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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彩实录 | 《论犯罪与刑罚》

西部法苑 西部法苑 2023-03-25



-读书讨论会回顾-

《论犯罪与刑罚》


2021年11月19日晚19时30分,西北政法大学《西部法苑》编辑部读书讨论会于五号教学楼301教室如期举行。本次讨论的书目是《论犯罪与刑罚》,20级编务在19级读讨负责人张钰婧的带领下走进贝卡里亚的刑法世界。


法谚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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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使刑罚成为某些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须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思维碰撞

Q1

贝卡里亚在第十五章中批判了秘密控告,中国目前的一些“举报”现象和“秘密控告”具有相似之处,事实上,举报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有益于问题的发现,那么你是如何看待这种现象的?

A1:

我认为贝卡里亚所说的秘密控告和当今我国的举报制度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首先从相互关系上讲,贝卡里亚所说的秘密控告主要是指公民私人间的控告关系,旨在揭发公民个人行径。而我国的举报制度除了检举公民的不法行为外,更多的是指受理举报的机关和组织根据公民提供的线索监察其他机关与组织的行为。

其次,二者的把关核实严格程度也不同。贝卡里亚时期的秘密控告主要是对威胁君权与教会统治行为的控告,故此国家机关对秘密控告的把关核实仅仅停留在被检举行为是否对君权与教会统治造成威胁。而我国现在的举报制度则更为注重把关被检举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范和是否损害了公民权利。

最后,二者的“秘密”概念有所区别。贝卡里亚时期的秘密控告是完全匿名的,无论是把关机关还是公民私人之间都难寻检举人的踪影。但我国的举报制度其实是一种相对匿名,仅仅在公民私人关系间,保密检举者的个人信息。但是对于接受检举意见的把关国家系统而言,无论是网上举报还是线下举报,通过种种信息技术,检举者的身份不难核实。比如说,电话检举的号码。

A2:

我承认举报制度是有利有弊,但我认为它是利大于弊的,所以我赞同举报制度。

首先贝卡里亚指出这项制度的两个弊端:

1.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人情淡漠,人人自危而变得虚伪和诡秘。

2.存在恶意诬告的情况,可能导致不公平的情形。

但是,举报制度的好处也是显著的:

1.有效监督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活动,让有权力的人审慎行使权力,增加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心理压力。

2.方便专门机关对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节约检查监督机关的成本和资源。

3.将群众监督纳入制度管理轨道,便于人们行使民主权利。

对于可能造成人情淡薄的弊端,我认为人情本来就不是为错误开脱的借口。对于诬告错告的现象,我们可以对举报内容进行严格的核查制度,确有其事才对被举报者予以处罚。在规避弊端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保持一个民意畅通的渠道,往往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A3:

 “举报”与“秘密控告”在形式上相似,但深究其原理又有实质上的差异,这种差异既表现在根本性质上,又与不同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

结合当时政教合一的时代背景,政府权力受教会影响和制约,实行黑暗秘密的刑罚。基于此种时代背景,无论控告真假与否,秘密控告都会为被指控者带来麻烦甚至是危险,极大的破坏了人们的安宁。

现代举报制度将匿名分为匿名举报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受重视程度有限,被诬告者受到的影响程度较小,实名举报更谈不上秘密可言,而无论实名匿名,只要被控告者自恃清白,也就不会带来恶劣的后果,诬告与诽谤更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Q2

作者对悬赏持否定态度,而实践中刑事悬赏作为有效的打击犯罪的手段被各国广泛采用,请谈谈你的看法。

A1:

我想谈谈当今我国的刑事悬赏,我认为它是对执法主体的一种补充性信息来源,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手段。

它的好处有两点:

1.提高侦查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刑事悬赏的主体是除办案人员、犯罪人之外的第三人,为了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发现重大犯罪线索,以经济奖励的方式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提供本应由公安机关自己侦查获取的信息。悬赏通告拓宽了公安机关收集涉案信息的新的渠道,降低了其侦察案件的司法成本。

2.威慑犯罪分子,减少犯罪行为。

在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之下,犯罪嫌疑人被追究的可能性或者犯罪线索、涉案财物、证据等被发现的可能性将大大地提高。违法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时将面临更大的责任风险。为了避免这种风险,犯罪分子必然想方设法减少被发现的可能性而增加犯罪成本。通过这种方式目的在于提醒犯罪分子,通过犯罪带来的恶果将要大于其可能获得的好处,进而使其丧失继续犯罪的动力,由此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但司法悬赏的适用范围并不广泛,只应限定在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短期内侦破的确有很大困难的情形,否则会导致一些糟糕的结果。例如,过于依赖公众的力量可能会降低司法人员在侦察办案当中的积极性;赏金的过度使用对我国财政形成的压力过大。

A2: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以我国的视角来进行对比分析。

贝卡里亚这一观念与我们今天实际使用的情形的不同,实际上是不同时代观念差异造成的。贝卡里亚刚刚挣脱神的束缚,开始关注于人本身。从贝卡利亚对于悬赏的批判可以看出,其批判的其实是悬赏这种行为所带来的人与人之间的背叛。而与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相比较,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也注重以人为本。

但现代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具体在于:

1. 现代社会生活的巨变——包括熟人社会的瓦解,经济生活的发展需求。

2.  我国实行的走群众路线的方针政策。

3. 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的重视——至少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目前已有建构。

4. 根本原因:这其实涉及到“国家属于谁”这个问题。我国走群众路线,人民当家作主。但贝卡里亚不会这么认为,贝卡里亚认为通过社会契约交出的权利其实就不再属于人本身,而是委托给政府管辖。这种观念导致了人们与政府实质上存在分歧对立的情形,这也是这种政府与人民政府的实质区别。

读讨负责人点拨:

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私力救济。


Q3

该书第十三章“证人”中提到“一切有理智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但又提到了一些会影响证人证词可信度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该怎么合理利用证人证词来保证司法公正性呢?

A:

我认为可以从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两方面采取措施。

从证据资格上说:

1. 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2. 从证人状况的角度进行审查。包括:客观层面,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自然条件,如当时的天气、光线、距离、方位等;主观层面,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心理状态,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能够正确表达意思。

从证明力上说:

1. 观察证人在庭上的举止。诉讼或司法是一种察言观色的法律活动,可以观察其面部表情是否紧张,表达是否流畅,所述内容是否具有逻辑性。

2. 证言内容的细节性和详细性,证言是否自身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是否能与其他证据之间互相印证。

3. 审查证人的品格对其证言的影响。证人品格的好坏,不影响其作证的资格,但有可能影响证人的可信性。

4. 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的来源,即审查证言的内容是目击证人,还是事后听他人讲述,两者的真实可靠程度相差甚远。

5. 审查证人提供证言的时间距案件发生时间的长短。时间越短,证人记忆越清楚;时间越久,证人的记忆就越模糊。

Q4

立法是否应当对证人和犯罪证据的可信程度作明确的规定?法官应当扮演的角色是对证据可信度的机械加减者,还是一个有自由衡量尺度的心证者?

A:

这一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证明标准的功能限度问题。在早期的“法定证据制度”之下,司法裁判的正当性依赖于形式化的法定文本,达到客观证据标准即能满足主观认识的要求;这一标准不允许自由裁量,不管实质真实如何,满足形式真实即可做出裁判。而在如今盛行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下,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诉诸裁判者自身心证的达成,要求证明标准回归裁判者的主观认识及判断本身。两种模式下,法官显然扮演着戏份不同的角色。

我认为,以立法统一证明标准违背诉讼规律,是无法实现的。诉讼应该是一个从证据查明到事实证明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案件事实的面目逐渐清晰。经历了完备的庭审证明程序,双方积极对抗,裁判者居中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判决才能达到理想的证明标准。统一证明标准忽略了不同程序的差异与功能,过度强调侦查的地位和作用而削弱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同时,统一标准事实上会压缩辩护的空间,一旦达到了有罪判决的标准,法庭上的辩护很难再有机会改变事实,辩护权的行使变得可有可无。这种统一标准将诉讼程序的关注点集中到真实目标的实现上,忽略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及人权保障等价值目标。

对于法官来说,否定统一证明标准就意味着必须进行一定的自由心证。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对主观证明标准的强调反映了人类司法理性与自信的提升。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当拥有更好的方法和手段去把握司法过程中的事实时,自由心证的过程其实也会有客观科学的司法证明技术以及法官的职业素养作为保障,而不是进行盲目裁量。因此,法官的理想角色应当是一位公正、理性的自由裁量者。

Q5

作者在16章中表达了对刑讯的看法,为什么我们要禁止刑讯逼供?在禁止刑讯逼供的同时如何使刑事侦查手段和效率不受影响?法律应该如何对刑讯逼供进行规制?

A1:

贝卡里亚在书中所提到的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方法逼迫其做出口供的行为。

而现实中刑讯逼供通常存在以下几个缺点。第一,手段残忍,对被审讯人的身心造成伤害。第二,查处率低,所得到的证言证词有效率低。第三,赔偿额过低,无法弥补对无辜者所造成的损伤。

根据以上缺点,我认为要从以下五点进行制约:

1.根除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确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转变司法工作人员的固有观念。应当从陈旧的以人证为主的办案思想转向以物证为主的办案思路。

2.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定。具体而言就是要完善我国的证据立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充分保证他们在司法活动中的人权,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非法证据的种类和来源。

3.鼓励侦察技术创新和发展,减轻取证困难。加大对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更新司法机关的技术装备,提高办案的科技含量,达到同犯罪做斗争的能力的目的。

4.重视侦察人员的心理健康,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依法办案、文明办案,自觉抵制刑讯逼供的错误做法。

5.完善对刑讯逼供监督和惩戒措施。这应该说是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措施,建立严密的监督网络,从系统内和系统外两个方面入手,如人大监督、党纪监督、检察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等。行使对案件进行全程监督的职能,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A2:

针对刑讯逼供使刑事侦查手段和效率受到影响这一问题,我认为在刑讯逼供存在情况下的刑事侦查效率更多的是一种“虚假繁荣”,这一效率的存在本身就是不正当的,因此更多地应该去寻找刑事侦查手段本身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前破案技术条件的限制等原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公民有时会被侦查人员误认为是犯罪分子,办案人员在无法获取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以审代侦”的办案方法,对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一旦侦查人员对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行为取供,便会产生过分依赖嫌疑人口供破案的心理,怠于收集本案件其他相关证据,当侦查人员意识到嫌疑人的无辜时或仍需寻找其他犯罪证据时,早已错过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这样一来那些无辜的公民本是如实陈述自己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却会被认为不老实交代案情,于是办案人刑讯手段就会愈加强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已将破获案件的希望寄托在刑讯逼供上,把较少的精力投入到寻找真正犯罪分子上,这便会导致贻误破案时机,耽误了查找真凶、寻获其他破案证据的宝贵时间。案件相关证据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灭失,真正的凶手可能永远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因此,我认为想要解决这一问题最终还是应当回归到刑事侦查手段本身的提升上。

读讨负责人点拨:

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


Q6

贝卡里亚在书中阐述了刑罚及时性的重要性,而近现代法律框架下却不乏缓刑的出现,对比二者你如何看待刑罚的及时性问题?

A1:

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真正目的是阻止未来的犯罪,即一方面阻止罪犯再次出现犯罪的情形,另一方面是震慑意欲犯罪的人。刑罚如果能够让人们意识到犯罪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行为,那么刑罚的预防性目的就达到了。因为人们一旦意识到犯罪的后果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利益,那他们也没有什么理由去犯罪了,但是这种预防性目的的实现要求犯罪的行为与惩罚的结果紧密相连,这对于刑罚的及时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A2:

缓刑有其价值,对其正确适用能够平衡刑罚及时性优点以及人道主义精神。

首先,贝卡里亚在书中针对刑罚及时性总结了三点裨益,其一是有助于减轻因捉摸不定而对不同性格的人造成的不同程度的折磨,其二是刑罚未及时实行导致的自由剥夺违背了罪刑相适的原则,三是犯罪和刑罚的紧密连接须要刑罚及时性加以维护。社会心理学家乔治·C·霍曼斯亦是指出刑罚及时性是打击犯罪、增强社会心理效应的有利条件。此外,还有几点社会益处,例如及时行刑既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是对守法行为的肯定性评价,当这种肯定性评价得不到或不能及时得到时就会逐渐弱化守法者对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意识,并且刑罚及时性还能够提高刑罚效益的需要。

而缓刑作为一种立法技术,能够节省司法成本,诚如罗伯特·考特所言“最优化的威慑效应并不是铲除所有的犯罪,政策制定者需要对有限的资源加以配置,争取以最少的成本实现威慑目标”。此外缓刑作为一种具有“多元作用的独立性的刑法反应手段”还具有如下优点,其一是能够更好的实现刑罚效果,教育、矫正犯罪人,不需要羁押便能实现教育犯罪人的目的;其二是缓刑能够体现行刑社会化的政策,一定程度减少短期监禁刑的适用;其三是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符合,但是这亦涉及到了对符合从宽要见进行严格认定的问题,即要限制自由裁量权。

综上,缓刑和刑罚及时性二者目的并不矛盾,不过在形式上存在差异。科学适用缓刑制度,不但能够达到刑罚的目的,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与特殊预防的作用,亦能促进轻微刑事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



读书讨论会步入尾声,在读讨负责人张钰婧的带领下,20级编务们热情高涨、积极思考、踊跃发言。读讨负责人张钰婧对会议做出总结之后,本次读书讨论会圆满结束。

虽然本次读讨告一段落,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带给我们关于刑法的启迪却是深刻、隽永的,贝卡里亚以启蒙思想中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对犯罪、刑罚 、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振聋发聩的观点,时至今日仍闪耀着人性的光辉和智慧的光芒。故此,探索刑法领域的道路上,我们仍在前进着。

我们下期读书讨论会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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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雨涵

责编: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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