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讨预告 |《民法典》抵押权相关规则解析及法律实务经验分享会
《民法典》抵押权相关规则解析
及法律实务经验分享会
海报先览
导语一则
抵押权作为最重要的担保物权形式,在担保制度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交易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在物权编当中对担保物权尤其是抵押权制度进行了相关修改,使其体现体系化设计的特征,在实践中对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本期学术讨论会从《民法典》抵押权新规出发,结合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同学们有所裨益,提高抵押权相关基本实务操作技能。
学者点拨
01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中的最重要类型,在交易中具有重要价值。在原《物权法》《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规则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抵押权的规则进行了重要修改,使我国的抵押权规则有了重大变化。归纳起来,抵押权的新规则共分为四个部分,即动产抵押规则、抵押权效力规则、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规则以及其他方面的规则。”
——摘自杨立新:《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抵押权新规则解读》
02
“我国不同时期的实定法上就动产抵押物的转让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该条确立了抵押财产的追及效力,其适用于动产抵押物转让时,尚须结合《民法典》中其他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也由此体现出与不动产抵押财产转让的差异。”
——摘自高圣平、叶冬影:《民法典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论》
03
“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将财产抵押后并不因此丧失财产所有权,然而,毕竟财产上已设立了以担保债权实现为根本目的抵押权。任由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可能对于债权人的抵押权及其实现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即便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那么与抵押人进行交易而取得抵押财产的第三人,其所取得的也是有权利负担的财产并且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能面临失去该财产的风险。故此,抵押财产的转让问题涉及到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取得抵押财产第三人等多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民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对抵押财产的转让作出了科学详尽的规定。”
——摘自程啸:《我国民法典中的抵押财产转让规则》
●●●
以思想之自由
求学术之创新
我们期待听见您的声音
如有不同意见
欢迎您来稿、写留言
或直接参加我们的读书讨论会
往期精彩回顾
编辑:喻子淇
责编: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