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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彩实录 | 《公正:该如何做是好》

西部法苑 西部法苑 2023-03-25



◆◆读书讨论会回顾◆◆



2021年5月21日晚19:30,西北政法大学《西部法苑》编辑部读书讨论会于三号楼305教室如期举行。本次讨论书目为《公正:该如何做是好》,2020级实习编务在2019级读讨负责人张钰婧的带领下,从三种思考公正的方式——福利、自由、德性来讨论公正的价值内涵。





Q1: 边沁的功利主义和密尔的自由原则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他们最大的缺陷是什么?




A1:

无论是边沁还是密尔,都是最大幸福原则为功利主义的主要目的,不同的是,边沁认为快乐无差别(在质量上无异)且人受到快乐和痛苦这两种感觉的支配,因此主张达到最大幸福原则的做法就是在数量上减少痛苦,增加快乐。而密尔提出了快乐是有低级快乐和高级快乐的区分的,更加尊重个人权利在功利主义中的地位,并且认为,尊重个人权利和达到一种长远的社会最大幸福原则具有必然的联系。


A2:

区别在于,首先边沁认为快乐是简单的量的相加,密尔引入快乐的“质”的概念,将快乐分为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其次,边沁的功利主义忽视个人利益,而密尔的自由原则对个人利益毫不退让,他认为个人自由有广阔领域,只要不影响他人即是自由。联系体现在密尔的自由原则是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的发展。

我认为功利主义最大的缺陷是它是一种感觉经验。边沁从人的本性即趋乐避苦出发,他对于道德判断亦以苦乐为标准,而快乐或者痛苦这样的感觉是主观的,功利主义所提倡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体现出利他思想,感觉不具有普适性故不能成为标准。



A3:

我认为密尔和边沁的主张最大的不同点在书中第56页最后一段论述得以体现,密尔将功利主义诉诸了一些超越于功利的道德理想 ——关于品格和人类繁荣的理想,密尔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和谐统一,为促进社会利益时,要从人类发展的长远发展考虑,允许大多数人使持异议者保持沉默或抑制自由思考者,可能使目前的功利最大化,可是从长远来看,这会使社会变得更加槽糕。


A4:

边沁基本上只是开创了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先河,他的伦理学理论很粗糙,这从他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可见一斑。他提出了快乐论原则,但只是从量的方面计量快乐;他提出了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原则,但是如何从快乐推出这一原则,又缺乏理论中介;在道德评价方面,他提出了著名的效果论,然而论证比较混乱;他提出的道德外在制裁也显得过于狭隘。对于边沁的上述缺陷,密尔在一定程度都有所修正和发展。





Q2: 快乐的高级低级之区分标准是客观的吗?假如是的话,标准由什么人或者什么事物来确定呢?假如不是的话,那又会受什么影响呢?




A1:

我认为人类对于快乐的高级低级价值标准是主观的,密尔在他的逻辑论证中存在过度理想化的现象,具有一定的矛盾。

密尔一方面认为我们之所以去追求高级快乐是因为我们认为它是高级快乐,一方面又坚持大多数人所追求的应当是高级快乐。但是密尔忽略了在人类的社会中知识的分布也是不均衡的,只有少数的人接受了良好的高等教育,而大部分的人都可能没有感受过好的教育的熏陶。

另一方面,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权利,人喜欢什么认为什么是快乐这本身就应该是人的基本权利。密尔在此处对着全体人类提出的自我价值实现未免显得有点说教之感了,密尔尝试提出人的尊严与理想来救济功利主义,但其实人类尊严与人类的理想实现本身就脱离了功利本身,人对于尊严的实现以及理想的追求本身就是简单机械的快乐计算无法衡量的。

因此我认为密尔主义在此处是有问题的,而快乐的价值取向终究决定于人们自己的主观意识。


A2:

可以是客观,也可以是主观。

价值衡量的标准不是唯一的。区分了高级的快乐与低级的快乐,并且给出了区分标准:对于两种快乐而言,如果所有或几乎所有体验过这两种快乐的人,都对其中某一种表现出明确的偏好,而不顾及任何道德责任感去偏爱它,那么这种快乐就是更加值得追求的快乐。



A3: 

对于快乐高级还是低级与否的界定应当基于这种快乐是否满足了自己的欲求以至于让自己产生了一种满足感

一方面,我们需要基于当前环境和形势,考虑什么才是最能满足自己欲求之物,当自己的欲求被满足,此时的快乐应当认定为最高等级的快乐。另一方面,大部分人对于快乐高级与否的认定只是基于自己的认同而没有经历过自己真正地实践,缺乏对于快乐的直观的感受,对于快乐的评价也会是片面的。




Q3:如何界定 “ 无知之幕 ” 的无知?

如果人们全然无知,如何保证人们不会做出错误选择或者根本无法做出选择?这种原初的平等是否能够真的达到促进公正的目的?




A1:

关于反驳无知之幕会让人保底考量,不利于社会平等——无知之幕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绑定在一起,无知之幕是过滤掉个人社会身份、家庭出生、自然禀赋等,防止个人利益对抗公共利益,即排除原始因素的不平等。

在此背景下,参与决策者做出最符合集体利益的才最有可能最符合个人利益,因此我认为无知之幕不仅能促进公正还能检验公正。


A2:

我认为无知之幕去除我们的所有认知后,我们剩下的只有纯粹的理性。正如康德所说,纯粹的理性来自于绝对命令,而绝对命令需要遵循普遍化原则。这说明我们在纯粹理性下制定出来的一般原则可以将我们所有人的共同利益抽象出来,这时候讨论每个人的社会分工就会变得没有意义。



A3:

在我看来“无知之幕”只是一个凭空构建的理想国,即使在这个理想国中得到了有利于公正的结果,但一旦回到现实世界也起不到任何作用,因为在我看来影响这个社会公正的重要因素是阶级。

有一句俗语叫“屁股决定脑袋",这警示着我们只会有背叛阶级的个人,而不会有背叛阶级的阶级。就像资本来到这个世界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资产阶级就是以剥削无产阶级为生。任何在理想国中以朴素情感得出的结论,一旦放回到现实中再加以实际利益的权衡都会让原来的结果苍白无力。因此“无知之幕”终究只是一种在理想中的构建体。


A4:

对于一些同学认为的无知之幕是对富人阶级的不平等,我无法赞同。有人一生下来就是富人,而有人一生下来即是平民,这才是先天的不平等;富人纳税、财产再分配,社会福利才是真正的公平。而对于“如何保证人们不会做出错误选择或者根本无法做出选择?”这个问题,在无知之幕之下人是处于理性的,我们处于的境况是,我们不是要选择什么,而是要逃避些什么。我们不会选择功利主义,因为我们不想成为少数人去牺牲我们的权利,我们也不会选择自由原则,因为我们不愿意当我们的身份是农民时没有富人来帮助救济。

所以在这样一个原始的状态下,我们确实可以得到一个理想的公正的社会。




Q4: 亚里士多德以国家目的,即选拔 “ 最能培养公民德行的人 ” 来进行国家治理的政治目的论与精英统治制度有何异同?




A1:

我认为,亚里士多德所提倡的制度与精英统治制度都是提倡由能力出众的、具有良好品质和判断力的人来领导社会,但其仍有不同。

首先,选拔规则不同,精英统治制度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保证每个人都开始于同一个起跑线,最终由天赋等道德偶然性因素来决定他们的领先与落后,而亚里士多德所提倡的制度并不追寻这种相同的起点,他允许家庭影响、教育影响等非天赋的道德偶然性来决定人能力的优劣。

其次,领导者的选拔标准不一样,精英统治社会精英的选拔是依据“同一起跑线的丛林法则”,谁能在这场同一起跑线的赛跑中拔得头筹,谁就能领导社会。而亚里士多德不需要社会的领导者在同一赛道的竞争中战胜他人,他只要求社会的领导者能够培养公民的德行,体现公民的最高成就,就可以脱颖而出。

最后,二者的目的不一样。精英统治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自由至上主义允许道德任意性影响社会分配的错误,为社会所有人提供平等的起点。而亚里士多德所提倡的制度旨在由共同体奖励和尊敬最富公民德性与成就之人,并由其来帮助公民学成于行,在实践中不断培养道德德行,最终促进城邦共同体的繁荣。


A2:

我补充一点,我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最能培养公民德性的人”与精英有一点很重要的区别在于对于社会公共行为的参与意愿。两者都在一项或多项活动中拥有突出的能力,但“最能培养公民德性的人”需要有对“联盟”做出巨大贡献的意愿。




Q5: 你认为一个民族的祖先所犯下的过错应该由他们的后代来补偿吗?这对于那些并没有犯错的后人来说是不是一种不公正?




A1:

我想引进一下中国古代的连坐制度来理解这个问题。封建大家庭的家长们犯下株连九族的大罪,这些家长的行为为什么会牵连到与之无关的妇孺儿童等人。有观点认为,这些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但他们也享受了由这种不正当行为带来的潜在利益,因此他们也是有责任的。日本,当代日本所生活和掌握国家政权的人和当年侵华战争的人是不同时代的两批人,但是他们不能否认日本侵华战争对于当代日本的影响在今天依然巨大,无论愿意与否,这种客观性的存在是绝对的。


A2:

我持有一种反对的观点针对“如果我们享受了祖先所犯下的过错我们就需要承担责任”这一观点我提出不同看法。我认为这涉及到了一个很基本的问题,有关同意的问题。即如果这样的一种利益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作用于我,那我就没有义务去承担责任。因为我处于一个信息获取有限的位置,未经同意就做出选择达成合同,是自由意志受到干扰的体现,自由意识受到限制,就不必对此承担义务。





读书讨论会接近尾声,但20级实习编务们依然热情高涨,积极思考、踊跃发言。读讨负责人张钰婧对本次读书讨论会的内容作了总结与回顾。

本次关于公正的读书讨论会告一段落,但对于公正的探求和追逐却是我们人类一直以来的理想,我们仍需要在理论中觅真理,在实践中探真知。

我们下期读书讨论会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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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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