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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观察之四十一丨与上交所、深交所相比,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特殊要求

证券业务团队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8-26

摘  要

2021年1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出台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北交所股份协议转让指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细则》(以下简称“《北交所股份协议转让细则》”),本文将结合北交所、深交所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就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办理流程、注意要点、适用场景等内容进行解读。


01

股份协议转让简述
股份协议转让是上市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一种交易方式,主要是指转让双方依据依法订立的协议,协商转让的股份数量、转让价格,进而达到持有一定数量上市公司股份或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

2021年11月15日,北交所出台了《北交所股份协议转让指引》,与此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2021年10月2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深交所股份协议转让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1年8月2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上交所股份协议转让指引”)形成了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三大规则。


02

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基本流程及特殊要求
根据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我们梳理涉及股份协议转让的基本流程及特殊要求如下:

1. 转让双方达成交易意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在这一流程中,一般转让双方会先就股份协议转让达成初步的交易意向,根据受让方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标的上市公司进行法律、财务等尽职调查,落实谈判过程中把握的关注点,同时将关注点列入拟签署的交易协议中。
由于协议转让是收购方与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交易,所以一般不需要履行上市公司层面的股东大会程序,只需要交易各方履行自身的审批流程即可。较为特殊的是,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涉及到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则在签署协议前,需要上市公司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2.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 转让双方准备材料,提交申请

转让双方按材料清单要求准备相关办理材料,通过现场或邮寄等方式向北交所交易运行管理部提交(协议转让申请表需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签章)。现场提交材料的,北交所现场核验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原件。邮寄办理的,北交所可通过录音电话、视频连线等方式核验申请人身份及意思表示。

4. 北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及反馈

北交所收到转让双方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后,对办理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核对。办理材料齐备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出具确认意见或反馈意见。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时限自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材料后重新起算。申请人自收到反馈意见3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北交所终止对该转让申请的审核,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 取得协议转让确认意见

北交所出具确认意见后,向转让双方发出经手费收费通知书。申请人应于收到经手费收费通知书后及时缴纳经手费。
转让双方完成缴费后,领取本次协议转让的确认函(可邮寄或自取),申请人持确认函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协议转让的确认函的有效期为自北交所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上交所和深交所协议转让的确认函的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申请人逾期未前往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当重新提交转让申请。

6.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中国结算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于收到过户税费后3个交易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就股份协议转让中可能涉及的税费问题,《北交所股份协议转让细则》规定,中国结算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于收到过户税费后3个交易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实践中转让双方还会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收到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后,转让方可去办理股份转让相关税费缴付。在标的股份办理过户登记前,转让方将本次股份转让税费缴付的相关完税凭证税务局自助机的电子打印凭证提供给受让方。自相关税费缴付完成后,转让双方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03

与上交所、深交所相比,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注意要点
通过查阅三大交易所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指引,我们就北交所股份协议转让涉及的适用情形、办理条件及转让价格予以重点提示和说明。
关注要点具体规定
适用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协议转让办理材料:

1.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境内外发行股份总数5%的协议转让;

2.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对公司持股50%以上,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构成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协议转让;

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协议转让;

4.根据经北交所认可的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协议转让(北交所特别规定,从衔接全国股转系统的角度,按照已披露的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本所备案、审查或审核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协议转让);

5.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北交所特别规定,行政划转是国资体系内部进行股权调配的一种行政手段);

6.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等。
办理条件

转让双方办理协议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转让协议依法生效;

2.协议各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3.受让方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北交所特殊要求,北交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个人投资者准入的资金门槛为证券资产50万元,机构投资者准入不设置资金门槛);

4.协议各方自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合法授权的代表提出转让股份的申请(北交所特殊要求,便于协议各方明确各自的申请职责);

5.拟转让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6.依法须经行政审批或备案等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已经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7.涉及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转让价格

北交所规定:涉及“1.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境内外发行股份总数5%的协议转让;2.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对公司持股50%以上,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构成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协议转让;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协议转让”这三种情形的,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深交所规定: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应当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转让双方就股份转让协议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涉及变更转受让主体、转让价格或者转让股份数量的,以补充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

上交所规定: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转让双方就股份转让协议签订补充协议,涉及变更转让主体、转让价格或者转让股份数量等任一情形的,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补充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04

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适用场景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最常见的场景是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协议收购相较要约收购等收购方式可以更充分发挥转让双方的意思自治,在收购价格、比例、交割条件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 首先是收购价格,根据北交所的相关规定,股份转让价格双方可以协商,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如果出售方为国有股东,则协议转让的价格还需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的规定。

▨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协议转让中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等情况除外),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会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除非符合法定豁免强制要约的条件)。


结  语


本文结合北交所、深交所及上交所的相关指引和规定就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办理流程中的特殊要求、股份协议转让的注意要点、适用场景等内容进行了解读,股份协议转让常见于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等交易环节中,把握股份协议转让的注意要点及办理流程对整个控制权收购方案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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