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价转股超五年时效还会面临处罚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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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67号公告”),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67号公告对自然人股东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的转让收入确认和核定,股权原值的确定等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67号公告,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股权转让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股权转让价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据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时,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2.类比法:(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3.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而根据2018年修正的新个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局可以按照合理方法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具体到本案例中,钟英浩平价转让股权因其未实际获得应税所得而无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及缴纳,平价转让股权只是一种避税方法而不应作为可处罚事项,后续税局认定其为避税行为那么就其需要补征税款进行补征并加收利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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