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出售虚假法考答案男子被控犯罪受审
在每年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不少考生们都处于紧锣密鼓的复习之中。但是,却有人动了歪脑筋,欲花重金提前获取试题答案,殊不知已跳进不法分子的圈套。
8月26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利用信息网络贩卖虚假试题答案的案件。
据指控,2017年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梁某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域名网站并在该网站内发布虚假的“2018司法考试报名服务”和“提供2018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等信息。随后,又建立QQ群组向群内人员推荐该网站,发送该网站上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被告人梁某手机QQ群截图
梁某以协助考试报名为由骗取被害人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费等,又以出售“2018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作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购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网站、通讯群组,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信息技术是把双刃剑,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安全隐患和威胁也逐渐显现,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各类犯罪迅速蔓延,社会危害严重。应对日益增长的网络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突出了对网络犯罪的关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方面侵犯了正常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使得网络诈骗等其他犯罪得以实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法考试题保管和运送过程均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对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都实行封闭式管理。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丨司法部、广东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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