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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产生者付费原则!北京发文加强大件垃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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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大件垃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坚持产生者付费,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产生大件垃圾的居民合理承担大件垃圾清运费。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居民“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意识。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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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大件垃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坚持产生者付费,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产生大件垃圾的居民合理承担大件垃圾清运费。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居民“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意识。


《通知》提出坚持产生者付费,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产生大件垃圾的居民合理承担大件垃圾清运费。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居民“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意识;坚持市场机制,依托可回收物体系建设,完善政策机制,鼓励市场主体规范开展大件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理服务,公开服务价格,全程信息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要求强化分类投放,居民投放大件垃圾可选择三种方式:一是预约上门回收,二是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三是自行运送至指定的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


居民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分类投放点的,应向管理单位支付清运费,具体费用由市场调节。需提供上门搬运服务的,应支付上门搬运服务费。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收集大件垃圾清运费价格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供市场参考。


以下为正文:


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大件垃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垃圾分类指办〔2021〕57号


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指导本市大件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理,特制定《关于加强本市大件垃圾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代章)

2021年6月28日

 

 (联系人:吴润江;联系电话:66056250)


关于加强本市大件垃圾管理的指导意见


  加强大件垃圾管理,补齐投放设施短板,提升清运处理能力,对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本市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全过程管理,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完善便民利民措施,规范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建设,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引导居民垃圾分类习惯养成,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产生者付费。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产生大件垃圾的居民合理承担大件垃圾清运费。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居民“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意识。


  坚持市场机制。依托可回收物体系建设,完善政策机制,鼓励市场主体规范开展大件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理服务,公开服务价格,全程信息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坚持资源化利用。鼓励居民选用绿色环保耐用的产品,促进旧货交易、循环使用和再生利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规范收运。以方便市民投放、维护环境整洁为导向,通过投放和收运的有序衔接,健全排放登记制度,减少生活垃圾在居住区的停留时间。


  二、鼓励源头减量


  (一)绿色消费


  鼓励居民选用绿色环保耐用的大件家具、家电,减少大件垃圾排放。


  (二)旧货交易


  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企业和生产销售厂商开展废旧家具线上线下二手交易、慈善拍卖、捐赠,开展翻新再利用等活动,在适合的场所设置旧货交易点,促进大件家具的循环利用。


  三、强化分类投放


  居民投放大件垃圾可选择三种方式:一是预约上门回收,二是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三是自行运送至指定的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


  (一)预约上门回收


  鼓励收运服务单位开展预约上门回收服务,价格明示公开。居民可通过电话、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预约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大件垃圾,方便居民投放。


  鼓励设立集中投放日、定时定点投放。各区可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根据辖区大件垃圾产生、收运处理情况,选择在周末卫生日、节假日等适宜时间,探索开展大件垃圾集中定点投放活动,对参与活动的居民提供费用优惠。


  (二)固定点投放


  居民可将大件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随意丢弃。


  1.投放点设置。居住小区因地制宜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应采用全封闭房式或无顶半封闭式,也可采用由大件垃圾收运单位设置专用回收箱的方式,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社区(村)统筹合理设置。投放点可与装修垃圾投放点合并设置,面积、容量应满足居住小区内大件垃圾的暂存需求,方便居民投放和收集整理。


  2.投放点管理。管理责任人应在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中明确投放点位置,投放点公示牌应明确开放时间、投放要求、收运单位、收费标准、联系人等信息。投放点应配备灭火器,周边应有便于消防取水的设施。大件垃圾有序码放,采取围护遮挡等防污染措施。暂存的大件垃圾达一定存量后,由管理责任人预约收运服务单位进行收运,确保投放点干净整洁、不满冒,防止出现环境卫生死角。


  3.清运费用。居民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分类投放点的,应向管理单位支付清运费,具体费用由市场调节。需提供上门搬运服务的,应支付上门搬运服务费。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收集大件垃圾清运费价格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供市场参考。


  (三)自行运送至指定的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


  区城市管理部门明确辖区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会同街道(乡镇)将场所地址、服务时间和电话向社会公布。居民自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可不承担清运费。


  四、规范分类收运处理


  (一)收运服务单位管理


  1.收运服务单位基本要求。提供大件垃圾收运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2.信息公布。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乡镇)结合可回收物体系建设和实际需求,确定辖区内大件垃圾收运服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其预约方式和电话。


  (二)排放登记


  管理责任人应建立大件垃圾管理台账,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大件垃圾排放登记。


  收运服务单位应与管理责任人和拆解处理场所建立联单制度,记录大件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确保大件垃圾处理安全、环保、物流可追溯。自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拆解处理场所的居民应登记来源、数量等信息。拆解处理场所应记录资源化产品的数量和去向信息。


  各区应将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过程数据链信息接入生活垃圾全流程精细化管理系统,做到“有账可查、源头可溯、去向可控”,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


  (三)规范收运作业


  1.车辆要求。大件垃圾收运车辆宜采用封闭式箱式货车或生活垃圾运输车,按照要求涂装颜色、标识,注明车辆编号及监督电话等。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容车貌良好。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按要求安装定位系统等信息化管理装置,其信息应接入政府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全程可溯源。


  2.规范作业。收运服务单位在实施收运作业过程中,应做好防尘降噪工作,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外挂散落,实现运输密闭化。提供上门搬运服务的,应做到安全、卫生、妥善搬运。


  (四)促进资源利用


  1.设置处理场所。各区应结合需求在中转站、分拣中心、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内配置大件垃圾拆分处理设备,保障大件垃圾拆解处理能力。


  2.安全规范作业。大件垃圾拆解处理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防尘降噪等措施,有效控制对周边的环境影响。拆解处理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规范要求,配置灭火设施设备,保障消防用水。


  3.资源化利用。大件垃圾拆解后的产物,应采用适宜技术进行资源化处理。具有再生价值的成分纳入再生资源利用渠道,残余物纳入生活垃圾处置渠道,实现资源化、无害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指挥部要将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日常整体工作安排,加强统筹协调、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大件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督促本行业领域做好大件垃圾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要强化责任落实,组织街道(乡镇)做好大件垃圾投放的源头管理,督促投放、收运和处理单位有序衔接,确保各环节任务落实落地。


  (二)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政策解读与宣传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多渠道开展大件垃圾分类投放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区组织街道(乡镇)将大件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范围,培养居民大件垃圾正确投放和付费处理意识。


  (三)加强执法保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大件垃圾分类的执法检查,对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大件垃圾的个人以及违反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责任人、收运和处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六、其他


  (一)大件垃圾


  大件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废弃的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物品。其中废弃家用电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是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砖石砌块、石膏磁砖、卫浴台盆、木质板材等,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其中作为大件垃圾排放的,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投放和收运处理。


  (三)单位产生的大件垃圾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产生的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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