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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迪观点: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

赛迪智库 通信产业网 2022-08-12


近年来,随着我国平台经济规模不断壮大,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也被不断曝出,比如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2021年4月,阿里巴巴集团由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商家实施“二选一”等垄断行为,被处以 行政罚款182.28亿元,成为我国反垄断史上最大的一笔罚款。这是我国将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的一个信号,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深入思考。未来我国应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进一步保护公平竞争,预防垄断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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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制面临的主要困境


相关市场边界不易清晰界定。反垄断首先需要界定相关市场,主要包括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互联网平台的双边或多边市场特性、跨界竞争性使得相关市场边界比较模糊,其交叉网络效应又使得平台即使在一端市场低价甚至免费的情况下,仍可获得高额利润,从而可能形成对相关市场界定过于宽泛或狭窄的 观点。在反垄断调查时,互联网的免费性以及消费者黏性使得产品替代性较弱,以价格理论为基础的测度标准无法充分发挥效用,传统分析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在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相关市场如何界定。一审中将相关地域市场定义为全球,二审界定为中国,两次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存在巨大差异。该案二审还认为,基于价格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不能直接运用于市场均衡价格为零的产品,一审法院未作变通而直接应用是错误的。


市场支配地位不易判定。平台经济的网络外部性、动态竞争性特征使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难以判定,市场份额成为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核心指标。一般而言,市场份额越大,市场主体的市场力量就越强。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规定,一家经营者市场份额达1/2,两家合计达2/3,三家合计达3/4的,均可认定为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不应当被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具有动态竞争特性,市场结构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且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垄断也有可能是暂时性的。如果平台企业采取非对称定价策略,在一端市场中实施零定价,并不意味着平台企业不具有市场力量。比如,微信平台的许多服务对用户群体实行免费,用户端无法计算市场份额,但用户群体的庞大数量对市场影响力较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易被识别。在传统商业模式下,只要满足了市场替代性特征,以限制条件为代表的选择性分销就被认为是正常的商业策略,并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权的垄断行为,因而享有一定的豁免权,但这并不适用于双边市场。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违法,还需综合评价其对消费者和竞争是否造成影响。如果平台企业利用支配地位这一优势实施控制数据、限制竞争等行为,获得不当收益,就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排他性行为,应被认定为违法。实际上,互联网平台在实施垄断行为时,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比如,在某些平台购买机票,保险是默认勾选项,订酒店时被捆绑搭售餐券等,有些选项被默认勾选甚至无法取消,消费者在支付价款时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察觉,从而产生搭售行为。最近一次对“手机打车软件打车”的调研结果显示,使用手机App打车软件打车,往往是打车者所用手机越贵打车费用就越贵,而很多用户却并不知情。


此外,对纵向限制行为是否导致垄断行为认定难度大。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时,往往会通过独家代理、独家委托等形式,或者以“技术处理”“技术故障”为托词,通过限制对方的选择权设臵市场障碍。可见,对互联网平台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识别存在较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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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思考


互联网平台具有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网络效应等特点,决定了传统的反垄断规制体系已无法完全适应平台经济的发展需求。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需立足于平台企业的经营模式与特点,不断创新规制思路。


多种分析方法相结合,合理界定相关市场。如果传统的SSNIP1(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不能准确衡量相关市场,可探索采用SSNDQ(微小、显著,且非暂时的质量下降)、SSNIC(小而显著的非临时性成本增加)等分析方法,最终相关市场的界定  还需综合考虑消费者权益、成本,以及用户群体、线下交易约束、技术壁垒等因素  。在具体实践中,如果相关市场界定技术难度特别大且已知损害十分严重,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调查中,可跳过相关市场界定环节,更多地关注平台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能力。


考虑多重因素,合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时,关于市场份额支配地位的确定,由于价格对销售额指标核算结果影响较大,可综合考量平台经营模式、用户数量和多栖性、网络效应、潜在竞争者等情况,淡化价格因素影响,综合判定市场支配地位。对于采用非对称定价策略的互联网平台垄断地位认定,不妨用交易数量、用户数、点击量和使用时长等指标占比来核算。


强化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对平台经济的规制应在遵循包容审慎的原则下,最大程度地保护创新,维护相关主体公平参与竞争,进而推动新技术、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的发展。根据平台经济的发展特点,有效实施竞争政策,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不断完善反垄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对垄断行为的判定标准,强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政策的落实。加强对垄断行为的惩罚威慑,对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竞争的互联网平台,要加大处罚力度,适当提高罚款额度。


加强行业自律及平台自身治理体系建设,预防垄断行为发生。自律是推动互联网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途经,推动形成并完善互联网行业的行业规范,平台经营者、商家可通过遵守行规来约束自身行为,提高行业的自律性。加强对反垄断相关政策的宣贯,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学习,积极进行合规自查,加强对自身经营行为的管理,防微杜渐。引导平台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明确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伦理责任等,同时还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资源环境保护、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将社会责任融入平台企业内部的治理体系。


编辑:胡媛
指导: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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