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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变“借款”偷税被罚,法院:证据不足予以撤销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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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6日,X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上级交办案件意见,开始对A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稽查局认为:2011年6月14日,A公司与L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建设协议》,由L公司向A公司支付1亿元、实际支付8000万元的开发费用开发A公司所属的A5地块,A公司该行为名为“借款”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征)等七项税款合计1836.71161万元。A公司开发建设的A1、A2地块J、C项目2012年至2016年度账簿记载应税收入少申报上述七种税款1436.375435万元。2013年至2016年度少记收入未申报上述七种税款605.978115万元,2014年10月因关联交易应补上述七种税款1582.384513万元。G项目2015年度账簿记载应税收入少申报土地增值税(预征)4.584828万元。2014年10月11日A公司与X公司签订单价2170元/平方米《房屋销售合同》,构成低价关联交易。故稽查局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信平地税稽处(2017)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A公司补缴上述七种税款4449.958285万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2017年9月30日稽查局向A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017年10月27日,X市地方税务局依据A公司申请举行了听证会。2017年10月30日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公司偷税违法行为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712.070519万元之0.5倍罚款,计856.03526万元。A公司对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未得到复议机关支持后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在作出有关税务处理决定之前,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税务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亦未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构成程序违法;税务机关认定A公司存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欠缴税款和“低价”关联交易,均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撤销有关税务决定书。
要点提示
本案涉及正当程序、税务行政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的关系,涉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协调等,有理论和实务上的讨论价值。本案还涉及逃税、避税以及合法节税三者之间如何区分的问题。实践中,税务机关时常借助“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纳税人从事的一些司法行为作出调整,这虽然有助于实现税收公平、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但把握不当可能会对纳税人的营业自由造成影响。法院通过行政程序对逃税认定加以控制,在证据层面提出更高要求,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纳税人交易安全。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裁判文书网、中国税务报,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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