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 内 容 |
《S基金十条》 |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及市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试点,经依法批准或授权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在通州区注册、开户并依法纳税的S基金及其管理企业、普通及有限合伙人、托管银行、中介服务等机构,以及依法依规参与受让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基金份额的银行理财、券商、保险资管、信托公司、专业化第三方资管机构等市场主体。其中,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纳入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转让平台等中介机构服务库,为基金份额转让提供估值、尽职调查、撮合交易及其他服务的专业机构或组织。 |
第二条 支持在通州区设立、注册各类S基金,对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公司制S基金管理企业、S基金合伙人,按照实缴资本1%、最高不超3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并每年最高按照其实现区本级经济贡献的70%予以扶持。 |
第三条 支持S基金参与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或受让已投项目股权,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扶持条件的S基金管理企业、合伙人合作设立运营的S基金,根据其交易结算的基金份额或受让股权规模对S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区级补助:1亿元(含)-3亿元的部分,按1%给予资金补助;3亿元(含)-5亿元的部分,按1.5%给予资金补助;5亿元及以上投资部分,按2%给予资金补助,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资金按照2:2:6比例分别于达到交易规模条件、持有基金份额增值超50%、基金份额全部转让或股权退出并增值时兑现(若未及增值50%即退出,按2:8比例兑现)。 S基金合伙人中存在非公司制或非通州区注册企业的,补助资金按在通公司制合伙人实际出资并交易金额占该S基金募集并交易金额的比例予以兑现。 S基金管理企业管理运营多只S基金的,基金份额转让规模按累计数额计算,补助资金按单只基金实际交易金额占多只基金实际交易金额总数的比重计算并兑现。 上述补助资金原则上来源于S基金投资、运营中形成的区本级经济贡献部分。 |
第四条 支持内外资S基金管理企业受托管理有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 ,简称QFLP)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 ,简称QDLP)认购的、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境内外试点基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扶持条件、通过QFLP或QDLP试点联审的S基金管理企业,其管理运营试点基金中QFLP或QDLP获批额度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结合其经济贡献给予不超50万元一次性补助。 |
第五条 对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的S基金,在经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向银行理财、券商、保险资管、信托公司、专业化第三方资管机构等市场主体转让基金份额的,按其实际支付转让服务费的30%且单笔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该S基金管理企业申请并结合实际情况使用。中介服务机构撮合基金份额成交规模超过10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 |
第六条 对拟通过被投企业首发上市方式实现股权退出的S基金,其选择在通州证券营业场所开户并减持并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的,以该转让环节纳税形成的区本级经济贡献给予S基金奖励。鼓励并支持证券营业场所以减免手续费、配套资管产品等方式吸引S基金减持。 |
第七条 对S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S基金自然人合伙人在基金管理运营中获得的投资收益、利息、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工资薪金等收入,在企业及个人纳税所形成区本级经济贡献范围内予以资金激励。 |
第八条 对通过受让基金份额方式获得被投企业或基金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引导被投企业或基金迁址通州的S基金管理企业,对以市场化方式引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各类组织,参照招商中介奖励办法按引进项目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的2%、单个年度不超500万元给予资金奖励。 |
第九条 对重点企业的个性化政策需求,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参照国内最优政策予以支持,在办理落户、人才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康养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服务。 |
第十条 符合以上奖补扶持条件的企业,应承诺在基金存续期内或其自接收最后一笔补助、奖励资金之日起3年内不迁出通州区,不变相改变纳税地点。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企业和相关个人应退还过去3年内享受的全部补助和奖励资金。 |
《REITs十条》 | 第一条 鼓励通州辖区内优质基础设施资产通过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形式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对主导或参与基础设施REITs基金募集、运作过程的下列机构给予支持:(一)基础设施REITs基金原始权益人、公募基金管理人、上市推荐人、基础设施REITs资产受托运营管理机构、Pre-REITs相关机构、其他有资质募集、销售基础设施REITs基金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资产管理机构; (二)为基础设施REITs基金提供信息、法律、财务、资产评估、估值定价等专业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 |
第二条 鼓励通州辖区内基础设施项目产权方、运营方或该基础设施的原始权益人发行基础设施REITs基金,成功发行后对原始权益人、产权方或运营方之一,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对运营期分红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鼓励在驻通银行、证券等营业场所开设募集资金账户并将资金投资于城市副中心企业和项目建设,对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副中心发展的,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
第三条 支持内外资优质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上市推荐人、公募证券基金销售机构入驻通州区,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可在享受《措施》等现有政策基础上,一次性给予实缴注册资本1%、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鼓励在通州区设立公募基金子公司并开展基础设施REITs业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公募基金子公司,给予200万元补助。 |
第四条 鼓励央市属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在通州区设立基础设施专业运营机构,加快集聚和培育一批行业领先、辐射京津冀的基础设施REITs专业运营管理龙头企业。对在通州区设立的运营管理机构,给予管理资产规模0.5%、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按其实现区本级经济贡献的70%予以扶持。 |
第五条 支持基础设施REITs全产业链集聚发展,根据企业综合贡献、行业影响力等指标,对注册于通州区的从事基础设施REITs产业的持牌金融机构、专业运营机构、专业服务企业,按照现行政策给予租、购、自建房补助:(一)在副中心购买或自建办公用房的,办理产权登记后,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3000万元,分三年按40%、40%、20%支付。(二)在副中心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给予补助,原则上每年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50%,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三)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或500万元给予装修补贴。 (四)对重点机构,可在其筹建期间无偿为其提供不超过1年的一定面积的临时性办公场所,不足1年的以实际筹建期为准。 |
第六条 健全高端人才引进服务机制,在人才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就业、医疗康养、薪酬激励等方面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专业人才给予最优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及高级技能人才,结合其贡献程度,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
第七条 设立北京城市副中心优质基础设施资产可交易项目资源库,搭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与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对接平台,加大优质基础设施REITs产品推介力度,支持专业机构投资者及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年金等基金参与城市副中心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战略配售和投资,鼓励合格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RQFII等通道参与基础设施REITs产品投资,鼓励有资质的驻区证券、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和财富管理机构代理销售基础设施REITs产品。 |
第六条 健全高端人才引进服务机制,在人才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就业、医疗康养、薪酬激励等方面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专业人才给予最优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及高级技能人才,结合其贡献程度,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
第八条 加强辖区内法律、会计、税务、智库等基础设施REITs中介机构培育和发展,支持中介机构做大做强,为京津冀区域内基础设施REITs提供全流程专业化服务。鼓励中介机构为通州区引入基础设施REITs特色资管机构,按照所引进机构形成的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的2%、单个年度不超500万元给予资金奖励。 |
第九条 建立通州区基础设施REITs发展协调推进机制,开展存量基础设施项目梳理工作。建立项目申报发行绿色通道,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相关瓶颈问题,完善国资、财税、能源、规划土地、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等领域配套支持措施。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对接,率先落实国家及市级层面出台的各项基础设施REITs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创新性试点在通州区先行先试。 |
第十条 对在基础设施REITs基金发展领域有特殊贡献和重要意义的企业,建立定制化服务包机制,结合企业个性化政策需求,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扶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