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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故我在 | 社会学视阈中的刑法学——读《刑法的启蒙》菲利篇

西部法苑 西部法苑 2023-03-25



社会学视阈中的刑法学

——读《刑法的启蒙》菲利篇

文/邵一飞  


一、导言



《刑法的启蒙》是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所写的一部刑法入门书籍,本书所介绍的历史上十位著名刑法学家或者哲学家之刑法思想,体现出了西方近代刑法思想史的嬗变过程,书中的各位名家百花齐放,共同对犯罪与刑罚进入了深入的研究,打开了初学者探求刑法的大门。

在本书的阅读过程中笔者尤为关注意大利刑法学家菲利的观点及其所创的思想流派。菲利师从犯罪学大师龙勃罗梭,并且创造性地利用社会学知识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使犯罪学从人类学的视野转换为社会学的视野,进一步深化和开拓了犯罪学理论。菲利继承和发展了龙勃罗梭的思想,在对犯罪的人类学和统计学的研究中,分析了导致犯罪的各种因素,对于建立犯罪学多因素理论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二、菲利的主要观点与刑事社会学派



(一)对刑事古典学派的颠覆

一方面,菲利在刑法思想发展史上的重要意义很大程度在于其对刑事古典学派的质疑与发难。与刑事古典学派接受意志自由不同,菲利对古典学派主张的意志自由论予以断然否定。刑事社会学派以行为决定论为根据的社会责任论取代以意志自由论为根据的道义责任论,推翻了古典学派以意志自由论为核心的幻想。

另一方面,在刑罚威慑力存在的问题上,功利主义理论大都相信刑法的威慑力与强制力,善于运用刑罚的震慑力有效杜绝社会犯罪现象的发生,而在菲利看来,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绝不会因为法律的威吓而在心理中产生放弃的念想。他以伪造货币案为例试图证明在犯罪情形下犯罪人的意图并不会受到刑法威吓而改变。这正是因为人的意志绝非是自由可定的,而是受到了社会、地理与生理的因素共同影响的,因而在其看来刑法之威慑力并不是万能的,这一点无疑是对古典学派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若将视角放到更为宏观的研究方法上,刑事古典学派所常用的法理分析法仅仅将刑事案件的研究局限于法律方面,并以对待法律行为的方法进行研究。而刑事社会学派则强调将犯罪行为放置在整体的社会环境之下,认为当务之急应当是查清犯罪者犯罪意图与犯罪原因,摸清犯罪人的基本概况,而不仅仅是像古典学派一样把犯罪人当成一个简单的法律符号加以处理。尤其在菲利看来,这种将犯罪人符号化的司法无疑是机械古板的,而其所主张的司法活动则认为当以真正的社会背景与社会下所处的自然人为观察的重点。

正是在这些对传统古典学派的批驳的推动下,菲利逐渐产生了实证派犯罪学与犯罪学的社会化观点,并以此对人类犯罪学研究事业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二)犯罪饱和论

菲利关于犯罪社会学的观点与社会学理论紧密相连,与之相似的是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其理论直接指向社会结构角度下的犯罪现象,认为犯罪的产生与存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必然性,且是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

菲利与迪尔凯姆的犯罪社会学分析可谓殊途同归。犯罪的规律是一种动态的规律,而在犯罪饱和论中犯罪由三种因素所形成。第一种是人类学因素,即不同人的生理与性格差异,但在此处菲利远不像其师龙勃罗梭那样过于强调基因的决定性;第二种则为自然因素,菲利对此认为不结合自然因素则无法研究出某一个犯罪的确切原因或总体犯罪现象之原因;第三种是他最为强调的社会因素,在他看来正是因为社会现象的千奇百怪,社会中人与人的极大差异以及社会中经济因素的诱因,人们的犯罪行为极大可能会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菲利对于犯罪论的研究和总结超过了其师龙勃罗梭,并将犯罪社会学引领到了一个更广阔的天地。


(三)刑罚防卫论

菲利随之在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创立了社会防卫论,并以此取代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犯罪人在这一标准下可分为五类: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习惯性犯罪人,机会犯和激情犯,菲利以这种阶梯式的人身危险性体系。逐步创立了以防卫社会为本质的社会责任论。

社会防卫论对刑法观念变革与刑事司法带来了重要的影响,也正是在此倡导下,刑法的个别化问题、不定期刑以及相应矫正制度得以快速发展,并推动了近代刑法改革的历史潮流,社会防卫论由此制度化。菲利的犯罪预防理论相比过去的刑法学家更为深刻:欲预防犯罪,必先改革社会。因而他力推将预防犯罪的重心转移到社会措施上,并寻求刑罚的替代措施以对犯罪进行治本。

但菲利在此极端的体现是其对刑罚的重要性评价过低并开启了一元论立法的潮流。纵观其一生,菲利虽最终未能废除刑法,但一定程度上而言恰恰是他拯救了刑法,并使之适应现代的社会生活。


(四)刑事社会学派

刑事社会学派指的是从社会学角度研究犯罪和刑罚的资产阶级刑法学流派,形成于十九与二十世纪之交,其最早的代表人物为比利时人凯特莱,后由李斯特、菲利等人组织国际刑法学会,系统提出了刑事社会学派的思想。学派认为犯罪主要由社会环境,如贫困、失业、居住条件恶劣、酗酒、娼妓等所引起,主张刑罚个别化,并以社会防卫为目的。他们既反对古典学派的报应刑论,也反对人类学派的天生犯罪人论,但认为有一种人由于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是犯罪“危险状态的承担者”,为实行“社会防卫”,需要对他们要采取刑罚预防措施。同刑事人类学派一样,认为刑罚所要惩罚的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人们通常把它与人类学派合并说成是刑法理论上的新派。



三、对菲利思想的辨析与思考



(一)天生犯罪人是否存在

龙勃罗梭在自己的著作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这一观点,并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累犯和少年犯的问题引人关注,随之而来的问题在于从累犯和少年犯的问题出发,去反问:这个世界上果真存在天生犯罪人吗?

少年犯问题无疑是天生犯罪人支持者的一个重要依据,社会上确实存在一些影响较为恶劣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如2002年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抓获陈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1部、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又如永州新田县曾有少年抢劫团伙1个多月制造11起劫车伤人案。这些尚未成年的青少年所做出的行为令人瞠目结舌,不由让人怀疑人性的阴暗。但细究其原因很多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来源于家庭的失败或者教育的缺失,有学者经过长期研究发现留守儿童犯罪率远超同类人,这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家庭教育的缺乏。又如曾经成都9名少年偷走钢条导致电塔塌陷造成重大事故,在这个案件中体现的不仅是少年的顽劣,更应当发人深省的是社会安全教育的缺失。又像在一些较为偏远荒凉地区人民普遍文化程度不足且经济欠发展,这种社会环境必然导致了犯罪率的激增。古话就有云:“穷山恶水出刁民。”这种恶劣的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程度不足的社会条件共同影响了当地人民的犯罪率。所以可以发现过于强调基因论是缺乏科学性的。

正如菲利在书中所谈及的:犯罪由三种因素所形成并受其共同影响,因此犯罪人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菲利在此处的创新理论把犯罪学的研究带入到了整个社会视角下,并拓宽了研究范围与视野。


(二)刑法的多因素理论

正如前文所谈及的,菲利否定了古典学派认为的犯罪是人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认为犯罪是由于在人所处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之下某种反社会的因素产生和成长的结果。他认为寻求犯罪产生的原因必须从个人、自然和社会三个方面入手,这也就是菲利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因素理论。在菲利看来,个人因素是指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因素,甚至有种族性格特征。这种因素必须与其他因素相结合,才能对犯罪有所影响,单独的个人因素不能决定人的犯罪行为。而且即使与其他因素相结合,个人因素也只能适用于惯犯和天生犯罪人。自然因素是指我们生活在其中的各种物质环境。它们虽然不能直接产生犯罪,但却能和其他因素相结合影响社会状况,进而影响犯罪的产生。社会因素是指人所生活的社会条件,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因素。菲利在此处认为,犯罪的周期性变化和社会因素有着最为主要的关系。

犯罪行为本身当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中国古代就有“官逼民反”一说,王朝末期每逢饥荒灾害都是流民遍地,盗贼不止,难道就可以说这时候的民众普遍都是“天生犯罪人”吗?这一切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社会秩序的崩溃与饥饿贫困的威胁,其导致过去遵纪守法的良民为了最基本的生存需求铤而走险触犯法律。由此菲利认为自由贸易防止了饥荒和食品税过高,消除了许多重罪和轻罪,因为只要满足了社会基本的需求,社会这一重要因素便不会对犯罪造成明显的推动作用。可以发现,在社会上生存的每一个自然人无不受到来自社会或多或少的影响,传统的古典刑事哲学对此的忽略也导致了其认为犯罪是人意志自由条件下自由选择的结果,然而现实情况中大部分犯罪人都是因为种种因素:或是被他人误导而堕落,或是贫困因此不择手段,或是政策缺陷导致被迫为之。这些因素交织产生影响并导致了犯罪的出现,这个过程绝非是单单犯罪人的意志所可以决定的。

犯罪学的研究重心当放在一个个鲜活的犯罪人身上,所以将其放置在复杂多变的现实世界是不证自明的,菲利的创举也正是弥补了古典学派在此的不足,使得犯罪社会学由机械的符号研究逐步转变为实践中相应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三)刑罚替代与社会救济

在前文笔者已经谈到了个人的犯罪行为与社会总体有着很密切的关系,随着有关犯罪问题探讨的深入,菲利的犯罪预防理论进一步显示出了其价值:欲预防犯罪,必先改革社会。因此预防犯罪的重心应该放在社会措施上,并寻求刑罚的替代措施以救治犯罪现象之根本。单单停留在以刑罚震慑犯罪的程度是远远不够的,对社会不公正之处进行补救才是真正断绝犯罪土壤的方法。

列宁也对此深刻指出:“对防止罪行来说,改变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比采取某种惩罚意义要大得多。”我们常说:“旧社会把人变成鬼,新社会把鬼变成人。”建国之初北京八大胡同尽是烟花柳巷,卖淫嫖娼行为非常猖獗,但我党并没有对这些妓女进行严厉处罚,而是对她们进行改造教育,并从国外高价购买药物为其治病,在改造结束后也都妥善安置了去处,这一妥当的处置行为成功让北京一带娼妓之祸销声匿迹。李斯特也曾提出过相应观点:“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只有解决了犯罪滋生的社会土壤,方可对犯罪问题合理解决,这种犹如治病当治本一样,是可以一劳永逸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菲利思想对当下的启发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有重刑传统的国家。在预防和惩治犯罪过程中,国家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我国在重刑主义思想的指导下直到今天还是很大程度上以刑罚为预防和解决犯罪问题的主要手段。根据菲利的犯罪学理论,犯罪现象与社会本身的存在具有关联性,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杜绝犯罪的发生,尤其是在新型犯罪不断涌现的当下,应当在以刑治罪的同时注重犯罪的“事前预防”,在社会不同领域共同采取措施以预防犯罪。此处用前几年火遍全国的《我不是药神》为例,从印度走私仿制药本质上的原因是进口药的高昂价格让患者的经济条件无法负担,若是没有仿制药许多病人只能面对死亡,这种惨剧在功利主义视角下也是不应当发生的,而真正解决该类仿制药走私问题的是后续国家医改的不断推行完善,使价格达到了一个公众可接受的程度。

菲利的犯罪社会学使我们反思并尝试改革过去的犯罪控制的机制与模式,不再仅仅将对犯罪的预防与控制途径定位在刑法的适用上,而是更注重于遏制未然的犯罪与犯罪产生的原因。在大力建设法治社会的当下,菲利的思想和理论可以给我国在处理犯罪预防问题时提供一定的借鉴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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