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红筹企业A股上市新规重点法律要素解读
摘 要:本文首先将列举出目前我国针对红筹企业回归A股的监管框架;其次就《26号公告》进行了解读,并结合相关的法律监管规定,回应资本市场关注的红筹企业回归A股的法律要素。
引 言
2019年5月于美国上市的瑞幸咖啡,因被爆财务造假而引起的一连串连锁反应惊动了中美两国证监会。不仅殃及到了一些已经成功在境外上市的中概股,还使得一些付出了大量时间和经济成本的正准备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进退维谷。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形势严峻之际,2020年4月27日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先行启动,随之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20]26号公告《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以下简称“26号公告”),这一连发布的制度规定无疑为有意愿在境内上市的科技创新型红筹企业指引了一条明路。
01
红筹企业回归A股的监管框架
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创新企业若干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和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可直接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正式开启了红筹企业在保留红筹架构直接回归A股的制度先河。而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关于红筹企业回归A股的监管框架可总结如下:
制度基础 | 1 | 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国办发[2018]21号) |
2 | 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6号) | |
专项规则 | 1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2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 |
3 |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 |
4 | 证监会:编报规则23号一招股书 | |
5 | 证监会:24号一财务报告 | |
6 | 证监会:格式准则40号一申请文件 | |
7 |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 | |
8 | 上交所: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 |
9 |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1.3条(20200427意见稿) | |
10 | 中国结算: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 |
配套规则 | 1 | 外汇: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人民银行外汇局公告[2019]第8号) |
2 | 税务: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
02
26号公告法律要素解读
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6号公告》短短三条,但条条重磅,该公告主要内容可总结为四个方面:调整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市值标准;明确红筹企业A股回归路径;为带有VIE架构的红筹企业境内上市提供政策导引;为未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存量老股减持预留空间。
(一)调整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市值标准
《26号公告》调整的第一大要点即是在《创新企业若干意见》及《创新企业实施办法》中关于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标准,将允许市值未达到2,000亿元但超过200亿元的红筹企业境内A股上市。结合《26号公告》以及其他科创板、创业板的相关规定,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标准如下:
对普通红筹企业和高新技术红筹企业的区分要求 | ||
企业类型 | 市值及财务标准 | |
A.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 | ||
B.市值200亿元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 ||
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 | A.最近一年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企业估值不低于200亿元; | |
a.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 ||
b.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 ||
A.最近一年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企业估值不低于200亿元; | ||
a.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 ||
b.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
主要方式 | 需关注的问题 | |
拆除红筹架构 | 保留的境外结构应当清晰; 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公司管理层不宜变动过大; 关注证监会在涉及到拆除红筹架构的拟上市企业反馈意见中提出的相关问题: (1)境外上市计划实施程度,终止原因; (2)拆除红筹架构时,价款支付情况以及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情况; (3)搭建和解除红筹架构时是否办理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 (4)拆除红筹架构时,外汇的进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5)海外红筹架构搭建、存续及解除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收事项是否已缴纳,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6) 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 |
保留红筹架构 | 1.发行A股股票:中国资本市场第一例采用红筹架构境内上市的企业华润微电子(688396.SH)已于2020年2月份成功在上交所科创板正式挂牌上市。 | 1.VIE架构对红筹企业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2.红筹企业采取VIE架构是否符合科创板相关发行条件及审核标准; 3.将VIE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依据是否充分; 4.VIE控制的效果、持续控制安排、后续变动的可能; 5.报告期内WFOE与VIE的交易情况; 6.相关的外资准入限制; 7.对境内主体资金支持的具体安排,有关资金往来、利润转移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8.采用VIE的原因、必要性、合理性。 |
(三)为带有VIE架构的红筹企业境内上市提供政策导引
《26号公告》调整的第三大要点即是进一步明确了红筹企业回归A股时征求相关行业部门意见的实施路径,即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关申请后,需要征求红筹企业境内实体实际从事业务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意见,此外未对存在VIE架构的红筹企业回归A股具体审核要求及流程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有待后续出台配套规则进一步予以明确。
(四)为未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存量老股减持预留空间
《26号公告》对尚未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存量老股的减持事宜作出了规定,即由红筹企业在申报前就存量股份减持等涉及用汇的事项形成方案,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结 论
通过对新规的解读并结合有关红筹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面对目前红筹企业的困境,国内给了境外红筹企业回归更多的选择,《26号公告》新的门槛规定亦有利于吸引符合国家战略、具备核心竞争力且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回归潮”,但为更好的规范国内资本市场的秩序,亦存在较多方面的监管壁垒需要去突破,例如关于红筹企业在中国境内A股上市如何更好的协调注册地的法律法规与境内的法律法规;股东名册境内外如何置备;ESOP相关事宜的外汇登记等问题予以规范。深化资本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推进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想要打造出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中国资本市场,亦将在不断的摸索中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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