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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新!这周发生了什么?

为民服务的 武汉市民热线 2022-07-28

/// 微案例 ///


案例1

屈女士反映蔡甸区健康大道健康谷后门附近电线杆存倾斜且电缆脱落,有隐患。


蔡甸区工作人员立即组织核实,将废弃电缆线清走、将倾斜的电线杆扶正。


处理后



案例2

市民胡先生反映武昌区怡君苑小区化粪池排水管出现问题。


市城投公司现场勘查发现,堵点为怡君苑小区排水管与临江大道市政污水管连接不畅,该公司当即责令施工单位对堵点进行开挖处理。目前已完成两处堵点疏通。


施工现场




案例3

市民反映江汉区西北湖旁边的停车场里有易燃易爆液化煤气罐,要求排除安全隐患。


江汉区立即责成相关部门核查。经现场调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隐患点系武汉民生优能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北湖供应站(三级站),该供应站证照齐全,区燃管办对该站进行了仪器检测,各项指标正常。


仪器检测


供应站相关证照 



案例4

王女士反映中南路一院墙倒塌压住了附近两棵树,十分危险。


武昌区中南路街立即安排工作人员核实处理,并联系权属单位湖北省电建一处进行处置。目前,院墙已修复,树木已处理。 


 处理前后对比



案例5

市民反映黄陂区向阳大道与日兆里交汇处的十字路口没有设置斑马线和减速带,存在安全隐患。


黄陂区公安分局交通大队现场查勘后,进行了研究分析,认为此处人流较大,有必要设置道路安全设施,随后立即安排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目前斑马线已设置完成。


 处理前后对比




案例6

市民反映汉阳区建港红建村社区外的围墙出现了裂痕。


汉阳区相关街道和社区及时在围墙周围拉起警示线,并且张贴了安全提示,随后又组织力量将危墙拆除。


 处理前后对比




/// 评价案例 ///


案例1

硚口区解放大道紫薇花园的商户张女士反映古田四路轻轨下面花坛树枝挡住自家商铺招牌,影响日常经营。


办理单位硚口区园林局回复称,已电话联系张女士,告知园林局工人到现场进行了专业修剪。

张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不满意。


评价员丁鸣与投诉人张女士联系,张女士称问题目前未能解决,有园林部门人员与其沟通过,告知花坛产权为轻轨公司,并建议她向产权单位投诉。张女士希望园林部门进一步修剪树木或采取移栽方式解决问题。


随后丁鸣与经办单位联系,经办人称该处花坛和树木属轻轨配套绿化项目,养护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在接到投诉后进行了修剪,但投诉人的真实想法是拆除花坛,扩大停车区域。丁鸣问经办人:树木的栽植是否合理、修剪作业是否达到相关标准等问题,经办人承诺将相关标准以邮件形式传给丁鸣,但截至三天后丁鸣提交评价意见前,其仍未收到邮件反馈。


据此,丁鸣给出不满意评价,他的评语如下:

投诉人作为商铺的经营者提出相邻的行道树木妨碍通风、采光、视线、影响商铺经营的诉求属实、部分合理。但经办单位在处理投诉时存在以下不足:

1.与投诉人沟通应针对诉求,了解投诉的问题所在。张女士反映树木遮挡视线、妨碍通风、采光,配套的窨井盖有缺陷造成积水。这些诉求不是仅仅“工人到现场进行了专业修剪”就能解决,更需要管理人员实地勘验绿化带(花坛)设置是否规范、树木与建筑物的间距是否达标、树木是否需要修剪、规范的修剪能否达到其预期等问题都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判定,从而确定“做不做”、“ 怎么做”,而不是安排人员“象征性”的处理一番。

2.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处理投诉应依据充分。植物、绿化是城市景观,国家和地方政府也均出台了相关法律和规定,从规划、种植、养护等方面予以规范,主管部门在处理植物侵权类投诉时应当以理服人,依法办事,给出相应法规标准,用具体数据说话将更有说服力。

3.经办单位提到“花坛产权单位未落实树木管理责任”问题属于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之间的交接问题,是经办单位依据法规和职责需要梳理的事项,不能作为搪塞诉件的理由,更不能对投诉以外的问题做出臆想和判断,把工作重心放到诉求本身,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


小编有话说:单从案件双方陈述看,第一感觉是承办单位更占理一些,但看了评语后,又发现承办单位问题多多。评价员字里行间都在提示我们:承办单位敷衍。



案例2

硚口区古田三路广电江湾新城二期一居民反映小区地下停车库秩序混乱,保安亭形同虚设。


办理单位硚口区回复称,由于小区车位配比不足,车辆远多于车位,车位紧张造成占道停放及乱行问题。已督物业企业本月底与业主代表协商车辆停放方案,通过投票的方式征求全体业主意见。


评价员鄢亮评价为不满意,他的评语是:

经办处室是硚口区房管局物业科,在这个案子里其主要职责是对物业的监管。经过电话问询投诉人和经办人,物业科仅仅将该案情转办给了小区物业,并未监督物业进行落实处理,也未和投诉人进行沟通形成闭环。所以评价为不满意。

建议物业科要能切实的监督物业,让物业邀请社区、业委会进行三方联动会议,拿出坚决方案,并公布给广大业主。同时将事件情况回馈给投诉人,而不是只转办给物业就觉得完成工作了。


小编有话说:小区停车难是个普遍的问题,目前很难有立竿见影的解决方案。可以看出,此案评价员评不满意并非因为问题没有解决,而是抓住了承办单位的层层转派以及不与投诉人沟通这两个要害之处,恰恰这两个要害又是办理群众投诉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



案例3

新洲区仓埠街骑云路55号一居民反映他家生活困难,但2月28日仓埠街道办事处将他家低保取消,他向新洲区民政局反映此事,却无人处理。


办理单位新洲区仓埠街民政办联系当事人,了解到当事人(男)二级肢残,离异,儿子随女方生活,由于当事人儿子在武汉买房,对当事人有赡养义务,因此,不符合低保办理标准。办理单位已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评价员柳林对此案评价为不满意,他认为:

投诉人反映的事情是真实的,经办单位称由于当事人儿子在武汉买房,对当事人有赡养义务,因此不符合低保办理标准。但儿子是不是确实尽了赡养义务?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查清楚,儿子是不是每个月都给费用了?是现金还是转账?是否有证可查?如查清楚了柳先生确实不符合低保办理标准,再取消也不迟。


小编有话说:低保是困难群众的“活命钱”,是民生工程,也是民心工程。取消低保不能只看儿子该不该尽赡养义务,还要看儿子是否有能力尽赡养义务,如果把这两方面情况了解清楚了、说明白了,相信评价员会给出满意评价。



案例4

市民反映沌口经济开发区阳光丽景一早点商铺将污水排放到小区绿化带上,将油烟排放到小区内,反映多次物业不管。


办理单位武汉开发区回复称:经调查了解,物业公司已上门对早点商铺老板进行警告,让其正常排污排水,并已报社区和城管部门。


代书利评价为不满意,他的评语如下: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办理案件单位,让一个无执法权的物业公司去解决投诉事项,就是在忽悠、不作为。

本案投诉内容是因小区楼下商铺经营影响小区业主生活,并破坏了小区环境。在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大环境下,对这样的事件,办理单位本应慎重、从严、从快处理。此外,投诉内容涉及城管、房管、环保、园林等多个部门,应联合执法,而不是让无执法权的物业公司去解决。


小编有话说:经办单位说物业公司已尽到职责,那经办单位尽到自己职责了吗?在这个案子上,物业可以也应该有作为,但是有限的作为,而街道的各部门、还有社区是不是也该出一份力呢?



往期精彩推荐那几个不满意案例,后续怎样了?幼儿园门口电缆线外露怎么办?市民反映道路井盖挖开未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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