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讨预告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社会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道德和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其密切。”
该书结合社会学、历史和法律三个学科,开创了法律与社会史相结合的研究模式,由此法律社会史这一新型研究体系孕育而生。
走进作者瞿同祖(1910年7月12日~2008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长沙一个书香世家,因与其祖父同在庚戌年出生,故命名为同祖。幼承庭训,奠国学之始基,少年时代先后就读北京育英中学、汇文中学。1934年入燕京大学研究院;1939年任云南大学社会、政经和法律三系讲师,期间撰写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成为学术界的开新之作;1945年春应邀赴美,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中国研究员,从事汉史研究。出版《清代地方政府》,在西方汉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1965年回国,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内容摘要1.子孙不肖,法律除了承认父母的惩戒权可以由父母自行责罚外,法律还给予父母以送惩权,请求地方政府代为执行。
我们已经说过杀生权的被剥夺是父权的一种减缩,那么,家庭惩罚权的移交于政府请求法官审判执行,如亨利·梅因所提示我们的罗马帝政时代晚期的情形,自也是父权的一种减缩。
2.从孝道的立场来讲,人人皆当慎终追远,生则敬养,死则敬享,原当奖励,不加禁制,但从另外一方面来讲,在一个任何生活方式都有阶级限制的社会里,祭祀也不能例外,于是:
“德厚者流光,德薄者流卑。”
厚德者不但所祀者远,同时祀仪也特加隆盛。
3.从《刑案汇览》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妻与夫同姓的例子,更重要的是法律所采取的不干涉主义。没有一个个案是单纯为同姓不婚而涉讼的,即因其他案件而被发现,问官对此也不加追问,并不强其离异。
名家点评“瞿教授在与他早些时候返回中国大陆的妻儿会合之前,完成了他的工作。一本书有一本书的命运,在这个计划里面,世界大战和中国的发展都留下了印记。
——【德】魏特夫
“法谚有云:没有人比法律规定更聪明。法律为何能使社会有效运转?中国历经千年形成的社会结构是如何影响法律及其社会治理的呢?瞿同祖先生(1910年-2008年)的经典之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以此为切入点,运用整体史观,专题讲述,成为历史、法学政治和社会研究绕不开的一部经典。”
——《人民法院报》
以思想之自由
求学术之创新
我们期待听见您的声音
如有不同意见
欢迎您来稿、写留言
或直接参加我们的读书讨论会
往期精彩回顾
编辑:李昕
责编: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