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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知军:从燃气成本监审报告看供销差管理现状及建议

彭知军 天然气与法律 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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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约4000字,阅读约需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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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彭知军

微信号:pengm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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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号立场)


编者按:燃气供销差是燃气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之一,与燃气公司的经营效益密切相关。近年来,政府部门不断加强燃气价格规制管理,加大力度推动燃气成本监审工作。

 

一、  有关政策


1.《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


2.《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


3.《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


4.《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


5.《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


6.《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


7.《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

 

在此对上述政策文件不做讨论。从2014年开始,笔者多次提出,政府对燃气行业监管日趋强化和细化,尤其是经济监管,呼吁燃气公司要提前研究、做好准备。之前,政府对燃气行业经济监管较为宽松和粗放,而经济监管是与用户、社会经济活动紧密相关的行为,现在加大经济监管力度是补课,也是深化燃气行业改革的需要和必然,成本和价格是经济活动的核心。燃气行业已经走完了从改革到基本成熟的阶段,这一阶段,不论是燃气公司,还是政府,都把主要精力放在燃气行业改革和扩大天然气利用上,叠加了城镇城市扩张、房地产膨胀和经济高速发展等外部利好,燃气行业的一些问题被掩盖了,从一些平台上的领导留言板块可窥一斑。下一阶段是从基本成熟到成熟的阶段,规范化是其重要内容和特征,外部来自政府全力推动,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当然,公众的关切和呼吁也不可能忽视。


相信,在十四五期间,政府还会采取更多监管思路和措施,燃气公司要尽快抓紧研究和准备,燃气行业社团组织也要牵头集中优势力量开展研究,向各政府监管部门提出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和意见,为燃气公司提供参考意见。


笔者认为,十四五期间以及未来一段较长的时期内,有关燃气行业监管,笔者认为总体上要把握五点:


1.要坚持维护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的既有成果,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对全盘否定的观点要审慎对待


2.要发挥政府监管对燃气经营主体的促进和淘汰作用,适当进一步促进燃气行业的集中度


3.要总结和分析燃气行业经济监管的做法、经验和教训,对有关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做到依法监管


4.进一步健全政府部门监管能力,强化各监管部门协调协同,既要监管到位,又要给燃气行业创造健康的发展环境。


5. 要不断规范、细化、深化监管技术规范和标准,减少监管行为的裁量权

 

另外,一些媒体对燃气行业发展、价格等时不时出现“偏心”报道的现象,在此,笔者呼吁,燃气行业要强化引导,如为有关记者提供燃气专业尤其是供应、价格等方面的培训,利用开放日为有关记者提供进一步了解和理解燃气行业的体验机会,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也可以站在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角度多撰写一些文章,等等,让社会舆论对燃气行业尽可能做到“不黑不捧”

 

二、  部分地区燃气成本监审报告中供销差率统计情况


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的要求,相继制定、修订和发布了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笔者观察到,《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发布之后,各地推进配气价格成本监审的工作进度明显加快、力度明显加大,更多的监审报告被公布出来。


笔者收集了部分燃气成本监审报告,对有关供销差率的内容作了梳理和统计,详见表1。从已公布的监审报告来看,各地实施燃气成本监审的水平也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


表1  部分地区燃气成本监审报告中供销差率统计情况

序号

省份

监审对象

监审年份

供销差率(%)

备注

1

四川省

三台县全成天燃气有限公司

2009

8

直接核定值

2

山东省

青岛埃维燃气有限公司

2014至2016           

6

直接核定值

3

山东省

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聊城金奥燃气有限公司

2015至2017

5

直接核定值

4

四川省

彭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2014至2016

4.88

居民

5

北京市

北京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含郊区子公司)

2014

4.85


6

湖北省

安陆嘉旭天然气有限公司

2015至2017

4.56

三年平均值

7

安徽省

滁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2018

4.43


8

四川省

巴中市兴圣天然气有限公司

2015至2017

4.06

三年平均值

9

重庆市

秀山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

2016

4


10

湖北省

襄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2015至2017

4

直接核定值

11

山东省

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2015至2017

4

2017

12

四川省

资阳市水务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2018

4

居民

13

湖北省

鄂州市安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2015至2017

3.75

三年平均值

14

陕西省

蒲城县中天洋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2015至2017

3.25

2017

15

湖北省

宜昌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2015至2017

3.1


16

山东省

淄博星辰燃气有限公司

2015至2017

3.01

2017

17

山东省

淄博诚意燃气有限公司

2015至2017

2.83

2017

18

广东省

惠州大亚湾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2015至2017

2.63

三年平均值

19

广东省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

2014

2.51

不含电厂用气量,含液化石油气折算量

20

河北省

保定中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高阳县城)

2017

2.11


21

新疆自治区

新疆南天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至2017

2


22

广东省

韶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2015至2017

1.37

三年平均值

23

陕西省

汉中市城固县玉祥天然气有限公司

2015至2017

0.492

三年平均值

24

新疆自治区

焉耆县鑫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2018

0


25

黑龙江省

大庆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2015至2017

-0.129

三年平均值

注:

1.  表格内均为审定数。

2.  公布的报告内容不一,有相当部分燃气成本监审报告仅公布结论。

3.我国《用标准孔板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GB/T21446—2008规定,以温度293.15K(20℃),压强101.325kPa作为计量气体体积流量的标准状态。

4.  供销差率(进销差率或气损率)=(购气量-销气量)÷购气量×100%。

5.  有部分燃气成本监审报告公布了气损费用,但考虑到涉及通过气价折算为体积,因气价不是固定数值,本文未纳入统计。

6.  一些地方的燃气成本监审报告不主动公布,需要报告的同行可以向主管部门(一般是当地发改委)依法申请公开。个别地方,即使是申请依法公开,也拒绝提供报告。

 

三、燃气成本监审中对供销差的认识和处理


1.实践中,各地对燃气供销差的定义、内涵、计算等认识不一。在上述燃气成本监审报告中,笔者发现一些审计单位对供销差率的核定标准不一致


2.各地燃气价格管理办法中对供销差率的规定一刀切,既没有对燃气公司历史积累的考量,如大量存在超期燃气表;也没有反映本地的地理气象等条件,如海拔、常年平均气温等。


3.一些燃气公司对供销差缺乏基本的认识,账目上缺少相关数据,审计单位直接核定为0,或者参考邻近的燃气公司供销差情况核定,或者直接按照燃气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供销差率的上限值。


4. 普遍未认识到供销差是燃气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之一。


5.实践中,反映供销差的形式不一,有的是体积数值,有的是转换为货币数值。

 

四、对燃气成本监审中供销差监审的建议


1.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基本遵循,落实《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实现燃气行业的计量管理高质量发展,保障计量公平。


2.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或全国性的燃气行业社团组织尽快牵头组织制定燃气供销差的规范性文件或团体标准,统一认识和内涵。


3.对全国现有燃气公司供销差现状进行普查,查明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的燃气公司供销差标杆值、中位数值、平均值,合理确定监管标准


4.燃气行业应加大供销差相关培训和宣传,开展供销差治理专项交流,提升燃气行业供销差治理能力和水平


5.燃气表虽然是用户的资产,但燃气条例或管理办法一般要求燃气公司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燃气成本监审实践中,应对超期燃气表给予倾斜空间,因地制宜地采取鼓励措施,推动燃气公司在限定时间完成历史累计超期燃气表的更换


6.燃气公司要加强内功修炼,这没有什么捷径,大的切入点就是合规管理,小的方面就是计量管理和供销差治理。

 

五、关于智能燃气表和居民阶梯价格的建议


1.燃气公司在推行智能燃气表的同时,必须增强智能燃气表的运行维护能力,这样才能发挥其作用,否则,自受其乱。燃气公司要认识到智能燃气表不是一劳永逸的神器。智能燃气表服务商也要不余遗力挖掘智能燃气表的积极价值。


2.利用智能燃气表的优势,开展居民之间的阶梯气价下的剩余气量交易,如某户某阶梯气价的气量用不完,可以不低于该阶梯气价的价格向需要更多气量的居民用户出售,甚至可以低于该阶梯气价(相当于是用户折价出售,燃气公司仍然按照原价向出售气量的用户收费),可以促进用气量增长,燃气公司输配资产等的边际收益也会得到提升,居民用户也可以减少部分支出。如,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大量居民用户的单月用气量会增长,有关政策可以进一步探讨。

 

笔者将持续关注和研究燃气成本监审情况。欢迎有兴趣的同行或监管人员联系和讨论。

 

新书预告:


由燃气行业管理实务系列丛书编委会策划、苏琪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燃气行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务》原计划2020年1月发行,受疫情影响,迟迟不能进入印刷环节。近日接到出版社编辑的消息,书稿终于进入印刷厂开始了紧张地印刷环节,不日将和大家见面。


参考文献:

1.刘春明,吴谋亮,彭知军.国内城镇天然气供销差的现状[J].城市燃气,2019(05):33-41.https://mp.weixin.qq.com/s/eMe8xfZ1JTeAvHVA9oAeDg 

2.王伟刚,彭知军.关于燃气公司供销差管理审核的实践和探讨[J].城市燃气,2018(02):35-38.https://mp.weixin.qq.com/s/_WBtZvwJ2Lep9qQb43ITXw

3.“城镇燃气供销差控制及评价标准”亟待编制

https://mp.weixin.qq.com/s/bbqDxuQvOR6YGPO_H5ad2A

 4.《燃气行业供销差管理实务手册》(2019年1月出版)

https://mp.weixin.qq.com/s/Nu7MuHWv84C7eyUnYQuG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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