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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本月正式启用
根据浙人社发〔2021〕54号文件规定,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79133元,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失业、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浙江省将在10月进行2021年度缴费基数启用操作。
注意事项
★ 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新缴费基数上下限对参保单位202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依据省规则统一对2021年1-9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进行差额清算。
★ 灵活就业人员本年度缴费基数低于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月缴费基数下限执行,所属期为10月的养老保险缴费将按新标准在11月征收,1-9月产生的差额部分将统一在12月予以补收。
★ 本次缴费基数启用时,系统将对未及时申报2021年度缴费工资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及企业和机关事业参保人员执行10%上浮政策,上浮后仍小于2021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月缴费基数下限执行。
★ 因全省缴费基数同步启用需要,10月27日17时至10月31日24时,社保省集中系统将暂停受理除查询打印、人员参保外的各项经办业务。
★ 为避免因余额不足,发生税务扣费不成功的问题,请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账户中及时足额存入相应款项。
★ 如今后国家批复的社平标准有所变化,再按国家批复的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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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汪璐霞
监 制:牟再 总监制:陈基臣 素 材:临海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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