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彩实录丨《刑法的启蒙》读书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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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苑》2019年第1期读书讨论会
读讨引言
读讨记录
读讨总结
2019年3月8日19时30分许,西北政法大学《西部法苑》编辑部读书讨论会于致知楼2楼民商法资料室如期举行。本次讨论读物为《刑法的启蒙》。与会人员有2017级全编务与2016级读讨负责人杨祺。除此之外,本次读讨有两位同学前来参加并进行学习交流。读书讨论会由2017级读书讨论会负责人蒋高志同学主持。
本次读书会是本学期第一次读书讨论会,负责人首先以选择题提问的形式带大家回顾了《刑法的启蒙》的阅读内容。接下来,负责人组织大家就本周的阅读书目进行讨论。以下是部分问题的讨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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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本书名为《刑法的启蒙》,如何理解“启蒙”二字?你认为,本书的启蒙意义何在?
三方面理解
启蒙之启蒙
A1:书名是《刑法的启蒙》,书眼就是启蒙。我认为启蒙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个是传授入门的基础知识,参考序言部分。第二个方面就是启蒙运动,因为本书的内容上包括十位刑法学家学说,大部分都是出自启蒙运动时期,或者是说是受启蒙运动思潮的影响而提出自己的观点。还有一个就是刑法学,这一个学科是在启蒙运动时期得到了很大的一个发展的,开启了一个新的纪元,因为它发展了刑法的古典学派和刑法实证学派。最后,我认为作者的目的就是让我们在前辈们的刑法思想基础上,再次进行的启蒙,也就是说在我们入门之后,能够在前辈的基础上得到刑法的知识,打破片面,去追求全面。
A2:我也是想从启蒙运动开始谈起—打破黑暗,进入光明。“启蒙”一词在法语中有一种光明的意思,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的刑法研究缺少一些刑法思想上的演进。这本书之前的刑法研究更多的是注重刑法教育学,但对于刑法史学、刑法思想的研究是比较少的。从刑法的学科的角度来看就是,我国的刑法研究要进行思想上的启蒙。陈先生的这本著作从刑法思想的角度切入,有很大的启蒙性的意义。
A3:我认为启蒙就是经由别人的启发,而从蒙昧状态到一个相对理性的状态。陈兴良先生这本书主要是对刑法思想的一种启蒙,我觉得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的启蒙,另外一部分是启蒙之启蒙。在第一部分中,作者用古典主义刑法学家的观点来反对封建专制的刑法,这个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孟德斯鸠、贝卡利亚、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孟德斯鸠从法的精神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与政体的形式相适应的刑法制度;贝卡利亚提出了几大著名的刑法原则,比如说罪刑法定,罪刑均衡,无罪推定;费尔巴哈把刑法思想转化为实定法原则;康德和黑格尔提出了报应主义的刑罚观,这些都是对封建专制的刑法的克服,是封建专制的这种蒙昧状态的过渡,所以这应该是第一次启蒙。在本书中提到的第二次启蒙是刑事实证学派反对古典学派刑法学家理想化和乌托邦化的成分的运动,比如说李斯特和菲利。菲利已经提出了与犯罪饱和论;李斯特还提出了刑罚个别化与保安处分为中心的教育新体系,这些都是对古典学派的克服,是启蒙之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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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如何理解“在刑罚从轻的国家,人民的精神受到轻刑的影响,正如其他国家受到严刑的影响一样”?如何理解“有两种腐化,一种是由于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人民被法律腐化”?
功能性腐化
体系性理解
A1:问题一,我认为这种腐化是一种功能性的腐化。第一点,人民不遵守法律,以犯罪行为触犯法律,可以说是人民腐化了法律,法律的权威性被破坏了。第二点,人民被法律腐化,也就是如果制定了罪刑不相适应的法,使人们更加容易犯罪,也就是人民被法律腐化。问题二,我查了一下相关资料,这是一种悲观主义的刑法论。它认为法律不是一个全能的工具,所以还要通过道德和社会公正等因素来对人们的行为作出规范,即当人们犯罪时,用道德来谴责他们,使他们受到良心上的谴责。这样我们就不必要去使用过于残酷的刑法也能达到威慑的效果。
A2:我觉得这个问题不能单一地从某一法律上去理解,应该抽象出整个刑法体系,从刑法的统一性来讲。这里不能单独从某一个法条去理解,应该从整个法律系统的等级层次来讲,比如如果一个法律体系,所有法律都是严酷的,偷盗是死罪,杀人也是死罪。如果是严酷的刑罚,杀人死罪对他就是没有威慑力的,对行为人来说就是杀人者死,也不过就跟偷盗的性质是一样的,也就不会觉得杀人是有什么不正义的,或者是从道理上说是有多么不道德的事情。
A3:孟德斯鸠预设了有一个这样的逻辑链条,他在刑法的限度中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刑法目的在预防和惩治犯罪,所以说这个刑罚不一定要越重越好。然后接下来他举了两个例子。在刑罚从轻的国家和刑罚从重的国家,虽然他们那个程度不一样,但是都可以对人们产生威慑。在一个宽刑的国家,抢劫杀人会处以死刑,仅仅抢劫就不会。因此罪犯会避免抢劫杀人这样一种犯罪方式,从而刑罚达到了减少犯罪的目的。但是在酷刑的国家还是刚才那样,抢劫杀人会处以死刑,抢劫不杀人也会处以死刑。因此人们在最开始就会避免抢劫这样一种罪行,也达到了预防犯罪的目的。这样两种模式,虽然,虽然他走向了不同的路径,但最后在他们各自的国家和刑罚体系中都能够预防犯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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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如何理解社会契约论认为的“刑罚权”源于个人对权利的让渡?又如何理解黑格尔对社会契约论的否定?
社会契约论
国家学说
A1:首先,黑格尔对社会契约论的否定,是从社会契约论的前提条件来否定的。第一个条件是天赋人权。第二个条件是实体国家。社会契约论认为 ,国家的产生来自于公民签订契约。黑格尔则认为,不是人民赋予了国家权利,而是在社会契约之前已经存在了一个国家。这个国家是一种精神上的国家。人们在与他人的相处时受到他人的影响和社会的制约,这就是国家。所以说,“人生来就是国家的公民,不能脱离国家。”黑格尔的国家架构说是这样理解的。所以说,贝卡利亚和黑格尔两人的出发点本来就是不一样的,对“刑罚权”的理解也会不同。
A2:我认为,刑罚权来自于公民对权利的让渡。公民让渡少量自由给国家,以达到维护公共秩序、保证公共安全。让渡权利的大小是多少?怎么追求平衡?让渡最少的自由去保障最大的权利显然不太可能。合理的解释应该是让渡多少才能获得多少。如果不让渡出自己的生命权,赋予国家剥夺公民生命的权利,当危难发生时,自身的权利也无法保障。因此,对自己生命权的放弃,实际上是以另一种方式追求对生命权的保障。因为,只有全部让渡才能达到最大的保障。
A3:从阶级分析的角度,我对社会契约论是否合理表示怀疑。是先组成国家后让渡权利,还是先让渡权利然后组成国家呢?国家学说认为,人们为了保障自己不被杀,让渡生杀大权,从而达到一种完美保障。关于社会契约论,究竟是人们让渡权利用来保障权利,还是立法者主动将人们的权利拿过来以后推理出来的理论呢?这还涉及到死刑存废的问题,推演是立法者的演说,是为了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为了更好地治理国家,因而需要死刑。抛开这一点,死性存在的必要性值得思考。同时,量化等同的刑法方式也是值得商榷的。
因此,贝卡利亚和黑格尔的冲突,归根结底应该是统治权的问题。即先有社会契约论还是先有国家?
最后,主持人总结了本次读书讨论会并对下周读讨书目作出安排。下周的读讨书目为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让我们下周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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