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从上市要求角度看并购重组的动因
企业上市前进行并购重组的法律目的,就是通过并购重组使企业符合上市发行的各项条件。如果企业拟在主板上市,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如果企业拟在创业板上市,则需要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这些发行条件构成了企业并购重组的法律动因,其中最主要的动因是突出主营业务(创业板的要求是主营业务单一)、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实现五个独立。
突出主营业务(创业板要求主营业务单一)
特别强调的是,主板、中小板对于主营业务的要求是“突出”,而创业板对主营业务的要求更为严格,《创业板办法》第12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创业板对于主营业务的要求是“单一”。所谓“单一”是指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具体包括:(1)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或上下游相关业务;(2)源自同一核心技术或同一原材料(资源)的业务;(3)面向同类销售客户、同类业务原材料供应商的业务。
创业板之所以在主板、中小板的基础上对主营业务提出更为苛刻的条件,是因为创业板本身针对的就是创业和高科技企业,这些企业一般成立时间较短、资金规模有限、面临的市场风险高于一般企业,因此企业如果想实现可持续增长,就必须集中力量发展一种主营业务。
由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对于主营业务提出了“突出”或“单一”的硬性要求,因此,如果企业在上市前同时经营多种主营业务或者经营的部分业务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那么企业就必须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将这些非相关业务进行剥离,又或者拟上市企业并购同行业或者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以突出主营业务。但无论是剥离还是并购,拟上市企业的目的均是使企业在主营业务方面符合上市发行条件。
避免同业竞争
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均要求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从立法本意来说,证监会对于拟上市企业严格规定避免同业竞争,旨在保护上市公司本身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如果企业在上市前存在同业竞争,企业就必须通过并购重组方式消除同业竞争,以使企业符合上市发行要求。
减少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指的是拟上市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之所以要求减少关联交易,是因为如果拟上市企业与关联方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拟上市企业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关联方,那么拟上市企业的业务独立性就存在很大的缺陷。而关联交易之所以要进行规范,是因为关联交易发生在特定有关联的主体之间,这种关系密切的主体对于交易的定价容易进行操控。如果不进行规范,关联主体有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虚构利润。
实现五个独立
《管理办法》及《创业板办法》均要求,发行人应当具备资产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和人员独立。实现五个独立,既是证监会的硬性要求,也是企业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必然要求。企业在上市前并购重组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使得企业符合五个独立的要求。
注:本文摘自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编著的《企业并购重组的法律透视》一书,内容有删节。该书已由中信出版集团正式出版。未经许可谢绝转载,欢迎读者购买官方正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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