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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故我在 | 从贝卡利亚的角度看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西部法苑 西部法苑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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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贝卡利亚的角度看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权利——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by 刘倩楠




引言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奢富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罪犯所徒劳滥施野蛮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言及欧洲中世纪的黑暗与可怖,贝卡利亚在书中的这句描述可谓是惟妙惟肖,鞭辟入里。在那个时代,封建统治者们常常肆意动用酷刑和死刑,以残忍的手段戏弄狂热的群众。


启蒙运动的爆发犹如一盏炬火,绚丽的光芒驱散着整个欧洲大陆的阴霾。启蒙思想家们大力抨击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专制制度,宣扬从人性出发的自然法,力图将法律从神权束缚下解放出来。他们鼓吹理性和功利主义,反对神权、神性,宣扬人权、人性,提倡理性和科学,颂扬自由与平等。《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则正是充满了理性与人性的光辉,此书一经问世便掀起了一股刑法改革热潮,为刑罚的建立和实施架构了一座宏伟的理性大厦。其中最令笔者感兴趣的是贝卡利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观,这种观念不仅在当时意义重大,闪烁着人性的光辉,时至今日仍然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一、法无明文规定不监禁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更高效地将罪犯缉拿归案,往往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尽可能地防止案情的进一步恶化。公开的传闻、逃跑、法庭外的供认、同伙的供述、对侵害目标的威胁和长期仇视,犯罪物证等类似犯罪的迹象,都有可能成为逮捕某个公民的证据。那么是否有类似犯罪迹象的公民都应该被逮捕?是否逮捕的决定权归属于谁?

当时封建统治正如火如荼地进行,执法人员的权利往往具有任意性和专断型性,封建贵族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常常滥用逮捕权。

臭名昭著如法国的“密札逮捕”制度、英国的“普通搜捕令”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给了逮捕者任意抓人的权力,许多无辜的平民光天化日之下不明所以地被“合法”逮捕,这样的现象引起了群众们极大的恐慌。面对这些荒谬的任意逮捕制度,贝卡利亚说道:“只有法律才能决定一个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



二、审判人员应包括与嫌疑人地位平等的人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司法的公正不仅仅在于执法人员依法办事,更在于做出公正的审判。而若想做出公正的审判,则需要使陪审员的身份多样化。因为,在贝卡利亚看来,地位不平等的人之间容易存在偏见。他说道,那些关系公民自由幸福的地方,不应该让煽动不平等的那些感情作怪;走运者看待不幸者的优越感,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记恨心,都不能从事这种裁判。如果罪犯侵害的是第三者,法官就该是一半与罪犯地位同等的人,一半是与受害者地位同等的人,这样,那些改变包括无意中改变事物面目的各个私人利益得以平衡,这时候,发言的便只是法律和真相。

虽然判案需要依法进行,但审判者心证的作用却不可忽视。在不同生活环境下生存的人往往难以相互理解,甚至会出现情绪化的偏见。如果不将审判人员的构成进行科学地配置,充分考虑原被告双方的立场,那么原被告双方的权利将会使不平等的,对嫌疑人的审判结果也将会是盲目的,非正义的。正如《十二公民》里的人们对涉嫌弑父的富家子弟的偏见,如若不冷静下来站在不同的角度多方考虑案情,那么冤假错案则会多如牛毛。




三、对刑讯逼供的批判


贝卡利亚将契约思想贯彻于本书之中,在他看来,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席上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而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刑罚的使命在于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倘若超越了使命的限度,则是对公民自由的侵犯,刑罚就是不公正的。刑讯逼供不仅做不到公正的审判,而且还是对一个不能判定其有罪的人的健康乃至生命权的侵害。





卡德里在《不公正的审判中》描述过这样一个无辜者被刑讯逼供的情景:

这一幕是最令人印象深刻的。默克林开始时不肯屈服,声称假如询问者已经知道他有罪的话,为什么还要他供认。询问者们解释说,他们想听到从他嘴里说出的真话。酷刑不久就让默克林屈服了,但是,在默克林供述之后,询问者接着问为什么他和他的兄弟们要放干被害人的血。这个问题实在扯太远了,默克林完全不知道询问者要他回答什么。当他被吊刑器吊起来又扔下时,面对法官的偏见,他充满绝望的声音回荡了数个世纪。

贝卡利亚对残酷的刑讯深恶痛绝,他说道,刑讯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的确如此,对于无辜者而言,无论是否承认犯罪,他都将受尽折磨;而对于真正的罪犯来说,只要他强忍住一时的痛苦,他就会被无罪释放,这无疑是把较重的刑罚转变成了较轻的刑罚。如果刑讯带来的这样荒唐的逻辑是公正的话,岂不滑天下之大稽?






四、结语



何其有幸,我们所生活的社会是一个立法机关宽和立法,司法机关依法审判的社会,这里有较为合理的陪审团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疑罪从无制度等等。我们在努力朝着贝卡利亚所提倡的理性原则靠拢,但这并不能说明我们的审判就是绝对公正的,也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是被充分保障的。聂树斌案、药家鑫案、呼格案……这些血淋淋的冤案离我们并不遥远,这就需要我们冷静看待犯罪行为,理性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只有在审判中保障他们的应有的权利,我们才能离事实真相更进一步,离正义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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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刘倩楠

编辑:肖渝

责编:沈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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