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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专题 | 外资PE在中国发展的瓶颈(二):从外资PE曲线救国看“投资限制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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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资限制的分析
一段时间以来的“两头在外”成为外资PE投资中国的主要模式,这中间的因素可谓是利弊权衡的结果,各种原因在上文中已经有过不少论述,对此,其中对于外资PE投资限制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对于外商投资,中国不仅在行业指导目录进行限制,而且在外汇方面也进行一定规制。从现行限制规定来看,其实对于外资PE与外商投资的限制并无太多区别,均视为具有外资性质投资,并未因为外资PE不同于外商投资而有太多的区分,而且由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于试图通过红筹模式并购境内企业的外资PE更是加上一把枷锁,外资PE对于境内国内企业的并购在该规定出台后更像是带着脚镣在跳舞,看似自由,其实束缚诸多。
这一现实,对于外资PE而言,其实可谓诸多不利。因为外资PE之所以区别于一般外商投资,即因为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其本身不仅是资金的集合体,而且更强调一种专业化操作,包括专业化的投资结构、投资模式以及投资手段的选择,并且退出的精心设计,在西方被誉为可以起到经济杠杆的工具。如果将其视为一般外商投资,那么其将按照一般外商投资适用同样的法律政策环境,外资PE投资工具的优势无疑将受到比较大的限制,毕竟以资金和投资作为优势的外资PE与以技术、资金、品牌等为优势一般外商投资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别。
从对于外资的热捧到习以为常,可以说这是中国对待外资态度变化的一面镜子;从改革开放之初对于外资趋之若鹜,享受超国民待遇,到开始谨慎对待外资并购民族产业,反思我们对待外资的态度,从而更加理性对待外资引进和投资,可以说“10号文”正是这一态度变化的集中体现。其实概观全球,对于外资的进入,特别是对于敏感行业、支柱行业或者关键技术的投资,都十分的敏感。毕竟外资不是本土资金,其投资收购后的产业到底对于国民经济会产生多大的影响,较难于预估。在世界经济越来越一体化的同时,每个国家对于自身国家经济安全更加关注。国际社会不乏超政府势力的资金雄厚组织机构,其对于国际经济的影响已经远超出以前,东南亚经济危机、08年西方金融危机以及希腊金融危机,都一再告诫我们,对于国际资金流动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行为要保持足够的警惕和谨慎,否则会陷入万劫不复的经济灾难之中。但是,全球经济毕竟越来越市场化,国际社会对于某一国家任意设置非市场性壁垒还是存在诸多非议,毕竟根据国际贸易精神和WTO宗旨,实现国际经济贸易市场化才是其最终潮流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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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开投资限制的困境
从外资PE本身特性而言,有关的法规政策需要契合外资PE本身的一些特性加以制定,尽可能创造符合外资PE发展的法律经济环境,既能充分发挥外资PE本身的积极作用,又能适时遏制其一些消极或者不利方面,扬长避短。诸如可以对于外资PE设立的人民币基金以及外资PE作为GP管理的人民币基金进行适当的区分,尽量考虑到人民币基金以人民币为主投资的因素以及外资PE其实在这些基金中已经不再以其资金作为其优势,而是充分发挥其管理咨询运作方面的专业优势,在认定这些基金的投资性质,与一般外商投资加以区别,在税收投资行业限制等方面加以区别对待。
另外,对于外资PE投资行业方面,可以在其有关投资行为时鼓励外资PE的参与国家提倡发展领域或相关产业(新能源、高新技术、新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等),吸取其参加有关政府产业基金发起的子基金,或者共同合作设立人民币基金,给以外资PE一定的政策、税收等方面优惠;而对于外资PE投资于一些国家一般行业、限制性行业或者产能过剩行业,则加以限制或者在政策税收上予以控制,这样可以引导其投资行业倾向,引导其投资行为,达到引资的真正目的。在最近一系列引人注目的外资PE在中国成立人民币基金案例中,都可以看到外资PE与中国地方政府合作的案例,诸如凯雷与北京市政府合作设立一只规模50亿元的人民币基金,TPG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合作分别设立两只规模50亿元的人民币基金。
注:本文摘自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编著的《外资PE在中国的运作与发展》一书,文章内容有删减。该书已由中信出版集团正式出版。未经许可谢绝转载,欢迎读者购买官方正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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