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之“新”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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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取代了施行已近二十年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与2020年7月15日实施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债券会议纪要》)以及《证券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一同构成了现行法院审理证券/债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证券/债券虚假陈述类的民事赔偿案件数量显著上升,上述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对之前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结合《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会议精神,修改了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中不合时宜的部分,推动了未来证券/债券虚假陈述案件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审理。
01
废除虚假陈述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 | 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 |
第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
02
明确集中管辖:原则上在发行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 | 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 |
第八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旧规在管辖方面并没有原则性的指向,如果投资人起诉的被告中没有发行人的,则任意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如此导致部分法院在取证、审判专业等方面有所欠缺,同时导致裁判不统一等情况。新规明确规定无论其起诉被告中是否有发行人,都由发行人住所地的有管辖权法院管辖。
03
完善具体了虚假陈述实施日的认定标准
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 | 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 |
第二十条第一款: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
04
完善具体了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标准
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 | 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 |
1. 新规除全国影响性的报刊、电台、电视台外,将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和行业知名的自媒体也加入到虚假陈述信息披露途径中,扩充了披露媒体范围。
2. 新规将“公开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等证据”,作为判断揭露日的标准之一。
3. 新规新增了“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05
新规新增了对限定情形下预测性信息构成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
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 | 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 |
无相关规定 |
06
新规新增了虚假陈述重大性的认定标准
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 | 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 |
无相关规定 |
07
新规从“交易”与“损失”两个角度细化了“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 | 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 |
08
新规增加了不同主体的过错认定及免责抗辩事由的具体标准
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 |
前款所列人员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者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相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二)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三)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四)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职责的,或者在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及时督促发行人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其过错情况。 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七条: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 (二)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部分内容与真实情况相符; (三)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有合理理由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挂牌和定向发行推荐业务的证券公司,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等内容,结合其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 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证券服务机构依赖保荐机构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致使其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陈述,能够证明其对所依赖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存在错误的; (二)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 (三)已对发行人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意见的; (四)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
新规基本采纳了《债券纠纷纪要》对各个责任主体过错认定的规定,《债券纠纷纪要》中的责任认定可见下图:
结 语
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因有前置程序的规定,诉讼时效起算时点为行政处罚作出之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但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取消了前置程序,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提前至揭露日或更正日。这一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改变,使得原本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但仍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一些虚假陈述案件面临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或即将届满的局面。很有可能未来一段时间因为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的出台,以及过去一年几个重大债券/证券虚假陈述案例的胜诉结果,刺激广大投资者掀起一轮诉讼高潮。
DOCVIT
作者简介
著有:《银行贷款法律风险管理》、《登陆新三板》(法律出版社出版)。
熟悉证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银行等金融、资产管理领域,为多个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及私募基金代理多起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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