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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 | 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风险系列三:挪用资金罪
引言: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基于商业模式、营商环境等因素,往往伴随着民事违约、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制裁等诸多风险。其中刑事风险最为致命,一旦入罪,身陷囹圄,家企不保。当前,刑事风险已然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企业家安全成长的“拦路虎”。风险防控意识严重不足与风险内控机制缺失是企业家刑事风险容易高发的内生性原因。
道可特“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风险”系列,旨在通过对相关典型判例的分析,对企业与企业家风险防控的相关方面建言献策。一、罪名解析
1. 法律规定
① 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② 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六百万元以上的,为“数据巨大”。3. 判决结果
① 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冀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衡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
②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无罪。③ 原审被告人张伟春无罪。④ 原审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⑤ 原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DOCV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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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企业内部反腐败侦查、刑事控告、刑事辩护等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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