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六十二:证券、期货类犯罪刑责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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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摘 要:
根据以上定义,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关键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认定:
① 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② 是否属于“知情人”?③ 是否属于“内幕交易敏感期”?1. 内幕信息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的内幕信息为: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①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②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③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④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⑤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⑥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⑧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①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
② 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③ 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④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知情人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一条,“知情人员”包括:
①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①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 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① 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③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只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实施了相关交易行为即可推定内幕交易成立,因此认定是否属于内幕交易敏感期十分重要。《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是否属于“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综合以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① 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② 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③ 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④ 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⑤ 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⑥ 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⑦ 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⑧ 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根据修改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三十条,本罪现立案追诉标准为:
①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② 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③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④ 二年内三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⑤ 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⑥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①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
② 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内幕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的;③ 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④ 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⑤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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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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