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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驳回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爱赢法律咨询 房地产及刑事专业法律服务 20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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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9月23日起,本公众号将连载数个笔者做过的有代表性的疑难复杂案例和经典案例。先发表起诉状、申请书和代理意见、质证意见、答辩意见等,再发表总结论述。涉及二手房买卖合同、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一房两卖、房屋确权和析产、房产继承、动拆迁、建设工程合同、执行异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权纠纷及诉讼破限购等,将笔者的成功经验分享给遭遇同类或近似纠纷的当事人和律师同行。所分享的案例,均为专业知识含量很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疑难复杂系数较高、笔者代理的一方大获全胜的案例。

 

今天发表第四个案例,该案是本公众号8月25日发表的“遭遇一房多卖,购房人报案控告售房人是明智还是愚蠢?”一文中讲的案件。笔者自2015年5月听合作多年的房产中介讲了该案后即反复督促当事人王宗琼赶紧抢先起诉房东王映国,但房产中介和王宗琼迟迟不听,一直在等待幻想动迁黄牛赵平代王映国还款给冯备,拖了整整半年,到2015年10月底才委托笔者起诉。尽管如此,还是第一个就系争房屋起诉售房人、取得了胜诉判决并对房屋做上首封的。而冯备迟迟不对王映国民事起诉,迟迟不采取任何正确的法律措施,却于2016年6月到三林派出所、浦东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刑事控告王映国合同诈骗,然后对王宗琼第一次诉王映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王映国于2017年3月被公安抓捕、刑拘,王映国被刑拘后,浦东法院对冯备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中止审理。王映国于2017年12月被浦东法院一审判决合同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非仅因系争房屋一套房两卖,还有其后一套闵行区浦航路的房屋在已经承诺过户给其侄子后,又二卖给了两家购房人)。王映国未上诉,该刑事判决生效。刑事判决生效后,笔者立即代王宗琼向浦东法院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恢复审理。到新收犯监狱开过庭后,一审判决驳回了冯备的诉讼请求,冯备败诉。随后,冯备提起了上诉,一中院二审,冯备再次败诉。历经三个年头,冯备对王宗琼第一次诉王映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彻底失败告终即使其第三人撤销之诉胜诉了,王宗琼第一次诉王映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撤销了,也不等于冯备能够夺得系争房屋。如果冯备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胜诉了,被撤销的只是王宗琼第一次诉王映国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还有2016年6月笔者第二次代王宗琼起诉王映国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浦东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冯备需要再打一个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冯备的两个三撤都胜诉了,就系争房屋王宗琼两次起诉王映国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书、调解书都被撤销了,无非是系争房屋进入了一房两卖后两家争夺其归属的状态,冯备与王宗琼回到平等的同一起跑线上争夺系争房屋,案件演变成一个真正的一房两卖民事案件。就一房两卖民事诉讼,最终法院也必将系争房屋判决过户给王宗琼,而不可能判决过户给冯备,也不会解除王宗琼与王映国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也不会对系争房屋作其他处置(譬如在王映国合同诈骗刑事案件中处置,或者启动拍卖,让几家债权人分割房屋变现款)。冯备与王宗琼对系争房屋的争夺中,冯备已经犯了两个非常愚蠢的不可饶恕的错误,其2015年、2016年的行为选择已经决定了其抢不到系争房屋,且最终只能钱房两空。遭遇一房多卖,第一时间立即采取正确的民事法律措施应对,抢先起诉房东、首先取得胜诉判决并对系争房屋做上首封,在民事层面抢占先机、占得主动、占得优势有利地位,才是正途。不早点儿民事起诉、及时采取正确的民事法律措施,却刑事报案控告,是非常愚蠢错误的。以下是笔者代王宗琼撰写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答辩状和二审民事答辩意见。)




             民事答辩状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

尊敬的陶郑忠法官:

   (2016)沪0115民撤11号 冯某诉王宗琼、王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第一被告王宗琼完全反对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冯某的诉求,维持(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825号民事判决。王宗琼提交答辩状、发表答辩意见如下,请予审阅。

   

原告冯某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与法律不符,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2015年系争房屋购房人王宗琼对售房人王某某提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有据,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该判决无任何应撤销的正当事由。

   

王宗琼与王某某之间是单纯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王宗琼与王某某原本根本不认识,王宗琼是从房产中介机构处看到王某某的挂牌售房信息的,经房产中介居间介绍,才与王某某见面认识。双方经自由平等协商达成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完全是当时的市场均价。达成协议后,王宗琼先向王某某支付了购房定金,依照合同约定一段时间后向王某某分多次支付了购房款,王某某也于收房后立即将系争房屋交付给了王宗琼,王宗琼将之出租给了案外人叶红,叶红对房屋做了简单装修。之后,王宗琼的租客叶红被王某某和冯某一起赶走,王某某赔偿给叶红4万元,叶红搬走了,系争房屋被冯某强行占有。冯某对系争房屋的占有是不合法的,王某某向冯某交付系争房屋不是正常交房,不构成有效交付,因此冯某并未合法有效占有系争房屋。

 

冯某与王某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人之间的事实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也只有借贷关系。冯某与王某某的债权债务纠纷实质是借贷纠纷。冯某强行占有系争房屋,只是作为督促王某某还款的担保。·········

 

冯某已经支付给王某某的款项绝无可能是113万,我们认为应当只有53万元或52万元,其部分“房款收据”是伪证,所谓与银行转账27万元同日现金支付的60万元子虚乌有。冯某借款给王某某的行为是套路贷,至少是高利贷。·········

 

王某某已因冯某的控告被羁押然后被判刑,今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已经判决认定王某某一房两卖,构成合同诈骗罪。尽管我方不认同该判决,我方认为该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审理判决都过于简单粗糙,未查明全部事实,对冯某和王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就系争房屋王某某事实上并未一房两卖(王某某此后2016年就另一套闵行区浦航路的房屋的处置,因我方完全不知情、丝毫不了解,不予置评),王某某和冯某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是毕竟该判决已经生效,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我们尊重其既判力。依照生效判决,冯某与王某某之间已非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二人之间主要是诈骗与被诈骗的刑事法律关系,且生效刑事判决已经对犯罪所得赃款的处置作出了判决,故冯某应当依据该刑事判决主张其权利,申请有关部门向王某某追缴赃款,就追缴到位的赃款受偿。系争房屋并未被认定为涉案赃物,刑事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未查封该房屋,迄今该房屋上仍只有王宗琼申请的民事查封;浦东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亦未将系争房屋作为涉案赃物或者王某某的犯罪所得进行处置。因此,冯某已经无权对该房屋主张权利,无权要求处置该房屋,其损失的合同权益只能依据生效刑事判决主张。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维持(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825号民事判决,支持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维护被告王宗琼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王宗琼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


                                         2017年2月28日




  

 

                 二审民事案件答辩意见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二庭:

(2018)沪01民终7784号冯某诉王宗琼、王某某 第三人撤销之诉上诉一案,被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王宗琼完全反对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持(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825号民事判决。今发表答辩意见如下,请予审阅。

   

冯某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不符,一审法院已经判决驳回了冯某的诉求,冯某又提起了上诉。王宗琼请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冯某的原审诉讼请求,维持(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825号民事判决,支持王宗琼与王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2015年王宗琼对售房人王某某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有据,法院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未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判决无任何应当撤销的法定事由。

   

王宗琼与王某某之间是单纯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王宗琼与王某某原本根本不认识,王宗琼系从房产中介机构处看到王某某的挂牌售房信息,经房产中介居间介绍王宗琼方与王某某见面认识。双方经自由平等协商达成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是当时的市场均价。达成协议后,王宗琼先向王某某支付了购房定金18万元,按照约定一段时间后向王某某分三次支付了购房款共120万元。2015年2月初,系争房屋所在小区同康苑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通知交房,2月8日,王某某到物业公司领取了房屋钥匙和相关房屋资料后,当场将房门钥匙、小区门卡和全部房屋资料原件转交给了王宗琼,并与王宗琼一起在物业公司办理了收房入户手续,到自来水、电力、燃气、有线电视公司办理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的初装开通手续,与公用事业单位的相关合同协议有的是王宗琼本人签的,有的是王宗琼与王某某一起签的。4月13日,王宗琼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了案外人叶红,叶红对房屋做了简单装修。5月10日,王某某带着冯某将租客叶红赶走,王某某赔偿了叶红装修费和违约金4万元,叶红退房。正如一审判决书分析认定的,王某某强行将房屋收回交给冯某的行为,并未构成有效交付,冯某对房屋的强行占有是无权占有、非法占有。

   

我方认为,就系争房屋王某某并非一房两卖、并不构成一房两卖,王某某与冯某之间并非房屋买卖而是借贷,二人之间不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冯某是套路贷,至少是民间高利贷,二人之间的事实法律关系只有民间借贷;冯某与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冯某强行占有房屋,仅仅是作为确保收回借款本息的担保,仅仅是保障履行借款合同、实现债权的担保。冯某让王某某签署的两份情况说明或曰保证书,按了十几个指印;冯某在2014年9月出借款项给王某某时,将王某某的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动迁协议及其附件原件都收掉;2014年9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中确认签订本合同当日甲方已经收到了乙方支付的第一笔购房款110万元整,实际上此前只支付了租房定金1万元,签订合同后当日支付了27万元。将28万元做高数倍至110万元,虚增债务。同时,双方到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办理了借款公证,公证的借款金额为60万元。事后王某某三次到黄浦公证书调取该借款公证书,但黄浦公证处均声称根本没有以王某某为当事人的任何公证书,此后浦东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却很容易地调取出了该份借款公证书。这四点(文书上连按一片指印,虚增债务,收掉借款人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原件,办理借款公证且与公证处关系甚好、密切勾结),正是套路贷的典型行为特征。正常的房屋买卖,哪有将人家的户口簿、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原件、动迁协议原件都收掉的?!冯某实际支付给王某某的款项事实上应该是53万元。2014年9月6日支付了“租房定金”1万元,9月12日银行转账27万元,9月13日银行转账25万元,总共支付了53万元给王某某。所谓在转账27万元同日现金支付的60万元显然系子虚乌有。所谓现金支付的60万元,既没有物证又没有任何人证,且完全有悖常理:既然9月12日银行转账了27万元给王某某,为何不将当日应付的款项全部一次性转账?27万元银行转账,60万元反倒肯现金支付??60万元如此大额的款项是现金交付的,为什么那么麻烦地还让房产中介开车专门从浦东三林跑到浦西(应该是黄浦区吧),找银行网点转账27万元,如此不嫌繁琐??都专门让房产中介开车带着从浦东三林跑到浦西找银行网点转账了,为何不一次性转账87万元?肯现金交付给王某某60万,为何不一起交付现金87万??你说现金交付60万元是王某某要求的,王某某为什么单单要求现金交付60万元,还要银行转账其中的一小部分27万元,而且还是没事找事地大老远从浦东三林跑到浦西??银行网点到处都是,难道当天浦东三林的银行网点全部关门歇业了?!就算当天浦东的银行网点全部关门歇业了,ATM机不能转账吗?哪条马路边没有ATM机?如果王某某有特定要求,一定要当天拿到60万元现金,他都跟着你们从浦东三林专门跑到浦西了,你银行转账给他87万,让他自己取现几十万元使用,有何不可??他都跟着你们大老远跑到了浦西,专门到浦西找银行网点转账,他到银行柜台上取现一下还嫌麻烦不成?!或者你们现金给他87万元,他自己当天支用现金多少、存入银行账户多少,随他自己操作。现金支付60万元你们放心,现场没有任何证人,房产中介都不在场,现金交付87万元跟交付60万元有本质区别?!一定要单拎出27万元跑到浦西转账??因此,既然是在同一天向同一人支付同一笔交易的同一笔款项,却人为地区分为一笔现金交付60万元(大部分)、一笔银行转账27万元(小部分),而且吃饱了撑的没事找事地从浦东三林跑到浦西找银行网点转账,完全违背常理常识,根本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你转账27万元都是房产中介公司人员开车带着双方跑到浦西的银行网点转账的,60万元现金为何不当着中介人员的面交付??为何不在房产中介公司签合同的时候交付??为何银行转账27万都有证人在场,现金交付60万元反倒没有任何证人?!60万元不是一笔小钱,1万元一捆,足足60捆,要好大的一包。王某某要不要清点一下金额?要不要验验有无假钞?王某某与冯某都不是专业的银行职员,手工清点完60万要多长时间??不在银行网点内用银行的点钞机清点,不在房产中介公司用中介公司的点钞机清点且让中介业务员现场作为人证,反倒在你冯某的车上,既无点钞机又没有任何现场证人的情况下交付?!而且,正如一审法庭质疑的,除了所谓在银行转账27万元的同时现金交付了60万元完全有悖常理之外,冯某的付款方式、付款流程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根本不符,也是其房屋买卖并非真实的一个佐证。因此,冯某与王某某之间实际上是借贷关系,且只有借贷关系,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所谓现金支付了60万元完全子虚乌有;其在仅仅向王某某支付了52万元或者53万元的情况下,谎称已经支付了113万元(在王某某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中却又谎称已经支付了117万元),意图吃掉王某某的一套房屋,符合套路贷的特征。

   

冯某上诉状倒打一耙称王宗琼向王某某支付18万元定金不真实。与冯某的60万元现金交付子虚乌有、既无物证又无任何人证不同,王宗琼现金支付给王某某购房定金18万元有多位证人,是在房产中介公司门店经由中介人员沈保平、徐改兰支付的,用中介门店里的点钞机清点的,房产中介人员沈保平、徐改兰去年已经几次去浦东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和浦东新区检察院作证说明这个事实细节。当时王宗琼家的中林村王家山队北薛家宅3号楼上楼下共有31个房间,出租给了31户人家;在隔壁北薛家宅4号开了一家棋牌室;在三林有三间门面房出租;在东莞有两套房屋出租;家里仅租金收入每个月就有十几万,经常放着二三十万元现金。

   

王宗琼的购房定金支付时间与首付款支付时间间隔较长,近半年,这并没有什么不正常。定金支付时间与首付款支付时间间隔并无任何市场惯例,没什么通常不超过两个月之说。系争房屋本来就是期房,当时整个同康苑小区尚未交房,王某某称物业公司说估计将于2015年3月前交房。购房人早点儿支付定金,早点儿把交易定下来,转让总价就可以低一点儿,买的越早越便宜,越晚价格越高,上海房价的总体变化趋势大家都很清楚。

   

冯某的上诉状声称王宗琼购房时未审查房屋的产权合法情况,意即未对房屋的来源、权属情况做任何审查核实,仅凭王某某的口头陈述即买房,有悖常理。这纯属胡说八道。2014年7月王某某通过房产中介出售系争房屋给王宗琼,王某某到房产中介挂牌时即出示过其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动迁协议及其附件的原件,房产中介复印了全部证件资料,之后帮王某某寻找客户,找到王宗琼后,王宗琼委托专业人士代拟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某与王宗琼在房产中介公司面谈时,王某某出示了其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动迁协议及其附件的原件,王宗琼及其委托代理人仔细审查过全部证明文件原件并复印好,王宗琼的购房合同附件一是专门关于该房屋来源和权属的论述,让王某某签字确认。王宗琼一方已经仔细审查确认了该房屋的权利人只有王某某一人:被拆迁房屋是浦东新区三林镇沿江路121弄劳动新村的老公房,承租人是王某某,无同住人,该老公房内只有王某某一个人的户口,没有其他任何人的户口,王某某的前妻、儿子的户口均不在该老公房内。王某某与前妻是在动迁之前离婚的,何况如果被动迁房屋无配偶的权利份额的话,即使在婚内动迁安置,动迁补偿利益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宗琼诉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对抗性的确不强,但这与虚假诉讼无关,并非对抗性较弱的诉讼就是虚假诉讼。以捏造虚构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才是虚假诉讼,王宗琼向王某某购买系争房屋,支付了全部价款,收房后房屋又被冯某抢走,这是有确凿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哪里虚构了?!王某某之所以与王宗琼对抗性不强,在之后王宗琼与冯某对系争房屋的争夺中明显倒向王宗琼一方,其中原因不言自明。

   

冯某的目的是在仅仅付出了53万元的情况下既把王某某送进大牢又吃掉王某某的房产,即使其撤销了(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825号民事判决,离其达到吃掉系争房屋的目的也差之千里。即使其撤销了案涉判决,还有王宗琼第二次起诉王某某的民事调解书需要撤销;即使其能够将2016年王宗琼第二次诉王某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调解书也撤销了,系争房屋也并非就当然会判决过户给她,而是进入王宗琼、冯某双方平等竞争该房屋的状态。如果冯某与王某某的所谓房屋买卖合同也被确认为合法有效,王某某构成一房两卖,一房多卖且前后几份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均尚未办理过户的情况下系争房屋过户给谁,法院已有较为成熟的裁判规则。如果均未占有房屋、均未付清全款,房屋过户给第一个签订买卖合同的人即签约在先的买受人;如果有人已经实际占有房屋且已经付清全款,则判决过户给已经付清全款且已经实际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即实际占有房屋这个因素的权重大于签约在先,已付清全款也大于签约在先;但是如果其中有买受人首先查封了系争房屋,则房屋过户给首先查封房屋的买受人。即在多种权衡因素中,查封在先这个因素的权重最大、作用力最强,次之是实际占有房屋、付清全款,再次之是签约在先。本案中,与冯某相比较而言,王宗琼签约在先,且早已付清全款、已经实际占有房屋,王某某在小区统一交房、自己去收房的当日就交房给了王宗琼,王宗琼先于冯某实际占有了房屋,尽管三个多月后被冯某抢去了并强行占有,但是冯某是无权占有、非法占有,而且现在已经被王宗琼重新实际占有;王宗琼首先起诉了王某某并对房屋做上了首封,房屋早已被王宗琼正式查封,且迄今系唯一查封。即使冯某不承认王宗琼签约在先,但王宗琼早已实际占有房屋,早已付清全部购房款,首先查封了房屋、对房屋做上了首封,都是显而易见的客观事实,这三点已经足以使得王宗琼获得该房屋所有权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其他一切受让人的物权期待权,足以使得王宗琼对该房屋的物权期待权排除其他所有受让人的物权期待权。即使冯某签约在先,是真实善意的购房、其支付的购房款无水分,也不能对抗和排除王宗琼对该房屋的物权期待权,该房屋也将判决过户给王宗琼,何况冯某仅仅支付了53万元却伪造收据谎称已经支付了113万或者117万元房款,其至少不是善意的购房人,也并非签约在先。因此,本案系争房屋过户给冯某的可能性早已为零,冯某根本没有任何从王宗琼手中夺取系争房屋的可能性,其对(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825号民事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毫无实际意义,纯属浪费司法资源。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冯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维持浦东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825号民事判决,支持两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维护被上诉人王宗琼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王宗琼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

 

 

                                            201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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