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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讨预告 |《法益初论》

西部法苑 西部法苑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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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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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作者

张明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1982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独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刑法的基础观念》、《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刑法学》、《未遂犯论》、《刑法格言的展开》、《外国刑法纲要》、《刑法学(教学参考书)》、《法益初论》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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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概览


《法益初论》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篇评述了法益学说史;第二篇提出了法益概念的定义,论述了法益概念的主要机能,倡导法益侵害说,反对规范违反说,并运用法益侵害说剖析了刑法理論中的不妥当观点与司法实践中的不合理现象;第三篇论述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财产罪与受贿罪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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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1. 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因此既遂犯是因为行为侵害了法益而受处罚,未遂犯则是因为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而受处罚,故未遂犯都是危险犯。


  2. 无法益保护,就无刑法,换言之:“不论在自然状态还是在国家状态之中,人都是按照自己本性的法则行事,着眼于自己的利益。”


  3. 社会危害性就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就是违法的实质;犯罪便是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的统一,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以法益的侵害与威胁为核心;法益(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而是犯罪的内容,是具有诸多重要机能的概念。


  4. 我认为,犯罪客体实质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即犯罪客体的内容应当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法益),而不宜表述为社会关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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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琳

责编:王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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