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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立法保护长江桥梁隧道,本周五正式施行!

南京发布 2019-11-12

11月1日起

新修订的《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正式实施

“剑指”超载上桥、

危化品车辆进入长江隧道违法行为



今天召开的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

通报了《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共八章六十条,规定了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的规划和建设、运营和养护、通行管理、安全保障、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特别明确,“安全第一”是贯穿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和管理全程的重要原则之一。新《条例》将加强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长江桥梁隧道完好、安全和畅通。(戳“阅读原文”查看完整条例)

来来来

小布给你

“五限”


《条例》第四章“通行管理”中围绕“安全”做了多项专门规定,除了规定对“违反长江桥梁隧道限载、限宽、限高、限长、禁止及限制物品等标准要求的车辆”禁止驶入外,还通过“建立长江桥梁隧道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根据长江桥梁隧道相关标准要求,“提前实施分流管控措施”等,防患于未然。

一旦长江桥梁隧道遇有严重损毁、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将积极配合,实施交通管制,并及时发布有关交通管制信息。

摄:薛晓红

目前,全市已建成包括长江大桥、长江隧道等6条过江通道,同时还有多条过江通道处于在建或前期研究阶段。

今年,南京已拦截超载、危化品运输等相关车辆25台次

交工验收合格试运营两年后进行竣工验收


《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工程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合格试运营两年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正式运营。



落实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科学划定安全保护区

确保长江桥梁隧道通行安全 

新修订的《条例》还有
这些特点

落实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在运营管理方面,明确了长江桥梁隧道运营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将定期安全检测评估、专项安全检测和特殊安全检测结果报送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运营管理单位报送的安全检测结果,及时公布长江桥梁隧道安全管理信息。


摄:薛晓红


科学划定安全保护区

《条例》对于公路性质和城市道路性质的长江桥梁隧道,分别设定了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规定了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禁止擅自从事采石、采矿、挖掘、取土、爆破等可能危及长江桥梁隧道安全的活动等行为。

划定安全保护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有效管理和约束长江桥梁隧道周边一定范围内的限制性施工作业,比如地面堆载、基坑开挖、桩基施工等,确保桥梁隧道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计划今年11月底前,完成两条隧道安全保护区内地形图的测绘,力争明年1月底前完成安全保护区的界桩埋设。


确保长江桥梁隧道通行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与公安交管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长江桥梁隧道日常通行管理工作,还将与公安交管部门、城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和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除了这些,《条例》还有

//命名、更名“统一规划”//


南京现有的几条过江通道命名是按照建设时间顺序设定的,分别为长江大桥、长江二桥、长江三桥、长江隧道、长江四桥、扬子江隧道、长江五桥(在建)。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关于长江桥梁隧道命名更名及具体流程的规定。

目前,市交通运输局正根据社会反馈意见对6条已通车过江通道的命名更名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摄:山风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奚晖:“对于以后新建的过江通道命名,将按照《条例》规定,由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在批准前征求市民政局(地名办)意见,批准后报市民政局(地名办)备案。”


//“全方位保护”南京长江大桥//

新修订的《条例》特别规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运营管理单位对南京长江大桥公路主桥、引桥、桥头堡建筑、路灯、栏杆及栏杆浮雕画、工字堡等文物本体,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示,对长江大桥进行“严格的、全方位”的文物保护。


摄:大漠风云除了加强保护,市交通运输局还充分发挥相关设施的便民功能,自今年10月1日起,大桥南堡内卫生间正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每天开放12小时,节假日无休。


未来,南京市域范围共规划

25处28条过江通道

“天堑变通途”的宏伟蓝图

将逐步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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