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讨预告 | 《博登海默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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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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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一则
《博登海默法理学》是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于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第一版,原书第二版于1962年出版,第三版于1974年出版(第二、三版均更名为《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国内1987年由华夏出版社出版了姬敬武、邓正来翻译的该书第三版,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为当时法理学启蒙读物。本书第一版国内罕见。作者在第一版表达了更鲜明的立场、更犀利的观点和更自洽的思路,与后两版教科书式的叙述风格明显不同,译者潘汉典1947年已完整翻译该书。
走进作者
埃德加·博登海默是美国法理学家。出生于德国柏林,1933年为躲避纳粹而移居美国,1937年在华盛顿大学获得法学学士(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
博登海默一生著述颇丰,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等。
精彩摘要
1.人类选择了法律,便崇尚法律。可是历史也曾奇迹地开过玩笑,使法律的选择人苦吟挣扎于无法状况或恶法高压之中。问题不在于法律本身的善恶、法律史如何展开,因为无生命的法律在绝对意义上俯首听命于人类。
2.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或控制手段,乃是人类社会化过程中的一种反自然的选择。当法律作为一种手段被选择之前,人们是否可能作出其他更佳的选择。
3.个人依崇权威,因为个人在绝对意义上软弱无力。他必须有所依赖。
4.今天,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那些权威,而拥有了一种精神超越的品格,至少是理想层面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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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杰禧
责编:李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