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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购”实为“借”,利息收入应缴税

明税研究中心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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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3月20日,陈建伟和林碧钦与鑫隆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建伟和案外人林碧钦共同向鑫隆公司购买位于仙游县榜头镇泉山村中国古典工艺博览城2号楼2-3层85坎商铺,建筑面积10008.73平方米,每平方米5500元,合同总价款人民币5500万元。之后,鑫隆公司分别向仙游县住建局、仙游县工艺产业园管委会、仙游县委、县政府申请预售融资方案调整的报告。仙游县委办〔2013〕5号会议纪要和仙游县委办〔2013〕22号会议备忘录同意了鑫隆公司增加20%建筑面积作为融资用途,导致鑫隆公司与陈建伟和案外人林碧钦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资金来往情况:1.在2013年3月20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陈建伟和林碧钦转账支付给鑫隆公司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签订合同时鑫隆公司返还给陈建伟500万元。2.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陈建伟和林碧钦陆续收到鑫隆公司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9328万元,其中陈建伟收回资金人民币4740.5万元(2013年5月20日275万元、7月5日275万元、9月5日250万元、10月10日25万元、11月5日250万元、12月5日275万元、2014年1月6日275万元、2月11日100万元、13日155.5万元、3月5日260万元、3月19日2600万元),林碧钦收回资金人民币4587.5万元(2013年3月20日275万元、4月20日275万元、6月20日137.5万元、8月5日250万元、8月8日500万元、10月8日250万元、2014年1月17日300万元、3月19日2600万元),但林碧钦于2013年10月10日又支付给鑫隆公司人民币500万元。陈建伟和林碧钦收支对抵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的本金人民币5500万元,多出人民币3328万元。在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资金往来中,有银行网上电子回单、网银收款记帐凭证的用途和附言栏目中大部分注明“购房款”。
2014年6月份,中共莆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莆田市纪委)和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莆田市检察院)接到举报,对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的资金往来进行调查。陈建伟、林碧钦在莆田市纪委和莆田市检察院的谈话笔录中均承认“陈建伟和案外人林碧钦共借款人民币5500万元给鑫隆公司,月利率5%,鑫隆公司以商品房作抵押,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内共收取利息人民币3328万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陈建伟和林碧钦收回本金共计人民币5200万元。涉案借款给鑫隆公司的本金也是向其他人以不同的利率转借的”。调查期间,莆田市纪委和莆田市检察院还分别向证人傅森、蔡明辉、林文跃、郑庆林、王承锦、林新富、陈高美和连天红公司调查取证,证人林新富在《借款说明》中说明陈建伟和案外人林碧钦借给鑫隆公司5500万元。2014年6月4日,鑫隆公司向莆田市纪委出具《说明》,表明与陈建伟、林碧钦之间是以房产抵押的融资借款关系。

法院判决结果及理由

2015年4月30日,莆田市地税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决定对陈建伟补缴:1.营业税1070250元;2.个人所得税4281000元;3.城市维护建设税53512.5元;4.教育费附加32107.5元;5.地方教育费附加21405元;6.并加收滞纳金171781.71元。共计人民币5630056.71元。
陈建伟不服,向福建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福建省地税局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闽地税复决字〔2015〕4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诉税务处理决定。
陈建伟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建伟诉讼请求。陈建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陈建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再审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驳回陈建伟的再审申请。

要点提示

本案涉税数额较大,案情复杂,属于重大税务案件。案涉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资金往来中有银行网上电子回单、网银收款记账凭证,凭证用途和附言栏目中也大部分注明了“购房款”等。看似合情理,但是合法吗?其实,这是一种名为购房实为借贷的行为,涉案资金来往凭证注明的“购房款”系再审申请人陈建伟的单方行为,且当事人也违反了商品房买卖交易习惯。

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可知,陈建伟等涉案人员支付给鑫隆公司人民币5500万元之后,就按月收取交易金额的5%,与利息的收取习惯相吻合。因此可以推定陈建伟实际上是将其资金借予鑫隆公司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陈建伟与鑫隆公司资金款项来往中多出的人民币2140.5万元为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中规定的应税劳务行为中的“金融保险业”税目,应依法缴税。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1、税务机关能否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独立认定案涉民事法律关系;2、对案涉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3、对民间借贷产生的较大金额利息收入征收税款如何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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