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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故我在 | 论死刑废止——读《犯罪与刑罚》有感

西部法苑 西部法苑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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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废止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文/于倩琪


引言

死刑,即剥夺犯罪者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整个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当然,也正是因为这种巨大的威慑力,历史上各国的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运用,将其作为维护统治和惩治犯罪的重要手段。一直自18世纪贝卡利亚提出“死刑废止”后,该学说观点逐渐成为一个主流思想,并由此兴起了死刑废除运动。以欧洲47个国家共同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为代表,欧洲成为全世界死刑废止的主要实施地。时至今日,全球约70%的国家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尽管如此,以我国大陆地区、日本为代表的亚非地区以及美国仍坚持保留死刑,并坚信死刑是一种必要的刑罚手段。在阅读《论犯罪与刑罚》后,笔者认为可以从权力来源和目的两个方面论述死刑应当废止。但同时应当考虑到中国本身的国情,并寻求其他预防犯罪的方法。


理论基础

(一)权力来源

国家作为一个虚构的形象,本质上并不拥有任何权利。然而,正如国家起源于社会全体成员就社会行为基本准则所取得的一致协议,国家权力的来源也正是如此。为了真正实现政治社会中的个体自由,处于社会之中的公民不得不将自己的“极小一部分”权利贡献给国家。基于社会共同的利益的维护,国家惩罚犯罪的权力也就产生了。每个个体让渡了其与他人在一个社会共同生活的自由,因而在面对危害整体社会稳定时国家有权力流放罪犯,将其排除出该社会;每个个体让渡了自己在社会中任意生活的自由,因而国家有权力在必要时刻对其作出监禁等限制人身的惩罚。但死刑,这一完全对个体生命的剥夺,其权力的来源也是个体的让渡吗?每个个体难道有权利让渡自己的生命权,每个个体难道愿意让渡自己的生命权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当我们否认“自杀”的正当性时,我们实际上也否定了死刑的正当性。而基于“利己”的本性,人当然不会将最重要的生命权交给他人。

“死刑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公民的战争”,贝卡利亚在其著作中这样论述。由此看来,死刑只是国家与公民、整体与个体的利益博弈罢了。因为消灭这一公民是有利于整个社会的,所以国家就必须对该公民发动一场名为“死刑”的战争。它没有理论基础,也没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仅仅是因为利益而已。

(二)目的

1.严刑是犯罪来源之一

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逃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因此,滥用极刑从来不会使人改恶从善,反而是犯罪的来源之一。

二战爆发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凡尔赛和约”对德国的惩罚过深,导致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危机,以至于人民忍无可忍只能诉诸于战争。中国古代的秦朝以严刑峻法而闻名:“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按律,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反叛之罪当族”等,除此之外更是有许多名目繁多、让人毛骨悚然的刑罚。然而,在这样“重典治乱世”的秦朝,却仅仅经历了几十年就覆灭。“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死国可乎”,陈胜吴广起义告诉后世过分期望严刑能阻止犯罪是不切实际的。当一个小的违法活动却得到严厉的刑罚,往往会导致人们模糊不同违法活动的界限,最终不仅无法实现阻止犯罪的目的,反而促进了人们铤而走险。

2.法律权威性

死刑制度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公正,也因此产生了不少冤假错案且无法挽回。就我国而言,内蒙古胡格吉勒图冤杀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等真相被揭晓时均引起了舆论的一片哗然。不仅导致了人民面对公权力时的恐惧,更让人民产生对法律适用公正性的怀疑。

除此之外,死刑对社会舆论影响之大也导致法官普遍选择“留有余地”的裁判方法:在案件事实不清时判处有罪,却将其从死刑降为无期徒刑。这样的裁判方法明显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却在中国法律实践中难以改变。当一个刑罚方法会引起一系列司法问题和危害司法权威时,就必须有选择的进行抛弃。

3.违反人权

刑罚具有相对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必须时刻注重保障人权。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诸多法律原则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死刑,作为剥夺人生命权的一个刑罚,本身就不具有合理性。


实践基础

尽管有关“死刑废止”有许多的理论基础,学者的主流观点也认为应当废止。基于中国的历史和国情,目前我国仍有“死刑”的必要性。

(一)历史渊源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重刑轻民的传统,几千年的法律史几乎就是刑法史,而其中的“死刑”更是有各种形式。在中国已经有了四千年历史的死刑,其威慑力受到每个时期的法律的重视,常常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最终方式。因此,当某个犯罪者需要遭到相应惩罚时,民众往往习惯性从刑法的死刑开始思考。

当几千年死刑文化的渗透使得“杀人抵命”成为民间认可的“真理”时,当对罪大恶极者处以死刑被认为是伸张正义时,“废除死刑”作为一个法律就成了一个伪命题。无法得到真正大多数人认可的法律最终也无法真正实现。

(二)惩治和预防犯罪的难题

除了舆论问题,在中国废除死刑更存在着法律技术上的难题。欧洲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其法律环境已经有所发展,公民的素质更是有了进一步的提高。然而中国的犯罪依然猖狂,远不能达到其他发达国家的水平。在这样一个拥有众多人口、众多国土的国家,当死刑被废除,又要用什么来取而代之?终生监禁作为惩治犯罪的最终手段时是否会增加个人的成本?这些问题都困扰着法律工作者,以至于中国轻易不敢废除死刑。


结语

其实从世界范围看,废除死刑也并不是一个必然的趋势。除了阿拉伯、印度等国,美日也依然坚持将死刑作为一个重要的刑罚手段。因此笔者认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死刑是不会退出历史舞台的。而在中国,出于历史和技术的原因,死刑更是无法简单的被废止。

正如贝卡利亚所说,死刑是一场战争,则战争存在死刑也将存在。若利益不均的矛盾依然存在,则必然需要死刑这一极端手段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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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张蓉

 责编:肖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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