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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彩实录 | 《民法思维》读书讨论会

西部法苑 西部法苑 2021-09-18


《民法思维》读书讨论会
读讨回顾

2020年11月6日晚19时30分,西北政法大学《西部法苑》编辑部读书讨论会于民商法学院资料室如期举行。本次讨论书目为《民法思维》,本次读讨一改往期2019级正式编务进行读讨问题交流方式,以知识讲授为主,编务们在2018级读讨负责人贾云舒的带领下,共同学习民法思维之请求权基础。


Part 1 案例导入



甲家里电视发生故障,请求电视经销商乙公司维修。乙公司派遣员工丙前来维修,丙在维修后趁机偷窃甲的手机,问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进行赔偿?试用历史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解决上述问题。

(案例分析进行中)

学姐点拨
01

历史分析法

甲要求乙维修,视为要约

乙公司应允,视为承诺

乙派丙前往,视为履行债务

丙偷窃属于侵害甲的所有权

甲是否有权向乙主张,应当分析丙是否为履行职务行为

02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甲的请求:乙公司进行赔偿。

请求权基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者责任

构成要件: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法律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检索:请求权是否产生

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是否造成他人损害?

结论: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请求权未产生。

 Q1:请求权方法和历史方法的区别是什么?这两种方法分别较适用于解答哪种类型的问题?

A1

核心区别是检视路径不同:请求权方法是规范找寻先于事实认定,历史方法是事实认定先于规范找寻。具体来说,请求权方法先法律审查,仅在原被告双方陈述均具有法律合理性的前提下,才能进入证据审查阶段,有证据支持的请求权基础得以最终确定。这种先法律再事实、先原告再被告的审理思路,既不会忽略任何请求权基础,也避免了不必要的多余举证,既无缺漏也无冗余。历史方法是先查明案件事实,再根据案件事实分析法律关系。 

检视重心不同:请求权方法以诉讼请求为检视重心,在审理中围绕原告诉请是否有相应的请求权基础展开,而请求权基础的找寻并不限于民法范畴内特定的“法律关系”。简言之,就是诉请什么就去看什么,目标明确。历史方法则以法律关系为检视重心。审理过程自始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在A时间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样的,在B时间点,法律关系又变成了什么样。 

说理结构不同:请求权方法是攻防结构先行,分析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诉请和抗辩是什么,在内在结构上按照“三层四步”的步骤,在外在结构上,复数请求权基础有特定的检视次序。历史方法是以法律关系的时间发展确定说理结构。

目前,我国的民事裁判大多采用历史方法——先查清事实(发生了什么)再适用法律(应当如何解决)。

请求权方法适合于具体纠纷的解决,历史方法适合于抽象体系的建构。历史方法也适合于物权变动、认定契约是否成立的情况。请求权方法适合于“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情况。




Part2 走进请求权基础



什么是请求权基础方法?
01

请求权

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02

请求权基础

当事人主张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款。

审查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

  1. “谁向谁依据什么请求什么?”

  2. 谁向谁:请求权人和请求权相对人

  3. 请求什么:请求目的

  4. 依据什么: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03

法条类型:

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完全性法条=请求权基础

完全性法条: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 构成要件:规范对象、情景描述

  • 法律效果:应然规制、被规制的行为模式

不完全性法条

  • 定义性法条

  • 补充性法条

准用性法条和拟制性法条



Part3 请求权思维方法



什么是请求权基础思维?

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从法律规定、习惯、类推适用中寻找请求权基础;以法律基为标准识别请求权基础。


01

对单个请求权的审查:

请求权是否产生?

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 构成要件的检索

  • 权利没有发生的抗辩(如无效、可撤销)

请求权是否消灭?

  • 权利消灭的抗辩(如履行、解除)

请求权是否可实施?

  • 权利阻碍的抗辩(如诉讼时效、同时履行)

02

多项请求权基础间的关系

  • 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选择性竞合:当事人择一行使

  • 请求权聚合:可以并行不悖

  • 请求权竞合:当事人择一行使


(多个请求权基础时的审查顺序)

 Q2:作者提出检查请求权基础的顺序,针对这一排列顺序你有什么思考?

A1

我认为其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例如在公交车上,因突然刹车而受伤,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上的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但相对来说依据违约请求赔偿无需举证,而证明侵权则需要背负更大的举证责任。而请求权基础的次序也符合按要件少、举证责任轻的规律,依次检讨,能够提高诉讼的效率。

A2

      检查请求权基础的顺序,一方面合乎逻辑,尽量避免于检讨某一特定请求权基础时,需要以其它请求权基础作为前提的问题。越可能成为其他请求权基础检视的前提的请求权要优先考虑,另一方面有利于诉讼经济,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要求要件越少,越要优先考虑。



 Q3:现实中请求权之间会出现竞合的情况,但却规定当事人择一行使,这样规定的目的以及依据何在,在现实实行过程中有何利,有何弊?

A1

有人认为弊端在于无法保护权利人的完全利益。但我认为这反而是它的一个优势。民法的一大重要的原则在于“公平”,法律从来不会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通过请求权竞合来要求当事人选择并及时履行权利。同时,基于同一目的而产生的不同的请求权,竞合是必然的。当原告所选择请求权获得满足时,第一他不需要再行主张其他的请求权,第二实际上其他的请求权也随之消灭了。因为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来说,损害的结果是其构成的要件,当原告选择的请求权因裁判而获得满足,损害的结果也就因得到填补而消灭。

A2

      在请求权竞和时,有两方面的益处,一方面,有利于确认举证范围。书中134页曾经里有写道:“请求权问题涉及不同的要件、举证责任以及消灭时效抗辩等”,当我们确定了请求权基础后,相应地法律法规一定程度反映了我们的举证内容。另一方面,有利于明确使用的法律,利于司法实践。面对竟合的请求权,当事人选择了请求权基础后,法官审判的难度会降低,法官不需要从竟合的请求权中帮助当事人做出有益的选择,法官只需要站在中立的立场进行审判。

A3

利:可以避免过度诉讼,保障对方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当可依据之请求权范围扩大时,原告可依据之请求权增多,由是导致诉讼请求的进一步扩张,很可能会出现主张权利过多,超出对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之责任,侵犯其权益之现象。纵然存在法官与合议庭的审议,但将避免问题的所有希望都寄托于法官不可避免带有主观性的裁量,显然是一种过于理想化的做法。我们无法避免法官在专业素养与职业操守上存在着差异的社会现实,因而,通过对请求权范围进行限缩,其效果显然更为直观与可靠。

弊:限缩请求权范围,要求当事人自行抉择,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在当下我国普法道路还存在极大进步空间的背景下,这种负担既体现在经济上——当事人需要尽可能寻找高水平的法律工作者,进行诉讼的分析帮助;同时也体现在应诉心理上——当事人在衡量利弊时,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畏难心理。不论是经济上的额外支出,还是心理上的应诉压力,都是一种不必要的弊端。




Part4 请求权基础方法应用



撰写规范
  • 第一部分:总起句or设问  预选

  • 第二部分:对构成要件的各个要素的说明和定义

  • 第三部分:涵摄(将案件事实与定义的构成要件做比较)

  • 第四部分:结论句

 Q:“涵射”是什么?相较于其他法学方法,它的优越性体现在哪里?

A

涵摄是指通过分析法条并依据案例事实进行对照,它的优越性表现在两两个方面:第一,保证法官恪守法律,避免了法官主观价值判断;第二,实现同类案件同等对待,保障法的安定性。



读讨接近尾声,读讨负责人贾云舒就“请求权思维与法律适用”、“请求权思维与法典编纂”、“请求权思维和其对手比较的独特优势”三个方面总结请求权基础思维的研究意义,为2019级编务们描摹出“请求权基础思维“的轮廓。王泽鉴先生在书中说:”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自始即应确实培养探寻请求权基础的能力“,相信通过接下来的专题读书讨论会与学术讨论会,19级编务们会对这一民法思维产生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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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琳

责编:王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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