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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图丨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学理、必然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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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递 |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21年第一期目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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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苗丨作为社会热点与舆论话题的民俗——当代民俗学研究的一种路径


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学理、必然与功能


文 / 李正图


摘要


政府坚持何种产权原则并不是随意的,而是基于客观基础和主观条件的辩证统一,其中的客观基础是指生产力、所有制经济和产权,其中的主观条件是指政府坚持的生产力原则、所有制经济原则和产权原则。基于这一学理框架以及前期相关研究,可以明确,新时代中国政府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既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也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持续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的继承和发展,因而具有理论合理性、逻辑必然性、实践和政策有效性;新时代中国政府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具有化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健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确保非公经济、非公资本、非公企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等经济功能。由此也可推论,尽管“竞争中性原则”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之一,但由“竞争中性”推导出“所有制中性”是缺乏逻辑上的必然性的;所谓“所有制中性”,无论是从实践上还是从理论上看,都是错误的判断。

关键词


公有产权主体原则, 政府, 新时代, 基本经济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

作者简介


李正图,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目录

一、文献综述

二、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的学理框架

三、新时代中国政府必须继续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

四、新时代中国政府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的经济功能

五 基本结论与延续讨论


一、文献综述

      早在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原则” 。从那时起,围绕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原则、如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原则,学界展开了充分的学理探讨。最近,《求是》2020年第16期公开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11月23日党的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上的讲话,题为《不断开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2020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再次强调了前述讲话中的主旨并且加以创新发展。结合习总书记这两次讲话,我们认为,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的研究更加重要。因此,有必要回顾这五年来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的研究并且加以创新发展。


    关于这五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的研究,程恩富(2016)认为,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出发,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八个重大原则:科技领先型的持续原则;民生导向型的生产原则;公有主体的产权原则;劳动主体的分配原则;国家主导型的市场原则;绩效优先型的速度原则;结构协调型的平衡原则;自力主导型的开放原则。刘伟(2016)认为,坚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原则是发展和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方法和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就是要在分析中国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历史运动中,认识生产关系演变运动特征,根据生产力发展的历史要求,不断推动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完善,不断推动中国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赵锦辉(2016)认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重大原则:集中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理论创新成果;立足中国国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正确认识和科学对待西方经济学;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刘凤义(2016)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以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本,理应成为它的首要原则;“满足需要”是指导我们各项经济工作的重大原则;共享发展原则;共有主体原则。卫兴华(2016)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成果都紧扣和可纳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三大原则:快速发展生产力、建立和发展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以共同富裕为目的。蔡昉、张晓晶(2017)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为指导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必须立足中华五千年文明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要总结提炼改革开放发展的伟大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要借鉴西方经济学有益成分。杨卫(2017)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要坚持以下原则: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内涵,正确处理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关系,以中国经济事实和实际为背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集中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理论创新成果,要正确认识和对待西方经济学,重点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胡家勇(2017)认为,以人民为中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解放、发展和保护生产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原则。张雷声(2017)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是:以人民为中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公有制为主体和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对外开放。李正图(2018a)重点解读了程恩富教授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八大原则”,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公有产权主体原则”学理研究的顶层设计和思维逻辑框架。蒋永穆、卢洋(2018)指出,新时代“强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应坚持五个原则:坚持新发展理念是首要原则,也是发展方向;坚持解放、发展和保护生产力是基本原则,也是重点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根本原则,也是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是关键原则,也是发展导向;坚持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重要原则,也是发展目标。徐敏(2018)界定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则,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发展原则、以人民为中心的主旨原则、主体公有的所有制原则、劳动主体的分配原则、国家主导型的市场原则、民生导向型的生产原则、科技领先型的持续原则、绩效优先型的速度原则、结构协调型的平衡原则、自主共享型的开放原则。何爱平、赵仁杰(2018)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实现人的发展、满足人的需求为主的“以人为本”原则;从时代特征出发,反映时代需求的“与时俱进”原则;立足改革发展过程,总结发展经验的“实践性”原则;依托人民群众,以人民为中心的“阶级性”原则;展现中华民族特色,提升发展经验的“民族性”原则;吸收其他学派思想,兼容并包的“开放性”原则。张道根、薛安伟(2020)认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要聚焦四个方面:必须回归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本意,坚持制度分析,深入研究生产关系;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发展是硬道理,一切制度创新要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利益最大、人民共同福祉不断改善;必须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实际,把握中国实际,立足中国国情,深刻认识国内外环境变化;必须围绕交易范畴重构理论体系,交易过程拓展相互关系,形成秩序、规则、制度,要深入交易过程,透视交易方式、交易规则、交易结构,构建经济制度体系。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学者们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的探讨已经很充分、很全面、很深入,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涵括哪些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的学理依据是什么。然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由谁来坚持、如何坚持以及坚持成效这一理论和实践上均十分重要的论题至今仍然没有得到深入的学理探讨。实际上,任何原则,如果没有一个主体来坚持,就不能发挥指导实践的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及其细分出来的每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如此。鉴于此,本文将集中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之一的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由谁来坚持、如何坚持以及坚持成效等问题。首先,在笔者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的学理以及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的客观基础和主观条件等前期研究基础上,构建了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的学理框架,阐述新时代中国政府必须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既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也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持续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的继承和发展。其次,基于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的学理框架,阐述了新时代中国政府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具有理论合理性、逻辑必然性、实践和政策有效性。再次,从化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健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确保非公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角度,阐述了政府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的经济功能。最后,提炼出基本结论并进行延续讨论。本文的基本结论是:政府坚持何种产权主体原则并不是随意的,而是基于生产力、所有制经济和产权共同构成的客观基础和基于政府坚持的生产力原则、所有制经济原则和产权原则共同构成的主观条件的多层级辩证统一;新时代中国政府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具有理论合理性、逻辑必然性、实践和政策有效性。最后的延续讨论是:从中国政府必须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出发,探究关于“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性”的是非问题。

二、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的学理框架

      要做到不折不扣地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根本前提是使各级政府明晰这一原则的当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学理。而学理,作为主观因素,取决于研究对象的客观机理。客观机理决定主观学理,主观学理是对客观机理的反映,客观机理与主观学理之间是客观与主观的辩证统一关系。在这一辩证逻辑基础上,笔者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学理研究》一文中提出了产权主体原则顶层设计的逻辑框架(李正图,2018a)。基于此,笔者还分别撰文研究了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的生产力(李正图,2018b)、所有制经济(李正图,2018c)和产权(李正图、李况然,2019a)等客观基础,并接着研究了坚持产权主体原则的主观条件(李正图、李况然,2019b)是政府坚持的生产力原则、所有制经济原则和产权原则。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我们不得不问,政府坚持产权主体原则的客观基础和主观条件是如何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转化和互为因果的呢?基于这一问题,我们的深化研究发现,政府坚持产权主体原则的客观基础和主观条件构成了一个主客观系统,这一系统形成了一个全面完整的逻辑结构。这一逻辑结构还逐级演进,相互联系、相互连贯、相互促进、相互转化、互为因果,从而构成了如图 1所示的产权主体原则的学理框架示意图。


图 1   产权主体原则的学理框架示意图

注:右上角粗黑框里的内容是最为关键的,因为这是本文的研究主题。


    图 1展示了政府必须坚持产权主体原则的系统全面完整的客观基础和主观条件以及它们之间的关联性。所有这些共同表明,如果政府想坚持正确的产权主体原则,就必须既要从客观基础层面也要从主观条件层面把握趋势, 并且把客观基础与主观条件辩证统一起来。因此,无论是从客观逻辑层面还是从主观条件层面,都要既从横向也从纵向分析,最后再把这些纵横交织的分析内容综合成为一个主客观逻辑整体并且形成完整框架。在上述系统全面完整思维逻辑分析基础上,依据图 1,我们的分析还需要把这一系统全面完整的主客观逻辑框架再细分为以下五个方面:(1)从客观逻辑层面横向上看,存在着依次递进的逻辑链条:生产力—多层次生产力—主体生产力—适合建立公有制抑或私有制的主体生产力;所有制经济—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所有制经济—主体公有制经济抑或主体私有制经济;产权—多元产权—主体产权—主体公有产权抑或主体私有产权。(2)从客观逻辑层面纵向上看,也存在着依次递进的逻辑链条:生产力—所有制经济—产权;多层次生产力—多种所有制经济—多元产权;主体生产力—主体所有制经济—主体产权;公有抑或私有主体生产力—公有抑或私有主体所有制经济—公有抑或私有主体产权。(3)从主观逻辑层面横向上看,同样存在着依次递进的逻辑链条:生产力原则—多层次生产力原则—主体生产力原则—公有抑或私有主体生产力原则;所有制经济原则—多种所有制经济原则—主体所有制经济原则—公有抑或私有主体所有制经济原则;产权原则—多元产权原则—产权主体原则—公有抑或私有主体产权原则。(4)从主观逻辑层面纵向上看,亦存在着依次递进的逻辑链条:生产力原则—所有制经济原则—产权原则;多层次生产力原则—多种所有制经济原则—多元产权原则;主体生产力原则—主体所有制经济原则—产权主体原则;公有抑或私有主体生产力原则—公有抑或私有主体所有制经济原则—公有抑或私有主体产权原则。(5)总的来看,政府必须坚持产权主体原则正是上述客观基础与主观条件逻辑递进并且构成纵横交织、辩证统一网络的必然要求,如图 1右上方的两个加粗框所示。政府坚持正确的产权主体原则就会促进生产力发展并且推进经济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生产力发展并且延缓经济发展。以上就是笔者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政府坚持产权主体原则的学理研究。


    我们知道,学理研究基于的根本理念是科学性原则,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基于目的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来探讨基于学理研究的政策取向。从目的性,经科学性,到价值性,前后连贯,构成科学探索的一般思维逻辑准则。基于错误目的性抑或没有目的性的科学探索,根本没有投入精力、财力和物力的必要。只有基于正确目的进行科学探索,最终结出的科学成果,或者符合人们需要,或者解决人们困惑,才是符合正确目的性原则导向的科学探索。在基于正确目的性原则基础上,对规律的探索还必须坚持和遵循科学性原则。即使目的正确,由于不尊重客观规律,或者由于探索过程、探索方法的非科学性,只能得出非科学结论,这样的非科学结论如果付诸实践,必将带来实践上的失败和损失。因此,在基于正确目的性原则基础上,持续坚持和遵循科学性原则,就可以得出对人类社会有益的科学结论。紧接着,就可以进入下一个思维和实践环节,科学结论是否以及如何能够运用于理论和实践并且带来实际效果,即价值性原则。一个基于正确目的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的结论,如果不能为思维过程体系、思维结果体系的完善作出贡献,如果不能为实践过程体系、实践结果提供战略、规划和政策设计思路及其具体方案,就是无用和无益的,因此,这样的科学结论也是没有必要的。总之,对于科学研究来说,仅仅满足正确目的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次同时满足正确的目的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这是科学探索必须坚守的基本思维准则。


    对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公有产权主体原则学理研究的政策取向来说,我们研究的目的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正是要为中国政府坚持正确的产权原则提供理论支撑。既然如此,当探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的学理之后,按照必须依次同时满足正确的目的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这一思维准则的要求,我们应当探讨新时代中国政府必须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以及这一原则的功能和实现路径,即目的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

三、 新时代中国政府必须继续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

    我们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的学理研究证明:政府坚持何种产权原则并不是随意的,而是基于生产力、所有制经济和产权共同构成的客观基础和基于政府坚持的生产力原则、所有制经济原则和产权原则共同构成的主观条件的多层级辩证统一。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中国政府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既是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必然要求,也是出于生产力主体原则、公有制经济主体原则和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的逻辑必然,形成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秉持的政策原理。既然如此,新时代中国政府是否还需要继续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这一政策原理呢?答案是显而易见和绝对肯定的。因为新时代中国政府必须继续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同样是基于上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的基本原理,与此同时,也是对改革开放以来至新时代之前中国政府已经坚持的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的继承和发展。

一 、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政府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是历史的必然

    一般说来,在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共同构成的多元产权环境下,主体公有产权和主体私有产权的基本经济功能各不相同,所以,政府应当依据不同产权的基本经济功能坚持相应的产权原则和产权主体原则。与此同时,政府还凭借国家性质不同坚持相应的产权原则和产权主体原则,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总是坚持私有产权主体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总是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总体来看,政府一方面依据产权性质和功能另一方面凭借国家性质进行产权原则和产权主体原则的选择和坚持。


    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私有产权占主体地位和资本主义国家性质,这些国家的政府坚持着私有产权原则和私有产权主体原则。既然如此,坚持私有产权主体原则效用如何呢?工业革命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成就表明,它们所坚持的私有产权原则和私有产权主体原则是正确的、有效的。但是,坚持私有产权主体原则是否因为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某一时代的成效就能成为普世原则呢?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实践已经表明,在这些欧美资本主义国家这段时期是正确和有效的并不意味着在其他国家的其他时期同样是正确和有效的。20世纪下半叶开始的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后的东欧各国和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在国家性质转型过程中选择了从原来的社会主义急骤转变为资本主义,与之相应,政府放弃了原来坚持的公有产权原则和公有产权主体原则并且选择了和坚持了私有产权原则和私有产权主体原则,结果带来的却是公有制经济结构急骤转型为私有制经济结构,最终导致生产力水平下降、国家综合实力衰退和人民生活水平下降。与之相对照,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中国改革开放新时期实践表明,中国政府并没有接受似乎是“普世原则”的欧美资本主义发展模式,而是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其中在产权原则上,依据当时中国生产力状况、所有制经济状况、产权状况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并没有放弃原来坚持的公有产权原则,反而强化了公有产权原则,只不过演进为中国政府允许私有产权培育并且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结果带来了生产力水平极大提升、国家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成长为并且多年稳居当今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上述正反经验和教训有力证明,西方价值观中强力倡导的坚持私有产权主体原则并不是所谓的“普世原则”,坚持什么样的产权主体原则只能取决于当时当地的客观基础和主观条件及其辩证统一关系,该坚持私有产权主体原则时就坚持私有产权主体原则,该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时就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这才是坚持产权原则上的“普世原则”。


    总之,上述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和教训,有力证明了欧美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坚持私有产权主体原则在他们国家和时代范围内是有效的、正确的,但这并不能证明在其他国家和时代范围内亦同样是有效的、正确的,更不能证明是万能的、普世的。因此,各国在各时代需要根据各自国情选择适合本国发展的产权主体原则。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政府一直坚持着公有产权原则和公有产权主体原则,这是中国改革开放新时期所取得的经济发展成就的基本保证之一;鉴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中公有产权主体原则和中国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成功经验,我们相信,在改革开放新时代,中国政府必须继续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

二、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政府一直坚持着公有产权主体原则

    回顾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历史进程,我们不难发现,中国政府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经历了不容置疑、怀疑否定、逐步强化和坚定不移的历史逻辑和思想逻辑过程。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改革开放的现实和逻辑起点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逐步建立的“一大二公”、“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经济,因此,在权属问题上,人们自然就会坚持“围绕公有制的一切问题都不容置疑”的理念。虽然当时还没有产权思想、产权理论、产权法律,但由公有制经济引致的公有产权属性是不容置疑的,与之相应,政府坚持公有制、公有产权原则也是不容置疑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西方经济学理论及其思想逐步浸入中国,与之相应,产权思想、产权理论、产权法也进入中国。受其影响,人们开始怀疑公有产权的正确性、有效性以及公有产权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否定公有制经济,否定公有产权原则和公有产权主体原则,进而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潮甚嚣尘上。中国政府不为所动,把“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作为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在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指引下,通过持续改革并且逐步完善所有制经济结构,使得我国的所有制经济结构持续调整,最终使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经济结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我们知道,所有制经济及其产权是相辅相成的,所有制是产权设置的基础,产权是所有制的法治保障。因此,在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必须构建相应的基本产权制度,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产权制度。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与之相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产权制度必然是和应当是公有产权为主体多种产权并存;又由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结构中公有制经济居主体地位,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产权制度中公有产权必须居主体地位。与此同时,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关键制度——所有制经济结构中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基本产权制度中以公有产权为主体,共同决定了中国政府逐步强化和坚定不移地始终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正是我们党和政府始终不渝地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才能够确保我国的改革开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进行,才能够确保我国取得巨大的经济发展成就。

三、在改革开放新时代,中国政府必须继续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是否需要继续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是否需要继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和基本产权制度?答案是不容置疑的。因为,中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不过,从新时期迈进了新时代。在新时代,仍然要继续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全党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牢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这个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这就决定了在中国改革开放新时代的经济发展领域必然要继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所有制经济结构方面的科学制度安排,与之相应,应当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产权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产权制度,既然前者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那么后者就应当是公有产权为主体多种产权并存。反过来,基本产权制度也规范、强化了基本经济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所有制经济结构和基本产权制度相对应,新时代中国政府也必须继续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


    综上,我们自然而然地得出了以下科学结论:在改革开放新时代,中国政府必须继续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我们认为,这一科学结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新时代中国政府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的经济功能

    既然新时代中国政府必须继续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那么这一原则具有怎样的经济功能呢?根据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经济发展客观规律,可以断定,中国政府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是基于化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确保非公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积极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原则保障。对于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来说,更是如此。

一 化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原则保障

    在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经济建设历史上积累了一系列成功与失败的经验和教训。1956年党的八大指出:“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结合当时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初步建立后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这一判断十分准确。但是,党的八大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正确论断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被更改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这一关于当时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判断的变更并且在当时我国社会实践中的贯彻执行导致了我国从那以后2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严重挫折。改革开放之初,中共中央针对过去社会主义建设积累的经验教训和当时我国的国情,改正了党的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错误判断,认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并且指出,“这个主要矛盾,贯穿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决定了我们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正是我们党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纠错和正确判断,才带来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新局面。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实践和成效已经证明,中国政府正是基于对社会主要矛盾的正确判断而全面贯彻了生产力决定论,才制定了改革开放新时期正确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各项政策,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系中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及其相应的产权制度,从而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发展成就。进入新时代,我国生产力水平已经得到极大发展,社会主要矛盾的客观基础也发生了结构性递进。针对新情况,党的十九大报告及时调整了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指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进而制定了新时代正确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各项政策。


    从上述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经济建设历史上在认识社会主要矛盾方面所积累的成功与失败的经验与教训中可以认识到下述原理:正确认识当时当地的社会主要矛盾是找到正确发展道路、制定正确发展战略,进而制定具体的正确法律、正确政策的前提和关键;在此基础上,如何化解社会主要矛盾这一问题就可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对于进入新时代的中国来说也是如此。我们认为,化解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首要的保障是中国政府必须继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基于此,我们认为,中国政府只有继续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才能化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构成的矛盾体系。因为社会矛盾体系可以通过产权的设置和运行来规范和约束。


    我们知道,产权的设置和运行是化解矛盾的可预期、可程序、可规范的途径。改革开放新时期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产权制度,即公有产权为主体多种产权并存,改革开放新时代也是如此。现代产权理论告诉我们,产权是多元的,不同产权之间是紧密联系的;产权设置和各种产权之间的紧密联系正是客观经济运行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的联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彼此之间是辩证统一关系。既然客观经济运行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的联系和发展是矛盾体系,那么,这一矛盾体系就应当而且可以运用产权体系来界定、约束和规范,因此,矛盾体系与产权体系也构成了对立统一辩证关系。既然矛盾体系中存在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产权体系中存在主体产权和从属产权,那么,化解主要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就可以并且应当通过构建主体产权和从属产权共同组建的产权体系来化解。既然主体产权能够化解主要矛盾,那么,政府坚持产权主体原则就是理所当然和客观必然了。与之相应,既然从属产权能够化解次要矛盾,那么,政府允许从属产权的设置和运行也是理所当然和客观必然。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经济发展实践已经证明,中国政府始终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不仅化解了这一时期的社会主要矛盾,而且推进中国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和基本产权制度持续演进,与之相应,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演进成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政府只有继续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产权制度,才能化解这一时期的社会主要矛盾并且推进中国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为此,2020年5月11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指出:“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全面完善产权制度”。

二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关键制度的原则保障

    在整个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所有制经济结构性变迁和基本产权制度逐步形成并得到完善。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所有制经济和基本产权制度结构性变迁是40多年来我国取得巨大经济成就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产权制度保障,是40多年来我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产权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都强调进入新时代之后仍然要继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其中,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我们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和基本产权制度,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现宏伟蓝图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基本产权制度保障,也是新时代我国继续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基本产权制度保障。既然如此,如何确保新时代我国继续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不走邪路?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实践经验和新时代我国面临的国内外环境表明,根本的一条就是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和基本产权制度,而要做到这一点的前提之一是新时代中国政府必须继续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

三 新时代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的原则保障

    搞好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是我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前的实践证明了这一原则的正确性,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原则的正确性,改革开放新时代同样要坚持这一原则。2017年12月,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后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顶梁柱”。我们认为,这一判断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实践的经验总结和规律揭示,更是中国改革开放新时代中国道路的本质特征。


    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前,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始终是壮大我国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中流砥柱,是我国构建独立完整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的主力军。在改革开放前已经建立的独立完整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基础上,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国有经济仍然始终是我国国民经济主导力量和主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心环节,国有企业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始终发挥着牵引作用,国有资本不仅实现自身保值增值,而且引领和带动非公经济、非公资本、非公企业进入国家需要和社会发展急需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领域。综上,我们不难认识到,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前这段时期和改革开放新时期所取得的中国经济发展成就基础上,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已具备向更高目标迈进的能力,因此,进入新时代我国的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根本发展目标已经确定为“做强做优做大”。2016年7月4日在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如何保证新时代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本途径仍然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路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制度安排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产权制度,与之相应,政府治国理政的根本理念之一就必须是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政府只有继续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才能确保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贯彻落实;才能实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改革目标:“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效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因此,我们认为,进入新时代中国政府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同样是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根本要求、原则保障。

四 确保非公经济、非公资本、非公企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原则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经济、非公资本、非公企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实现了快速发展。实践充分证明:非公经济、非公资本、非公企业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过程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据报道,近年来非公经济、非公资本、非公企业每年创造60%左右的国内生产总值、80%左右的社会就业和超过50%的财政税收,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回顾和总结改革开放前后我国非公经济、非公资本、非公企业的发展,不难发现,政府坚持的所有制经济理念和产权理念的不同确实会给非公经济、非公资本、非公企业发展带来截然不同的结果。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改革开放前,受苏联计划经济模式影响,我们党和政府坚持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非公有制是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理念,相应地,在制度和政策上全力构建“一大二纯”的公有制经济,从根本上杜绝非公有制经济的生存空间,结果是公有制经济占国民经济的绝对比重,非公经济几乎绝迹;改革开放以来,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指导下,我们党和政府坚持公有制经济之外允许发展非公经济理念,相应地,在制度和政策上既确保公有制的改革与发展也保障非公有制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结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所有制经济结构性变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产权制度逐步形成,推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总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坚持的所有制理念变迁深刻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根本路途,既深刻决定了我国公有制经济发展命运,也深刻决定了我国非公经济发展命运,甚至直接决定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道路。也正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始终坚持生产力主体原则、公有制经济主体原则、公有产权主体原则,才确保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有制经济发展主体地位不动摇;与此同时,主体总是与从属对应的,没有主体也就没有从属,同样,从属总是与主体对应的,没有从属也就没有主体,主体与从属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映衬的关系,因此,就主体“公有”来说必然伴随从属“非公”。既然我们党和政府始终坚持先进生产力主体原则、公有制经济主体原则、公有产权主体原则,那么,我们党和政府必然始终坚持多层次生产力从属原则、非公有制经济从属原则和非公产权从属原则。我们认为,正是因为坚持多层次生产力从属原则、非公有制经济从属原则和非公产权从属原则不动摇,才确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经济、非公资本、非公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进而才保障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经济、非公资本、非公企业的大发展。总之,回顾改革开放以来非公经济、非公资本、非公企业的发展历程,它们的健康发展一时一刻都离不开党在把握方向、谋划全局、制定政策和推进改革等方面的统领驾驭。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发展起来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辟出来的一条道路。”习近平总书记还以“没有变”作了明确和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更加进一步指出:“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基于上述,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时代,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将与公有制经济一起,继续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成为实现我国“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

五 基本结论与延续讨论

    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的理论探讨,是新时代向我国政治经济学研究者提出的试卷,中国学者应当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完成这一答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体系中,公有产权主体原则是重大原则之一。为了展开对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的研究,我们首先从学理角度进行了系统全面整体的研究,提出了政府坚持产权原则的客观基础是生产力、所有制经济和产权,主观条件是生产力原则、所有制经济原则和产权原则,提出了政府坚持产权原则必须是基于上述客观基础和主观条件的辩证统一;在此基础上,我们分别剖析了政府坚持产权原则的客观基础和主观条件;最后再回到综合上来,阐述新时代中国政府必须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的学理依据、客观必然和经济功能。通过这一探讨,我们得出了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中的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的基本结论并进行延续讨论,具体如下。

一 基本结论

    1.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所有制经济和产权等客观条件,是这个国家政府坚持产权主体原则的客观基础。这是客观规律,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正如恩格斯指出:“唯物主义历史观从下述原理出发: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在每个历史地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之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所以,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对现存社会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对‘理性化为无稽,幸福变成苦痛’的日益觉醒的认识,只是一种征兆,表示在生产方法和交换形式中已经不知不觉地发生了变化,适合于早先的经济条件的社会制度已经不再同这些变化相适应了。同时这还说明,用来消除已经发现的弊病的手段,也必然以或多或少发展了的形式存在于已经发生变化的生产关系本身中。这些手段不应当从头脑中发明出来,而应当通过头脑从生产的现成物质事实中发现出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同样遵循恩格斯所阐述的这一规律,因此,我们阐述了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的客观基础,即生产力基础、所有制经济基础和产权基础。


    2.一个国家政府坚持的生产力原则、所有制经济原则以及产权原则,是这个国家政府坚持产权主体原则的主观条件。因为这些主观条件是主观因素,可以因为人们的主观意志而改变。只不过,符合上述客观规律的主观意志能够给我们带来好的客观结晶,不符合则只能够带来坏的客观结晶。因此,我们的主观努力总是要朝着努力实现前者而避免后者,即使出现后者也要及时调整。正如恩格斯所言:“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符合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这是对事物的唯一唯物主义的观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在论述“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时也指出:“历史发展有其规律,但人在其中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只要把握住历史发展大势,抓住历史变革时机,奋发有为,锐意进取,人类社会就能更好前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同样遵循这一规律,因此,我们阐述了公有产权主体原则的主观条件,其中包括:生产力原则、所有制经济原则和产权原则。


    3.一个国家最终选定的产权主体原则是由上述客观基础和主观条件的辩证统一决定的。虽然既定客观基础决定了政府应该坚持的产权主体原则,但并不决定这个政府必然地、必须地、必定地坚持了这个产权主体原则。在客观前提既定条件下,政府到底坚持什么样的产权主体原则还取决于政府的主观意志,即一个国家政府坚持产权主体原则的主观条件。只有在上述客观基础和主观条件辩证统一基础上政府才能明确坚持正确的产权主体原则。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党和政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从中国具体的国情出发,坚持生产力决定论,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才能够持续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政府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同样是必然选择。


    4.一个国家最终坚持的产权主体原则深刻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成就。凡符合上述客观基础和主观条件辩证统一基础上政府坚持的产权主体原则就是正确的,就能确保国家安全和取得经济发展巨大成就;反之则反是。对于我国来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在新时期,中国政府始终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进入新时代,中国政府仍然继续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因为新时代的中国政府,只有继续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才能更加精准地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下述原则要求:“改什么、怎么改必须以是否符合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为根本尺度,该改的、能改的我们坚决改,不该改的、不能改的坚决不改。” 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经济结构不能改,公有产权为主体多种产权并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产权制度不能改,中国政府坚持公有产权主体原则兼及其他从属产权并存的治国理政理念不能改。

二 延续讨论

    近年来,我国经济理论界展开了由“竞争中性”引致的“所有制中性”的争论。


    由于“竞争中性”是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和2019年3月26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的,因而可以推断,“竞争中性原则”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之一。关于竞争中性,沈伟(2019)做了精深研究,他从世界各国实施竞争中性原则实践比较中论证了我国需要通过明确国企与民企(甚至外企)在国民经济中的平等地位、强化相应的竞争中性规则,调整国有企业结构、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落实和实现竞争中性原则,建立更加有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原则,即实行竞争中性原则,是完全正确的,有利于市场经济良性秩序的构建。正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然而,由“竞争中性”推导出“所有制中性”,是缺乏逻辑上的必然性的,因而不能把“所有制中性”作为当前我国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简新华(2019)指出:“所有制不可能是‘中性’的,‘所有制中性论’否定所有制的内涵和特征、违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所有制中性论’的依据和目的是不正确的,中国经济下行的主要原因和经济体制不完善的主要表现不是企业所有制的划分和区别对待;平等竞争是必要的,但是从‘竞争中性原则’得不出‘所有制中性论’,两者都不是市场经济规律。”我们认为,这一看法是客观理性的。


    按照我们的研究,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实践中仍然是:生产力的多层次性导致主体生产力和从属生产力并存,所有制经济中存在着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产权结构中仍然存在着公有产权为主体多种产权并存。与之相应,当前我国政府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必须坚持主体生产力原则、主体公有制经济原则和公有产权主体原则。既然如此,无论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还是从当前我国政府治国理政所坚持的理念中,都必须、必然、必定推导出主体与从属辩证统一关系中的公有制主体原则和公有产权主体原则。因此,不存在“所有制中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只存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不存在“产权中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只存在“公有产权主体和多种产权并存”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由此可见,从“竞争中性”出发,无论在客观逻辑还是主观逻辑上,都推导不出“所有制中性”。也就是说,在多种所有制和产权并存前提下,一国政府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可以坚持“公有制主体”和“公有产权主体”抑或坚持“私有制主体”和“私有产权主体”的原则,而不会坚持所谓“所有制中性”、“公有制中性”或者“私有制中性”的原则。在新时代的中国,政府只能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和“公有产权主体和多种产权并存”的原则。这一原则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所谓“所有制中性”,无论是从实践上还是从理论上看,都是错误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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