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系列九:“政府采购项目部分废标”的适用情形
引言:由国家机关作为主体实施政府采购,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大量出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亦丰富了政府采购的内涵。而招标投标,能够通过充分竞争有效选取最优交易对象,既是我国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两者相互交织,互为犄角。
道可特“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系列,旨在通过对相关典型判例的分析,展现在“放管服”改革和优化市场营商环境背景下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中的监管标准与逻辑,并对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制度完善建言献策。2. 除采购人外,财政部门亦有权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作出废标的决定。
在实务中,以前述法律规定为基础,合同的“实际履行”一般指合同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已开始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政府采购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在“实际履行”上并无明显差别,但仍有几个要点应予关注:
其一,是“实际履行”中履行的系合同的主要义务,并非包括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等在内的合同的全部义务;
其二,是“实际履行”系指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开始履行,而非该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三,是“实际履行”应指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履行意愿且均履行了主要义务,尤其在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采购活动遭遇投诉甚至被财政部门暂停的情况下,判断“实际履行”成立与否必须看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是否均表达了履行意愿并共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由此以避免政府采购合同一方当事人为逃避撤销合同的结果而单方制造合同已履行之事实的情况发生。在本文后附的典型案件中,在海南省财政厅2020年4月24日作出被诉处理决定前,为确保新冠疫情期间医院的后勤保障,海南省人民医院在与爱玛客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已于2020年4月20日要求爱玛客公司当日进驻并提供后勤服务,并随后支付了爱玛客公司部分服务费用。而爱玛客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亦已正式指派人员向海南省人民医院提供后勤服务。因此,该案中的《服务合同》在第一年服务期内已“实际履行”,海南省财政厅作出该认定并无不当。
在本文后附的典型案件中,海南省财政厅作出的被诉处理决定第2项系“责令采购人对第二年、第三年的采购废标”,而并未直接对后两年的项目作出废标处理。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当然有权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作出废标的决定,海南省财政厅如此表述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其一,废标在概念上系指整个招标活动终止并无效,并不具有宣告主体的特定指向性。作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当然具备在涉案项目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时,决定该项目废标的权利。
其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均规定了采购活动出现违法行为时,若未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的,应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从法律效果看,“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与“废标”基本相同。由此,财政部门事实上也享有决定采购项目是否废标的权利。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从近来的政府采购立法看,“废标”一词的使用出现了反复。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比旧办法,已经完全没有出现“废标”表述。财政部2017年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亦使用“中标无效”“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表述替代“废标”。直至2020年12月公示的第一次《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不仅“废标”出现的次数由3次降低为1次,而且“废标”一词在第五十一条中变为“终止采购”。本以为“废标”表述将逐渐消失,但在2022年7月公示的第二次《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一条的“终止采购”又重新改名为“废标”。
1. 审理法院及案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行初412号行政判决
美护康公司不服中经公司的答复,于2020年3月12日向海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认为:
① 不应以投标文件的签署和盖章问题认定美护康公司投标文件废标;
② 不应以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的服务期限未标明第一年是试用期为由认定美护康公司投标文件废标。美护康公司进而请求海南省财政厅:
① 不应认定美护康公司投标文件为废标并视本次投标无效;
② 要求核查所有投标方投标文件;③ 公布开标现场视频;④ 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海南省财政厅受理了美护康公司的投诉,并于2020年3月17日向海南省人民医院、中经公司和爱玛客公司送达两天投诉书副本及投诉材料,同时暂停涉案项目的采购活动,暂停时间从2020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
① 第一年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 责令海南省人民医院对第二年、第三年的采购废标;③ 对海南省人民医院拒绝配合处理投诉事宜,另行处理。美护康公司不服被诉处理决定第1项内容,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财政部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财复议〔2020〕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处理决定。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包含两方面内容:其一,海南省人民医院与爱玛客公司之间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废标是否应为整个招标项目的废标。
关于焦点一,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海南省人民医院与原提供后勤服务的美护康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于2019年1月31日期限届满,同时美护康公司于2020年3月已就相关物业服务等问题向海南省人民医院发函,表示将于近期撤出并停止提供相应保障。海南省人民医院2020年4月17日与爱玛客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向美护康公司发送了物业交接告知书,亦采取发函方式告知美护康公司原先服务合同终止事宜。2020年4月20日,海南省人民医院向爱玛客公司发函告知其于当日0时进驻并提供后勤服务,并随后按照爱玛客公司的申请向其支付了5万元服务费用。因此,根据以上海南省财政厅的现场调查以及对现场员工进行的调查询问,可以证明海南省人民医院与爱玛客公司均已按双方签订之《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实际履行。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服务合同》中第一年采购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因涉案招标活动中有关招标文件是否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审查标准不明确、评标依据前后矛盾,影响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故海南省财政厅通过调查,做出对《服务合同》第二、三年采购予以废标的结论正确。至于《服务合同》第一年的采购,虽然该《服务合同》是在接到海南省财政厅发送关于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之后签订的,但是考虑到新冠疫情防控的需要、《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可以进行拆分处理的情形以及《服务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海南省财政厅进行区分处理未予废标,亦无不当。并且,针对采购人海南省人民医院无视财政部门暂停采购活动要求、拒绝配合投诉处理事宜的行为,海南省财政厅亦已表示将另案予以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美护康公司的诉讼请求。
DOCVIT
作者简介
业务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律顾问
手机:13810275386
邮箱:
caikun@dtlawyers.com.cn
精彩推荐
点击图片查看
更多精彩文章请点击以下“栏目名称”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