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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成都公积金贷款政策有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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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
新规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受理的贷款申请按原规定执行。
有哪些调整?
一、关于异地转移职工的相关事宜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如前后缴存时间连续未中断,则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缴存余额根据原缴存地中心、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相关资料合并计算。
上述缴存资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部门核实认可后,方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取消原“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的规定。
二、关于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事宜
夫妻两人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满足所有贷款申请条件,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65周岁的,可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
配偶的退休金、养老金等不纳入月收入计算。
三、关于所购再交易房楼龄的相关事宜
(一)所购再交易房的楼龄超过30年的,不得申请再交易房贷款。
取消原“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20年的,不予贷款”的规定。
(二)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取消原“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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