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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那些有着农村污水地方排放标准的省市们

目前国家还没有针对农村污水的排放标准,大部分项目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污水治理具有不适用性。在此情况下,部分省市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排放标准。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易发财


在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等一系列政策下,村镇污水治理市场迅速打开。各省均在国家政策下,开展了各省村镇污水治理相关规划。


同时,目前国家还没有针对农村污水的排放标准,只按排水用途设置了参考标准,大部分项目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的制定主要考虑大、中城市的水环境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污水治理具有不适用性。此外,不同地区的生活污水水质不同,经济情况及技术应用条件不同,因地制宜的技术选择及排水标准至关重要。


数据来源:《东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东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华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西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西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中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在此情况下,部分省市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排放标准,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进行规定。据中国水网统计,目前成都、北京、陕西、重庆等9个省市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地方排放标准。


从出台时间来看,宁夏的标准发布时间最早,于2011年发布实施;同在2011年,福建省也公布了《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但之后并未发布;2013年,山西省标准发布;2015年,浙江省、河北省标准发布;2018年,陕西省、重庆市、北京市、成都市地方标准相继出台。


在标准项的选择上,大多地方标准对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PH值、SS、CODcr、BOD5、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为主,也有部分省市将粪大肠菌群数、色度纳入指标;此外,宁夏将蛔虫卵数、全盐量、氯化物等作为控制指标,这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出现过的指标项。


在控制指标数值方面,上述省市均划分了多个档位,根据收纳水体及处理设施的规模加以区分。对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可发现,多数省市指标数值与城镇污水排放标准类似,北京标准中对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限值整体严于全国城镇污水厂标准,重庆标准中的排放限值宽于全国城镇污水厂标准。具体数值如下表所示:


各省市标准指标对比


附:各省市排放标准


1、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标准


2018年8月,成都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并规定执行排放标准。


文件显示: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标准按以下7个控制指标(单位:mg/L)执行。


(1)化学需氧量(CODcr):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50,其他地区≤60;

(2)氨氮(NH3-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8,其他地区≤15;

(3)总磷(以TP计):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地区≤2;

(4)总氮(T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5,其他地区≤25;

(5)悬浮物(S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0,其他地区≤30;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0.5,其他地区≤1;

(7)动植物油: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地区≤3。


2、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年6月,北京市起草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对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 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 11/ 890的规定。

◆ 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 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0m3/d(不含)- 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 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0m3/d(不含)- 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 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文件对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 2014年1月1日(含)后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大于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大于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 2014年1月1日(不含)之前通过环评审批或已建成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

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

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3、陕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年5月,陕西省环保厅公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了陕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详情如下:


◆ 参考GB 18918和GB 8978的有关规定,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和综合利用途径,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

◆ 一级标准:排入GB 3838规定的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

◆ 二级标准:排入GB 3838规定的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下表规定。


污染物允许排放限值  单位:mg/L


4、重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年4月,重庆市环保局与市质监局联合发布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西部地区首个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地方标准。详情如下: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18 年12 月31 日之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 根据受纳水体的水域功能与排放规模等,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各标准适用情况及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见下表。


各级标准适用情况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5、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年7月,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规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标准》确定了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粪大肠菌群、动植物油等7项主要控制指标及限值,详情如下:


◆ 现有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按照设计标准执行相关限值要求,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 位于重要水系源头、重要湖库集水区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地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平原河网地区的新建设施执行一级标准;位于其它地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 执行一级标准的地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6、河北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2015年4月,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发布实施,规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这是河北省首次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制定实施的标准。标准》确定了pH值、色度、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等11项主要控制指标及限值,详情如下:


◆ 参考GB 18918 和GB 8978 的有关规定,将控制项目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又分为A 标准和B 标准。

◆ 排入国家、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或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以及排水不能汇入地表水系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 标准。

◆ 对于发达、较发达型农村,当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 标准。

◆ 对于欠发达型农村,当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二级标准。

◆ 当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 GB 3097 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三级标准。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7、山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年,山西省人民政府通过《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13年6月30日发布,2013年7月30日实施。详情如下: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

◆ 出水排入GB3g38规定的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时,执行一级标准。

◆ 出水排入GB3838规定的地表水Ⅳ类、V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二级标准。

◆ 出水排入水塘、水渠等农业灌溉水体,回用于旱作农田灌溉时,执行三级标准。

◆ 出水回用于旱作农田灌溉之外的其他用途时,按照相应标准执行。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日均值)


8、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技术内容、监测及分析方法,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详情如下:


◆ 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三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

◆ 排入GB3838 III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及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 排入GB3838Ⅳ、Ⅴ类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 排入用于农田灌溉的储水塘、储水渠等农业灌溉水体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三级A标准适用于水田谷物的灌溉;三级B标准适用于旱地作物的灌溉。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按下表规定执行。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9、福建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2011年,福建省公布《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了农村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排放限制、监测与监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详情如下:


◆根据受纳水体的水域环境功能、受保护目标、农村类型以及污水处理方式,参考GB18918和GB8978的有关规定,将控制项目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又分为A标准和B标准。

◆ 当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或者位于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或者位于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 对于发达型、较发达型农村,当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采用污水集中处理方式的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采用污水分散处理方式的执行二级标准。

◆ 对于欠发达型农村,当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二级标准。

◆ 当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 GB3097 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三级标准。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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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洪翩翩、赵凡

统筹 | 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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