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刊预告 | 《西部法苑·2020冬春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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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编者的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努力下,我们迎来了冬春合刊。
本期刊面及目录
文章简介
企业合规与企业刑事责任
黎宏
黎宏,1966年8月生,湖北罗田人,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法学博士,师从马克昌教授。日本同志社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师从大谷实教授。曾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比较刑法学。代表作:《不作为犯研究》、《单位刑事责任论》、《日本刑法精义》、《论刑法中的行为》、《中国における法人犯罪论にかんする一考察》等。
第十届的海峡两岸公法学讲座部分纪实
苏永钦,祖籍浙江杭州,生于台湾宜兰县,台湾法学家。曾任台湾政大法学院院长兼法律系主任,现任司法院副院长兼大法官,是马英九大学同学,也是重要智囊。历任“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法学院院长兼法律系主任,在中国国民党执政期间,多次借调到行政机关担任公职,1996年担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亦曾任“行政院新闻局”法规委员会、诉愿委员会委员;2006年专任“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主任委员。2009年2月起在浙江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董保城,台北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波恩大学法学博士,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与企业管理教育中心主任,国立政治大学总务长,现任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诉愿委员会委员,国家传播通讯委员会诉愿会委员,铨叙部人事制度研究改进委员会委员,专长“行政法”、“赔偿法”、“地方自治法”及“教育法”。2012年3月3日接任中国台湾地区“考选部门”负责人,任内推动司法官律师考试制度改革、申论题平行双阅、警察分流考试等措施。
农村宅基地抵押制度之认可与路径探析
颜楷丰
宅基地制度,毫无疑义地说,其是中国经济腾飞的一大助力,尤其在改革开放的四十年间,对于农村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作出极大的贡献。然而现行法律框架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却被扼住“咽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权能与一般的“用益物权”不等同,缺失“收益”等方面的内容。目前农村宅基地的大量闲置以及农村人口的不断流出,使得城乡差距更为明显。在《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三权分置”背景下,亟需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做出改革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自主权,以求在改变宅基地闲置现状的同时,为农村土地制度现代化提供保障,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再议寄送买卖之风险负担与损害赔偿——兼论我国相关立法之比较法困境
徐源宏
寄送买卖中之风险移转与负担,在我国实证法上存在讨论空间。我国现行法并未深层次揭示种类之债特定化与相关风险之内在逻辑联系及法律后果。基于我国存在相关逻辑构造不清、承运人范围界定模糊等问题,比较法视角之解释学思路或可提供借鉴。从明晰不同风险移转之确定标准、承运人范围界定及相应影响、买受人弥补损失之路径等方面进行研究,得出特定化为价金风险移转之前提,交付时移转,承运人地位并不发生阻碍,买受人可主张相应请求权弥补损害等结论。
浅议有限公司股东怠于清算的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
任奕彤
围绕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责任分配问题,《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指导案例9号、《民法总则》70条以及《九民会纪要》等从立法、司法两方面予以回应。然而,在看似坚固的制度屏障之下,从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到股东怠于清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存在着内在逻辑失序和难以应对复杂审判实践的问题。本文从“股东清算责任持续加重”的现状出发,结合最新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思索“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的合理性;汇总学界观点,辨析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理基础;参考当下审判实践,分析各地法院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18条第2款的运用;最终,尝试在现有制度体系下,反思股东怠于清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定的办法。
论股权间接转让时优先购买权的“穿透效力”
陈杰
现行立法并未对优先购买权的扩大适用作以明确规定,且考虑到《公司法》与《合同法》的法律规范的衔接对应关系以及企业并购市场的运行,法定优先购买权应否定适用“穿透效力”。此外,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和立法中给予公司自治的空间,若股东间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更高要求,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优先购买权适用“穿透效力”,排除法定限制。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司法困境及破解之道
孙钰豆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争议源于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基于促进资本的流动、鼓励创业以及提高公司自治机能的目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赋予股东期限利益。但因此实践中却出现了大量股东滥用期限利益、恶意规避出资义务的现象。在立法层面,《破产法》第35条已明确肯定该制度在破产情形下的适用,但在非破产情形下的股东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问题,《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却一直未予回应。本文通过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争议之缘起、司法困境的分析,提出主要通过明确立法以及构建董事会催缴、对出资期限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及加大公司信息公示和披露的范围三个辅助规范对该争议问题进行规制,以期对相关问题有所裨益。
我国专利停止侵害责任适用的反思与重构——以美国专利侵权永久禁令制度为经验
高宇泽
停止侵害责任作为专利权的救济手段之一,我国在其适用上一直存在着过度适用的情况,这种情况被称为停止侵害当然论。从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出发,停止侵害当然论违背了专利权制度的设置初衷。尽管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对停止侵害当然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突破,但是其自身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而作为与停止侵害责任相类似的美国永久禁令制度,在eBay案后的发展值得我国进行一定程度的借鉴,其核心的四要素原则可以帮助我国突破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现存困境。
债权转让型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分析
宋健
网络借贷是近期金融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本文首先回顾2013年以来我国线上借贷的发展历程,并对典型的债权转让型网贷平台的经营模式进行深度分析,以此为基础得出此类网贷法律关系所涉及的种种违规情形。然后,本文以实证研究为方法分析债权转让型网贷法律关系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最后,本文基于域外经验,对未来如何规范行业的发展以及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提出建议。
依法治国背景下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刑事化治理研究——以刑事实体法的相关构建为例
徐虎
通过研究近年来我国“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原因、发展状况、发展特点及社会危害性,结合目前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现状,发现当前我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约束和治理存在不足,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的相关“惩罚”和“教育”不能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因而如果能够对部分危害性较大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犯罪化”和“刑罚化”治理,以国家公权力和强制力来保障学术研究活动的健康开展,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会很有意义。
单边选择争议解决条款法律效力研究
姚嘉源
单边选择争议解决条款目前在国际民商事合同中的适用呈现增长的趋势,但由于法律制度和体系的差异,不同法域的司法机关在审查认定单边选择争议解决条款时的态度相去甚远,既有完全认可此种条款效力的案例,亦有彻底否定的判决。单边选择争议解决条款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不同法域针对其效力的差异观点导致争议解决条款可能失去其本应有的价值和意义,这显然与合同当事人的意愿有违。基于此,当事人在应用此种条款的时候应考量可能审查此种条款的效力的有关法院针对此种条款的态度,合理地拟定争议解决条款,以减少不必要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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