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思故我在 | 《枷锁下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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枷锁下的自由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文/杜昭冉
引言:
读完《社会契约论》一书,由于笔者才疏学浅,只能自信读懂全书十之三四,因此这篇读后感并无意对《社会契约论》中所阐述的社会学理论妄加评判,更无意就“主权在民”思想对后世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过多的分析,而仅仅是从个人感触出发,以全书的理论逻辑为基础,对于一个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永恒存在的话题抒发一些略显悲观的个人思考,而这个话题就是人类世世代代孜孜以求的“自由”。回归自由的主题,笔者认为在卢梭笔下的社会体系内实现真正的自由可谓无稽之谈。正如卢梭本人在开篇就已经明确提出的观点“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名言可谓家喻户晓,却经常被拿来断章取义,忽略后半句的存在。因此笔者将以这句名言为切入点,浅要将此解析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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枷锁下的自由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自然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人生而自由”,这里的自由如何理解?在卢梭的理论中,存在多种属性的自由,但主要表现为自然自由和公民自由这相互对立的两种自由。自然自由是在自然规则下人所享有的自由,卢梭将其描述为“希冀获得一切并能如愿的一种无节制的权利”,而公民自由是指人在社会的庇护中通过向“公共意志”妥协所获得的自由。人类社会的边界如何延伸,都难以突破自然的界限,因此对比之下,自然自由更加接近绝对自由,而公民自由则是一种相对自由,这种自由的相对性正是名言的后半句中“枷锁”的诱因。
如果我们将“人生而自由”的自由理解为自然自由,那人类生而享有的无上自由正是因为社会的限制而套上了可悲的枷锁;如果这自由是指公民自由,那只能说人类从来没有享受过真正的自由,受用一生的不过是令人欲求难满的相对自由而已。无论如何理解这句话,在卢梭的社会体系中,人类从自然母亲那里继承而来的对无上自由的渴望将永恒伴随着欲壑难平的悲哀。在下篇当中笔者将对自由无法实现的原因结合卢梭的具体观点做出两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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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导致自由的消减
人类从个体走向联合,形成社会是应对自然挑战的大势所趋。社会会给每个个体以足够的庇护,增强人类的生存能力。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为了结成社会,个体通过社会契约行为向“集体意志”让渡了部分权利,自由和财富。与天生故有的自然自由相比,卢梭将社会庇护下人类所享有的福祉归结为公民自由,比如一个天生残疾的人,在自然状态下存活的几率微乎其微,其自由将被最大程度地剥夺;但如果放在社会当中,残疾人会因为集体互助或社会福利生存更长的时间,其所享受到的正是公民自由。但无论如何,由于社会集体天生无法超越自然界的界限,公民自由无法超越自然自由,社会所带来的庇护更像是甜蜜的枷锁。社会契约要求个体向“公共意志”让渡的那部分权利注定了对个体而言“自由度的消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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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意对个体自由的消磨
卢梭对于社会的形成如实描述:“如果说各种具体利益的碰撞必然要求建立社会,那么这些具体利益达成一致就使建立社会成为可能了。在这些不同的利益中,共同的元素是那种构成社会纽带的东西。要是不存在他们全部利益都认同的东西,没有哪个社会是能够存在的。”卢梭在全书的最后承认了《社会契约论》一书所研究的问题具有极大的局限性,社会行为的复杂性会使他所探讨的问题没有那么简单。在笔者看来,卢梭所避开的不仅只有社会行为的复杂性,人性的复杂性也被他彻底地避开了。如果我们将每个人类个体视为一个数学概念上的集合,按照卢梭的上述理论,构成社会的纽带和基础就是这一个个集合相交后的交集。我们可以想象,个体数量越多,每个个体的体量越大,交集中的内容之于个体集合而言就越发的微不足道。因此“公共意志”对于人类整体来说是全部,但具体到每个个体却微乎其微,加之人类的欲望总是无比丰富,每个个体因“公共意志”而放弃的那部分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是其绝大部分的欲望所在。人类个体欲望的丰富性注定了其在社会中必将被剥夺绝大部分的自由。
结语:
行文至此,笔者对于绝对自由之无法实现的原因作出了自认为粗浅的分析。自由只在乌托邦的现实,在很多人眼中也早已成为了常识,之所以还如此赘述一番,纯粹是想借卢梭的社会学体系,为这一悲观现实找到一些理论基础。任何知识,哪怕是常识,如果缺乏逻辑性的理解,也永远无法成为智慧。然而就像拿破仑的横空出世印证了卢梭在书中的预言“科西嘉岛终会让整个欧洲震颤”,他关于人类社会在民主,自由,平等召唤之下的未来的预言,也正在一步步地实现,虽然绝对自由永远那么遥远,但社会发展的福祉始终实实在在地润泽着每一片渴望获得幸福的心田。想到这里,又是极为幸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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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琳
责编:王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