体系传导;二是银行结构化分级产品形成对资本市场加杠杆效应,增加了融资成本和市场风险;三是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相互交织转换。例如,股票型交叉金融产品中近40%投资于定向增发、大股东增持、员工持股计划和股票质押融资,其投向的退出方式基本选择为限售锁定期后通过证券交易市场售出股票的退出方式。那么,能否实现安全退出实现获取本金和预期收益,既取决于增发认购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价差,也取决于上市公司基本面是否支持股票的理性估值。以股票质押融资为投向的交叉金融产品虽然实质上为资金融出业务,主要面临融资人的信用风险,但因以上市公司股权为质押,融资人信用风险可能转换为标的股票的市场风险。 在交叉性金融风险管理中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1 分业监管带来对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监管漏洞。其监管漏洞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分业监管形成监管信息交流障碍,难以统一协调行动;此外分业监管带来交叉金融业务监管“真空”。由于各自监管的目的、标准、流程与方法等存在差异,因此对各监管对象的准入标准、风险识别方式和风险管理手段等也就相差甚远;第三由于监管机构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监管的合力。 2 金融业务创新速度使立法规制显得相对滞后。一直以来由于监管机构与金融资本市场运营主体实施着猫鼠追击与规避的较量,运营机构总会针对立法推出规避式创新模式。同时监管立法的步伐滞后,不能有效监管现有金融风险,也制约了金融创新。 3 对风险的认识和外部控制能力不足,缺乏系统性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由于受市场分割和分业经营体制的影响,在对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上缺乏经验和认识。从经营角度看,对于风险的认识和控制上仅停留在业务操作和开办层面,虽然有具体的业务开办规程,但较少有明确、统一的风险控制标准。站在监管角度看,对风险的评价几乎完全取决于金融企业自身,无法通过指标量化风险,监管部门对风险识别能力差,导致监管有效性难发挥。 1 打破分业监管限制,突破部门监管障。在过去分业监管体系下,“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均为“机构监管”,即“一行三会”仅监管自己审批的机构,这一方面导致“父爱主义”,对于自己审批的机构过度溺爱,同时另一方面导致市场分割、监管真空、监管套利。如果突破以往部门监管的限制,改监管模式为“功能监管、行为监管”,意味着 “一行三会”的监管对象必然将出现交叉,因为金融机构确实已经“混业经营”。这意味着,“行业保护”、“监管真空”、“监管套利”等一直存在的监管问题有可能得到根本改善。
2 健全金融法制体系,强化市场准入机制。一方面出台金融创新指引类的指导性文件,对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不同市场上的资金分配比例、市场操作规则、融资方式、主要人员的配备等在配套的法律法规上作出明确规定,从法律上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经营行为。此外,要严格市场准入约束,新业务品种进入市场前,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关键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核,制定量化准入指标和信息披露机制,对极易引发大规模金融风险、尚未建立风险控制措施的新业务,则不予进入。 3 建立金融风险自偿体系,平衡市场责任。首先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逐步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进行考核,计提各种风险准备金,提高拨备覆盖率,使其自有资本不仅能补偿信用风险,而且能补偿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其次对汇率或利率波动较大的证券类投融资行为或高风险的衍生型金融工具,应通过期货、期权等投资组合或套期保值方式规避市场风险。 4 构建有效的外部监管体系,增强监管作用。一方面针对现有的业务品种进行严格清理规范,对已使用和开发的跨市场金融工具,需要向人民银行和各监管部门备案,以密切关注跨市场金融工具的风险状况和发展趋势,防范其在发展过程中游离于法律政策的规范之外。此外建议建立和执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一行三会”加强协作、配合,落实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有效监管。第三制定覆盖各金融监管业务范围和监管当局的、协调一致的金融风险处置应急预案。建立规范完整的评估、识别、确认、告知和风险补偿等处置程序。 5 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突出自律约束。一是建立落实“三分离制度”,即实现管理与操作分离,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从事具体业务操作;银行与客户分离,客户经理不能代客户办理业务;程序设计与业务操作分离,程序设计人员不能从事业务操作。第二要完善稽核监督,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级次评估办法。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健全职能部门间分工明确的风险管理责任体系,确保跨市场业务在可控原则下进行。 6 构建跨市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实施系统约束。由各级人民银行牵头,在各监管机构的配合下,建立区域监控、预警指标体系;建立跨市场金融工具品种、交易量、交易频率、交易资金流量、交易资金流向等监控指标,全面反映跨市场金融工具的运作情况,及时对各种市场风险暴露进行计量和评估,提高系统性金融风险预测、监控能力。 注:本文摘自《新时代下的中国金融使命》一书,内容有删节。该书已由中信出版集团正式出版。未经许可谢绝转载,欢迎读者购买官方正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