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思故我在 | 读《看得见的正义》有感
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文 / 鲁源昌
冰冷的条文并没有泯灭人性的光芒,在光明与黑暗之间,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法律终将引领我们走向公平与正义。可不论是“无人监督监督者”、“司法与行政的混同”还是“权利救济的不足”、“法律人的职业共同体”背后的歧视与“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制度,无不在向我们昭示这一路的漫漫坎坷与荆棘丛生。在《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中,陈瑞华教授以人们所熟悉的法谚为载体,从多角度出发,就刑法中相关的程序问题向我们展开了多维度的探讨,来探寻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过程,令人思考颇多、受益匪浅。
就像合理地运用公式,仔细地计算可以得出题目的正确结果一样,对于社会上纷繁复杂的案件,法官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便运用“看得见的正义”这一“公式”来展开计算,使得实体法在正当的程序之下进行公平与无偏颇的运用,从而得出让社会公众可以接受与认可的结果。当纠纷诉诸法律,不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完全进入到诉讼活动之中,便总会有一方的诉求得到支持,另一方的诉求得到驳斥。对于诉求无法得到支持的一方,享受同另一方一致的公平对待便能够对其心理产生最根本上的支持。中国人并非不爱“程序”,反而,中国人看重程序。例如,古代男女双方成亲需有“媒人”居间做媒,婚仪的进行需要遵循“六礼”,礼成则婚成。但为什么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却往往轻视甚至遗忘“程序”,笔者认为根本在于,当今中国,尽管提倡控辩地位平等,但不论是法庭布局的设置、司法与行政的混同直接导致形成了“上下级领导”的行政阶层构置,除此之外,公检对于辩护律师的歧视与偏见都使得本应遵守的程序无法被遵循,因为位高者,对于位卑者的轻视是存在于心底的,如何指望“颐指气使”的位高者可以平等对待位卑者,又如何期待权力者能与听令者握手言和。忽视正当程序便与心中所存在的轻视与傲慢无法分割。
陈瑞华教授在“无救济无权利”部分展开了对于“行政处罚先行、行政诉讼后续”的救济方式进行了探讨。认为最有效的救济方式不是“民告官”而应该是“官告民”。“官告民”便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诸司法程序,在裁决之后,才进行到是否做出行政处罚这一步骤。尽管这确实是更有效的救济途径,可以避免后续的行政争议,但此种做法是否并未将“效率”考虑在内?行政之所以纷繁复杂,是因为其对应着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领域与事物。因此,如何保证命令的上传下达,如何保证行政高效运转以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便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试想,当交警要对路边乱停放的车辆开出罚单时,先需要记下这些车辆的基本信息,在回到交警队之后上报领导每一个车辆的信息,再由相应的负责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无疑大大增加了案件数量,降低了效率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适当的权力让度与许可便是需要的,哪怕在不当的行政处罚先行之后,再通过“民告官”来审议个别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效率是可以保障的。同样,相对应于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若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便会造成案件的堆积与停止不前,亦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与效率的低下。
因此,回顾到司法与行政的混同问题,行政的介入,确立“下级服从上级”的模式构造,便利于行政命令的上传下达。笔者并不否认陈瑞华教授关于“司法与行政”的混同所造成的问题需要被改正,以期更好的状态,但现今,或许并没有更好的方式。
当合上《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笔者确实有一种怅然若失之感。身为法科生,在校园之中所学习的法律更像是造物主制造出衡量世间万物的标尺,完美无暇,正义凛然。但就像“公平游戏”中所提及的“法律人的职业共同体”的理念,在现实却是公检机关对于律师辩护的不屑与轻视。以及其他现实中的种种“血淋淋”的事实,陈瑞华教授让我们看到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参差,让我们明白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距离,路漫漫何其修远兮!但或许人们难以穷尽与触及正义真理的内里,我们仍需拥有手握剑柄,胸持天平的勇气来捍卫法律尊严,实现公平正义,哪怕!山崩地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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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肖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